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第一承运人,是代表其他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完成第一区段运输的承运人,即第一承运人,或称缔约承运人。在运输合同关系中,缔约承运人只能有一个。
3、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
什么叫第一承运人
第一承运人,是承运人的一种,通常指其他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完成第一区段运输的承运人,尤其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扩展资料:
实际承运人(目前的车队)发票是10%专票,出口企业如获得此类发票可获得10%进项抵扣税额。货代与出口企业之间,实际承运人与出口企业之间,实际承运人之间,如有真实业务来往发生,产生了实际委托关系,签订了承运人责任关系的,都可以开具专票给对方。
实际承运人开具的发票总额度与承运人企业是受所属车辆数量和吨位限制,并不能无限开具运输发票。当然如果有外包给合作车队拖运,如有进项发票亦是可以无限知开票,只要这种业务是实际发生。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承运人
什么是第一承运人民法
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货物又需要运输,这时候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则就适用第一承运人规则。
具体而言,第一承运人规则是指,卖家把货物交给第一个运输方就完成了交货的义务,此时,货物损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第一承运人是买方还是卖方
第一承运人是买方。
第一承运人规则是指,卖家把货物交给第一个运输方就完成了交货的义务,此时,货物损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运输合同中的风险承担
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依法律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
(一)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
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二)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对于在运输中销售的货物的风险,依公约第68条的规定是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运输中销售的货物,不存在交付承运人的问题,因为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控制下了,所以从合同成立时就转移风险。
但由于对运输中的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须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的为限。
(三)其他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他情况下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此时的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因此,由于机器放置的原因而产生的货物毁损责任在于承运人(驾驶员)。
只有在装运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液化气体罐车、整车运输的爆炸品、氰化物、砒霜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如起爆器材炸药、气体放射性货物、四级放射性货物和带有辐射源的仪器、仪表、器械需要派押运人。
押运人的职责在于:对押运的货物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如发现所押运的货物有腐烂、变质肩伤、损伤等现象,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声明,由承运人协助妥当处理。
承运人指的是谁?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