陶片放逐法也被翻译为“陶片放逐制”、“陶片流放法”、“贝壳放逐法”或“贝壳放逐制”等。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约公元前487年左右陶片放逐法才首次付诸实施。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以及极具社会威望、广受欢迎、最可能成为僭主的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什么是陶片放逐法

陶片放逐法(亦称陶片流放法)是公元前5世纪雅典等若干古希腊城邦所实施的一项独特的政治法律制度。〔3〕每年雅典城邦公民大会第6次常务委员会(亦称为主席团,为公民大会500人议事会的常设机构)会议期间(12月),常务委员会会询问公民大会是否需要进行陶片放逐投票,以使城邦摆脱影响力太大的人士(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放逐有恢复僭主野心的雅典政治家),如果大会表决通过该提案,则于翌年的2月或3月间实施放逐投票,地点在雅典的阿哥拉(Agora)。但放逐投票会议的召开并不意味着一定有人被放逐,因为雅典法律规定放逐投票须达到6000 人的法定人数。投票当日,阿哥拉中央用木板围出一个一个圆形场地,并留出10个入口,与雅典的10个部落相对应,以便同一部落的公民从同一入口进场。投票者在选票——陶罐碎片较为平坦处,刻上他认为应该被放逐者的名字,投入本部落的投票箱。如果选票总数未达到6000,此次投票即宣告无效;如果超过6000,再按票上的名字将票分类,得票最多的人士即为当年放逐的人选,放逐期限为10年(一说为5年,但都可以为城邦的需要而随时被召回)。被放逐者无权为自己辩护,须在10天内处理好自己的事务,然后离开城邦。放逐期间,被放逐者的公民权和财产权保留,回到城邦后自动恢复。

陶片放逐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对付政治上掌握大权而意图恢复建立僭主政治的雅典政客。也有人认为其是针对那些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官员而实施的。

陶片放逐法在古希腊乃至整个世界历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陶片放逐法是防止那种可能使雅典陷于党争并摧毁其国家的一个安全阀门。陶片放逐法的实施的确对当时雅典政治家的野心产生过相当的震慑作用。它与后来西方民主下的弹劾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和历史渊源

陶片放逐法名词解释

陶片放逐法(希腊文:ὄστρακον;英文:Ostracism),是古代希腊城邦雅典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创立。雅典人民可以通过投票强制将某个人放逐,目的在于驱逐可能威胁雅典的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

“陶片放逐”的由来是什么?

第二年春天,新上任的一位高级官员,提议召集一次非常的公民大会。说它“非常”,因为他在会上提出要举行“陶片放逐”。“陶片放逐”是公元前6世纪末,希腊民主政治的始祖克利斯梯尼制订的一项法令。按照法令规定,凡是破坏国家民主制度,企图实行个人独裁的人,经过召开非常公民大会口头表决,送交“陶片审判庭”审判,并由它作出是否逐出雅典的判决。在这次非常大会上,多数公民认为有必要举行陶片投票,并且高声喊出了一个人的名字。于是又召集了第二次公民大会。

投票的日子来到了。围着篱笆的投票场设有十道门。每个有投票资格的公民,在自己部落的入口处领到一块陶片。他们各自在陶片上写他认为应该放逐的人的姓名,在进门后把陶片交给工作人员。交陶片时,写姓名的一面朝下,因此,投票是秘密的。投票结束后,由公民大会的工作人员统计票数。如果某人的票数超过了6000票,就要被判放逐10年。期满后才能回到雅典,恢复他的公民权。

会场的气氛很紧张,大家都屏息静气地等候投票结果。很快,主持投票的主要工作人员宣布了投票结果。这次获票最多的是一个贵族的儿子。自然被押出了会场,被逐出雅典。

陶片放逐法的特点

陶片放逐法的特点是有权放逐任何被认为是对民主造成威胁的公民。

其初衷是防止部分权力过大的人士独断专权、破坏民主,这有利于城邦的稳定和民主制度的巩固。不过,陶片放逐法也有弊病,公民大会代表的投票往往取决于自己的主观情绪,当人们受到一些外来因素,尤其是别有用心的人士影响时,未必都能深思熟虑,有时会引致一些并不公平的结果。

每个公民都可以通过陶片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和愿望,体现了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广泛性;有利于淘汰那些没有维护公民利益的官员,反对有损公民利益的行为,同时可以约束官员的行为,消除不稳定因素,从而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正常民主秩序的维护。

扩展资料:

在雅典每年定期召开的公民大会上,雅典特定部门都会向大会征询是否需要实行陶片放逐法。如果公民大会认为有人将威胁到雅典民主,在翌年的特定时间就会进行放逐投票。投票时,人们以陶片或贝壳作为选票,在其上刻上希望被放逐者的名字,然后投入会场内的陶缸中。

这些投票会被收集起来进行统计,如果某个人的得票超过6000,他就被宣布放逐,流放国外。被放逐者无权为自己辩护,必须马上回家收拾行李,10天内离开雅典;放逐的年限初时定为10年,后来改成5年。在放逐期间,其公民权和财产权虽予保留但不能享有,待其回到城邦方自动恢复。

一般认为,被放逐者必须等到放逐期满之后才能回国;不过也有例外,因为被放逐的人大多是社会的中坚力量,所以在关键时刻尤其是战时,城邦便会紧急召回他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陶片放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