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1、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9年1月12日15时许,乘客张某搭乘17路公交车至邵阳市宝庆中路段,因本人未及时下车错过站点,张某要求司机中途停车遭拒,遂取出随身携带的保温杯,将杯中热水泼洒在司机手上,致司机手部烫伤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绿化带,车上一名乘客眼部撞伤。
接警后,邵阳快警城南公园平台快警队员迅速赶到现场,及时控制嫌疑人,将2名受伤人员送至市中心医院救治,司机已回家休养,乘客住院治疗。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大祥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张某将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交车司机莫名被乘客攻击,你觉得故意殴打他的乘客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交车司机莫名被乘客攻击伤害,这明显是故意殴打他人,故意殴打他人者是犯了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应该立即报警,收集罪证。必要的时候到医院进行验伤。让故意殴打人他人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里就涉及到是否造成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补充说明:什么是一定程度的损害?在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罪分为三种,轻微伤、轻伤、重伤。而只有轻伤和重伤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如将人打致耳穿孔,并导致听力受损。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鉴定伤情流程派出所开证明,然后到指定机构鉴定,大概三天左右出结果。
三、 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刑?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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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公交司机被女乘客持刀划伤,为什么总有人那么豪横?
最近湖南株洲有一位公交车女司机被女乘客划伤,而这件事情的起因是因为这位女乘客上车的时候没有投币,也没有刷卡,在驾驶员要求她投币之后,这名女子仍然不思悔改,在车上的其他乘客也劝阻这位女乘客投币或者下车,但这位女乘客忍受不了别人的眼光,所以拿出刀具滑公交车,驾驶员看不过和这位乘客理论的时候,却被这位女乘客用刀划伤脸部。
而现在这位驾驶员仍然在医院抢救,这名女子也已经被民事拘留,案件的纠纷还在进一步的调查当中,但根据公交车上的目击证人来看,这名女乘客完全是在无理取闹,不管是上车不投币,或者是拿刀捅女司机,都是触犯了法律,我认为这位女乘客应该得到一定的惩罚。
现在的社会上有很多这样的人,他们不遵守我们的社会规则,同样在面对这些社会规则的时候,仍然坚持自己的想法,破坏了公共秩序,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伤害到了别人,耳朵有这种公开维坦社会致富的人,也有很多人不理解他们究竟如何的底气能够向社会这样说话。
这样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不管是上车不投币,或者是不尊重老人,又或者是其他生活中的一些不文明现象,这些人做的都手到擒来,我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做这些不道德的事情,并没有人来惩罚他们,这也就导致了这些人在做这些事情的时候,心里没有一丝害怕,而他们的潜意识里就认为做这样的事并不需要付出代价,所以这也是他们的底气来源。
对于这样的人,我认为我们国家应该规范一定的法律法规,就算是面对这种公开违反社会秩序的人,也应该给予一定的处罚,如果长时间对这种现象都不理睬的话,那么只会造成社会上的人越来越放肆。
湖南一男子用铁桶捶打公交司机,最后他受到什么处罚?
公交车是生活中很常见的交通工具,它给人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它的乘车价格也是很便宜的,受到了很多老人和学生的欢迎。只要提前规划好路线,知道自己即将要去的目的地,就知道自己需要乘坐哪一趟公交车。在乘公交车的时候,也会发生不文明的行为。在湖南一位男子他在乘公交车的时候,要求司机在非停靠站点停车。
湖南一男子司机拒绝了他的要求,这位男子就很生气,他拿起铁桶砸向公交车司机。这位男子因为涉嫌,妨碍安全驾驶罪被刑事拘留。这位男子实在是太冲动了,在乘坐公交车的时候,司机是不可以随意停车的,只有到站点之后才可以停车,这样也是为了乘客的安全着想。司机要是随意停车,万一乘客在下车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果就是很严重的。
用铁桶捶打公交司机所以公交公司对于司机停车的地点有着严格的管控,司机是不可以按自己的想法去停车的,司机只能在公交站牌处停车。很多乘客都不理解这种行为,觉得曾司机是在故意刁难自己,司机在拒绝自己之后还会恼羞成怒伤害司机,这样的乘客是没有素质的。这位男子实在是太冲动了,就因为这样的小事,做出如此的行为,实在是让人很气愤。
最后他受到什么处罚?也呼吁广大乘客在乘坐过交通工具的时候,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意气用事,要遵守公交公司的规定。在公交车司机开车的时候,捶打司机这样的行为是很危险的。万一司机在这个过程中错踩油门,或者是急打方向,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之前就有公交车司机遭遇到拉扯之后,将车开到江里的事故,这难道还不能给人警醒吗?希望每一个乘客在乘公交车的时候,要文明乘车。
乘客攻击司机致重庆公交车坠江,闹事乘客该负全责吗?
众所周知,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的原因已经公布:整个事件的原因是乘客因为到站没有下车,却要求司机在没公交站的地方停车,司机履行规定没有停车,之后双方发生争执,乘客在争吵过程中攻击司机,司机反击,最终俩人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坠入长江。
我个人认为乘客不应该付全部责任,在整个过程中, 一个是巨婴乘客,一个被激怒失去理智的司机,还有一群是未能及时出手制止悲剧发生的普通乘客。三方都应该付一定责任。
1.乘客刘某未能及时到站下车,是由于自己的疏忽造成的,到站时司机已经提醒,但乘客刘某却要求司机在没有公交站的情况下停车,这个做法是不对的,违反了公交车行驶的相关制度规定。相信任何一个公交车司机也不会停车让乘客下车,因为在没有公交站的情况下车,是非常危险的,司机有责任有义务维护乘客的安全。而乘客刘某首先出手侮辱并出手攻击司机,导致了整个事件的发生,应该负主要责任。
2.公交车司机由于在行驶过程中受到侮辱,出手反击了乘客刘某,情绪激动,失去理智,弃公交车普通乘客的安全于不顾,导致整个车辆偏离双黄实线,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应该付次要责任。
3.整个事件中,普通乘客并未及时出手制止乘客刘某的不安全的行为,对于整个事件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应当负一定的责任。
总之,三方都应该负有责任,只是负责任的程度不一样,刘某乘客应负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普通乘客负责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