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一般又译为约因,是缔约当事人之间,由于缔约行为,一方获得利益,一方遭受损失。

约因,是指缔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所追求的直接目的,这是法国法的概念。按照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合同只有在有对价和约因时,才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无对价或无约因的合同,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什么事对价或约因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对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对价约因是什么意思

对价与约因之比较

作为合同法上相对应的两个概念,英美法的对价与法国法的约因具有某些相同的作用,即都是给予合同效力的确定以一个统一的标准,都能约束简单契约,使契约当事人的权利有所保障,并具有事先慎重考虑之表示。

但是,英美法与大陆法经历的发展道路毕竟有所不同,因而,对价与约因这对概念尽管相似,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总的说来,对价的适用范围较狭窄,但内容较具体,约因的适用范围较宽,且具弹性。具体而言,对价与约因存在三点主要差异:

1、对价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对等性更为巩固,但过于强调对价之有无及技术化之后果,则多少妨碍一般交易活动的进行。由于其僵化的规定,英美法不得不于19世纪中叶发展“允诺禁反言”理论予以救济,以化解有违常理的早期判例。约因则无上述现象,比如类似英美法上过去对价及当事人间一部分债务之清偿作为全部债务之免除,在法国法上均为有效,且比较灵活。

2、从作用方式看,对价从中世纪开始后,到17世纪才成为一条决定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对价的报偿性被放大,对价原理从获益-受损公式演变为对价交换理论,从而使合同与等价交换关系紧密联系起来。进入20世纪中期后,随着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向垄断经济的转变,对价在合同成立和效力中的决定性地位导致一系列不公平的结果,因而类似公平、正义等价值标准在合同效力上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价原理遭到贬抑。约因理论在19世纪之前在合同上占据了积极地位,对合意是否必然产生合法契约起着阻却作用。在19世纪以后,合意成为决定契约是否合法有效的唯一标准,约因开始表面化,在合同效力上的地位转为消极。

3、从发展趋势看,虽然对价在起源上可能与约因不无关系,但对价原理后来的发展却偏离了约因的轨迹。作为基本上是一种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的产物,对价原理在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后,便在英美合同法上渐渐退居次要地位了,有些法学家甚至要求废除对价原理。而约因理论在近代以后的法国合同法中却逐渐泛化,合意之有无对契约的效力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对此,吉尔莫曾感叹:“如果他们(指科宾与卡多佐)的观点被采用—即如果对价被定义为约因的同义语,那么,古典契约理论的衰落完全有可能被推迟一代左右的时间,并且很可能以完全不同的形式出现。”

何为约因合法

约因合法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受到任何欺诈、威胁、误导等非法行为的干扰,合同内容是在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达成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才被认为是有效的,并且在法律上是可以执行的。如果存在非法行为的干扰,则会导致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