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拐卖罪量刑有明确的界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这个罪名看,起刑点就是五年,如果情节不重,五到十年,情节严重,十年到无期并没收财产,特别严重的,死刑并没收财产。可见,判特别严重的罪犯死刑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何看待民意:人贩子一律判死刑

相信公众对人贩子的憎恨一定相当之深了,甚至很多网友直呼:人贩子应该一律判死刑!我也是想杀之而后快,不过法律当前,我们还是要克制情绪。下面是我为您带来的关于人贩子该不该判死刑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人贩子一律判死刑?

虽然对人贩子严惩的语境早已有之,但这次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突然爆发还是颇令人吃惊,即便多少对朋友圈刷屏有些抵触的,也很快会在“等你有娃了也会转”之类的说辞面前败下阵来。

“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

干脆,利落、朴素,真实。热腾腾的中国法治意识形态大摸底,6.18的电商大战,360的私有化进程,都在公审公判人贩子的热潮前败下阵来。

在一个坚持计划生育政策的国家,立法者如果不想激起守法者的质疑与反抗,毫无疑问应当重判人贩子,这简直是毋庸置疑的。可是看着朋友圈中汹涌的民意,难道中国是人贩子的法外之地?

不是的。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达56.59%。

重刑率56.59%是个什么概念呢?可以做个对比—2008年至2012年,故意杀人罪的重刑率为82.02%,绑架罪的重刑率为79.3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刑率为44%。强奸罪、爆炸罪、强奸罪和涉毒罪的重刑率在30%以上。

没错,拐卖妇女儿童的重刑率在恶性犯罪中,仅次于故意杀人和绑架,比黑社会大哥还高,更是远超强奸犯和毒贩。(没准哪天朋友圈会再掀起一拨浪潮“凡强奸者,一律阉割!”)

实际上,由于拐卖犯罪的特殊性,一旦发现几乎都是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或多次犯罪,完全符合重判的标准。按照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以暴力、麻醉或偷盗方式拐卖儿童的,都至少判十年以上。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以一种政治不正确的角度来说,刑法对人贩子是“口袋罪”,规定的加重情节,不仅十分容易触及,且几乎只要发现,必然都会加重。

如果还有人质疑司法部门铁石心肠,认为他们都是“给破坏家庭的人贩子以改过机会”的软蛋,不妨搜一下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的微博,迄今他发过有关死刑的微博,已经有73条,很可能是在社交媒体上论断死刑最频繁的司法界高级人士,从严从重斩立决的态度一点不含糊。

那么问题出在哪儿呢?

出在“起刑点”上,民意的呼唤,是把刑法二百四十条简化,上来直接给无期甚至死刑,不用“情节严重”,更没有“特别严重”,儿童是绝对禁地,伸手必爆头。如果还要再补充一点的话,就是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最好也直接给个无期算了。“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嘛。

我们不禁为这个国家的立法者感到一阵担忧,把那些心怀不轨的人杀了,后来者自然就不敢利欲熏心了,这么简单的逻辑,他们怎么就是不懂呢?

你也是这么想的?恭喜你,考验人性的时候到来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李春雷博士曾经把2000-2013年之间,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犯罪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有69(52%)个儿童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卖掉的。无独有偶,2015年1月,山东破获了贩婴大案,37名儿童被救,然而令警方惊讶的是,这些儿童大都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到了人贩子手中。

好的,请听题,是否应当把贩卖自己亲生子女的父母斩立决(尤其是他们构成了拐卖儿童主力军和首要关键节点的前提下)?

我知道回答这个问题有点难,不急,咱们再往下看。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民意的确上达天听,修改了刑法,是否会迎来一个没有拐卖的美好人间?

法学泰斗贝卡利亚曾经说过: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这话有点复杂,咱们用一个简单的试验说明下。

美国学者所罗门于1972年主持过一次对狗进行惩罚的实验。实验者把盛有肉的盘子放在三组饿狗面前。当狗要吃肉时,实验组对第一组狗在其接近肉的一瞬间立刻予以打击,对第二组狗在吃肉2秒钟后打击,对第3组狗在吃肉15秒钟后打击。结果,第一组狗在此后实验过程中一旦接近肉盘子即表现出恐惧,甚至不愿在实验室吃肉。第二组狗对惩罚的记忆就差得多,虽然受到惩罚,却不愿离开肉盘子。第三组狗甚至不畏惧惩罚,一面挨打,一面坚持把肉吃完。

说白了,及时打击和从快惩处,对于犯罪者内心的震慑力是极其强大的。可是这种震慑力有多强大呢?如果拿“有刑必重”和“有刑必判”相比,哪个更有效呢?

陈屹立、张卫国等人曾发表过名为《惩罚对犯罪的威慑效应: 基于中国数据的实证研究》的研究结果:无论是惩罚的确定性还是惩罚的严厉性都对犯罪有着显著的威慑作用,但是对于暴力犯罪而言,惩罚的严厉程度(重刑率)的威慑作用最小,惩罚的确定性(尤其是破案率)的威慑作用最大。

再直白一点,如果强奸被抓住概率是99%,但是只判5年,这个震慑力也远远超过强奸被抓住概率是1%,哪怕死刑立即执行。这就是犯罪学领域大量研究后得出的结论。

那么回到拐卖问题上来,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公安机关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达18532件,但是被侦破的案件仅为3152件,破案率仅为17%。这个数据,远低于国内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

好的,问题清晰了。一边是排名第三的重刑率,一边是连及格线都不到的破案率。这就是中国拐卖犯罪的现状,这种情况下,就算把重刑率提到99%而且次次鞭尸,又有何益?

不得不提的是,重刑还会带来另外一个恶果,就是如果轻罪重罪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前罪的刑罚很轻,而后罪的处罚很重,那么一般人就会选择承担前罪避免后罪的发生。按照经济学的基础假设,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理性人,我们都会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决策。所以应该在制度上使得犯罪人也要趋利避害,也就是前罪和后罪的刑罚应该存在差距和等级。

如果这段话太复杂看不懂,我提供一个超级精简版—“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by陈胜、吴广 公元前209年)

所以如果一律判死,那么可能会陆续出现人贩子为了逃避追捕,而把儿童抛尸的新闻,而且类似的情况绝不会是个例。

说到这里,不知你是否想明白刚才第一个问题了?该不该杀父母?

好难啊,是吧?没错,司法就是这么难。为什么自首普遍会轻判?因为有很多穷人家没有钱拿出来悬赏寻找凶手,公安只好用不判死的幌子把凶手劝出来,而且这规矩还不能破,破了之后下次就不好用了,“穷人的正义”就更难等到了。

法律不是出于愤慨制定的,法律不是讲人性的,法律不是万能的。

是的,法律是不能听“民意”的,相比人贩子,更应该被判死刑的,恐怕是朋友圈里的“民意”。

“民意就是对的,大家赞成的事全都是对的……要是民意想判一个人死刑,那就判吧,因为说到底这一系列官司,不过就是一场以绞死讨厌鬼为目的的国民运动,为了给自己无聊的人生消愁解闷的运动……如果民意可以决定一切,那就不需要这种拘泥于形式的建筑和郑重的手续,也不需要一脸傲慢的老头子和老太婆,下判决的绝不是国民的调查问卷,而是我国学识渊博的你们5位,请你们秉承作为司法顶尖人士的信念进行判断。拜托了!”—日剧《胜者即是正义》

最后,还有几道课后思考题留给大家:既然拐卖如同杀人强奸一样是古已有之的犯罪,那么这动机肯定不是某个个体的个别行为导致的,它的运作机理是什么?这些亲生父母,为什么要卖孩子,另一些父母,为什么要买孩子?双方为何选择人贩子作为交易渠道,而不是通过福利院或收养机构?

人贩子之罪恶,不在买卖,而在强迫。买家需求一直存在,卖家供给也没断过档,但是双方难以通过合法渠道交易,只好去找人贩子。人贩子也无法通过合法渠道买到儿童,最终在利益驱动下挺而走险。

   因此,民众应该保持理性,考虑到人贩子的存在和当今社会环境密不可分,而且一旦确立“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这一法律,人贩子走上穷途末路,孩子同样被置于绝境了。

如何看待贩卖儿童者判死刑

法律对拐卖罪量刑有明确的界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这个罪名看,起刑点就是五年,如果情节不重,五到十年,情节严重,十年到无期并没收财产,特别严重的,死刑并没收财产。可见,判特别严重的罪犯死刑是有法律依据的。

有人说人贩子拐卖儿童应该被判死刑,对此你怎么看?

其实贩卖儿童要重判,这呼声早就很高了,真希望这是个好的开始,大家可以想想,一个人贩子,自从把别人的孩子拐走,这个孩子就开始接受悲惨的命运。

人贩子拐卖儿童应该刑罚要分轻重

人贩子可不管孩子的死活,只要能得到钱,他们就会不断去做著这些丧心病狂的事情。所以,只要有拐卖儿童的行为,不管后果如何,最低刑罚10年以上,最高死刑,这样还有点震慑作用,如果象以前那样,抓到了,罚得比民众行私刑还轻,那有什么用,只是拘留三五七天,罚点钱就可以放人,你叫人贩子怎么可能会胆怯?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刑罚要分轻重,要讲罪刑相适应的原因。 如果轻罪重罪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轻重缓急,给犯罪者趋利避害的考量,才不至于出现极端情况。虽然我们是法制国家,须知法制是不讲人性的,你犯罪了就是犯罪,犯的什么罪,达到了什么程度,都是有理有据的,所以请收起我们那”父母天性“的念头、收起那爆棚的正义感和同情心,用理性的角度看这问题。

人贩子死刑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的作用,但不不治本

死刑这条刑法生效后,人贩子出于对自己的性命考虑,相对来说会有大部分人贩子不在干这一行。那么人贩子慢慢的就会没有了,但是世上任何行业都是有人去做的。如果要完全杜绝人贩子,单靠死刑还不够。还要对买主进行死刑,对买主身边的邻居朋友进行坐牢处罚。人贩子虽然不是好人但是买主也不是好人。人贩子卖人的目的只是赚钱,买主买人的目的也是赚钱。

买主买来人的手段很多,比如故意把儿童弄的残废,放到大街上讨钱称为买主的摇钱树。还有就是把女人买到山村给人生育,或者到处骗婚,到处干其他的行骗。可是这些事,对于人贩子买主身边的家人邻居和亲戚朋友都知道他们是干什么的只是都不会说。如果法律规定人贩子买主死刑,他们亲戚邻居知情不报要去坐牢,那这个时候就基本上就杜绝了贩卖人口的这种事了。人贩子死刑,买主死刑,人贩子和买主的家人亲戚邻居知情不报坐牢。这样的话贩卖人口就杜绝了。

人贩伤天害理应严惩,但刑罚度是国家法律而为,如何减少或杜绝此类行为

一:买卖双方同责,倘若没有买方,人贩也无立足之地。

二:各村、组干部应担责,绝大多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都是卖给农村,特别是偏僻地方,但村干部原则上都知道,为了所谓的乡里乡亲而包庇。

三、重赏举报人员,对解救有功人员给予选当奖励。

四、公安机关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人贩绝不能以罚代刑,徇私枉法。

五、加强幼儿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做好学校周边警卫工作,有条件的全部装上摄像头。只有全社会参与到这场斗争中,才有可能取得最终的胜利!

国家的安定,首先得保障人民的安定,只有人民安居乐业才能保障国家的兴旺发达,有利于人民的事要敢于干,不利于人民的事要坚决改,尽快地改才会深得民心,国富民安。

你认为拐卖儿童罪是否应该量刑为死刑?原因是什么呢?

小编认为拐卖儿童罪是应该被量刑为死刑,这是因为拐卖儿童不仅给一个家庭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直接导致家破人亡,也给社会造成了非常不稳定的因素,所以只有判定为最高刑罚为死刑,这样才能够让这些人贩子不敢以身试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拐卖儿童罪就应该都被量刑为死刑,也是需要根据罪犯所犯的罪行适当的给予处罚,要有适应的原则,否则只会影响刑法的权威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拐卖儿童这样的犯罪方式也逐渐出现在大众视野当中,确实拐卖儿童,在我们国家永远都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在很久之前就一直会有拐卖儿童的事情出现,直到今天也很难完全被制止。部分被拐卖的孩子最终的归宿都是被一些乡村或者比较偏远地区的家庭给收养了,其实这主要是因为大家的观念并没有得到改变,会觉得家里是一定要有一个孩子在的,也有着养儿防老这样的说法。有些女孩可能会被拐卖到乡村来当别人的媳妇儿,这种情况非常常见而且也公开化。还有有些还会带着孩子乞讨,这也是为了赚钱,同时有些比较心狠的人贩子可能会伤害这些被拐卖的孩子。

目前人贩子已经非常的组织化了,有了非常成熟的意愿,往往都是通过跨省作案,再加上多道转手来实现拐卖成功。比如很多家长在发现自己的孩子走失之后,很快就会发现自己的孩子不在这座城市了,一些警察也会发现这些人贩子会迅速的带着被拐卖的孩子去到火车站汽车站这些地方,带着孩子去到另外一个地区,这些人贩子分工明确。

最后作为家长一定要保护好孩子,带孩子外出的时候一定要看好孩子,不要让孩子在自己的盲区内。

人贩子造成了很多家庭悲剧,如果拐卖儿童判死刑,你赞同吗?

对于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判处死刑,我百分之百支持。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件,一位老奶奶带着自己的孙子到菜市场买菜,当自己心满意足地完成交易时回头一看,发现自己的孙子不见了。老奶奶十分恐慌,就满菜市场的找,来回穿梭在人群中直到深夜也没找到。后来由于弄丢孙子十分愧疚,老奶奶跳楼自杀了,爷爷也因此一病不起,而孩子爸妈也是不断奔波,满世界寻找孩子,好好一个圆满得我家庭被毁掉了。其实孩子并不是丢了,而是被人贩子抓走了。

这样的故事每天都在我们身边发生着,正是因为人贩子的可恶,一位人大代表提出了拐卖儿童判处死刑的建议,当时就得到了在场很多人的赞同。对于这些丧尽天良的人贩子,仅仅为了自己的蝇头小利就利益熏心,将众多家庭未来的希望窃走,导致一个又一个的家庭惨剧,如果仅仅给十年二十年坐牢,对于受害的家庭以及受害人来说,是难以磨灭的心中的痛苦。

我国一向对于死刑使用极为谨慎,但是这并不能作为人贩子猖狂不绝的理由。拐卖儿童这样的行为挑战人性,丧失人伦泯灭良心,如果一起拐卖事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就从轻处理,那对于人贩子来说成本可太低了。从小大家就被教导“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那这样的道理从何维护呢?

我认为对于拐卖儿童这样的行为,要防微杜渐从小做起。并不能在事件已经发展到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之后才开始对事件进行评估惩治,否则无异于亡羊补牢。如果仅仅因为是第一次或者没造成太大损失就放过,那受害者太惨了,一辈子活在阴影中。因此我认为对于人贩子这种人,无论事情大小,无论是否造成伤害,都要一并严处,除非是一开始做就回头自首切对方同意的人情况下才可减轻。


很多人建议拐卖儿童的人要判死刑,你怎么看待呢?

我不同意拐卖儿童的人判死刑,我希望买卖儿童的人同罪,一起判死刑。
孩子是上天的礼物,当孩子降生一刻,父母已经做好付出全部的准备。将所有的爱都给了孩子,一个孩子能够茁壮成长,包含了父母多少的心血。
可就因为一个不留心,孩子丢了,感觉整个天都塌下来了。茫茫人海去哪找孩子,在十几年前监控系统不发达的时候,找孩子谈何容易。

拐卖儿童给家庭带来的伤害。
一个孩子的丢失,折磨着两代人。甚至会导致一个家庭的破裂,那种问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的无助,只有丢失孩子的父母知道。
失孤里的父亲,还在路上寻找儿子。那份发自内心的担忧一直折磨着他,儿子是否还活着,儿子过得好不好,儿子现在长什么样。
丢的时候还是孩子,一晃眼孩子长大了,是否见面还能认得出。有多少一辈子都没有解开这个谜,如果可以换,他们甚至原因用生命换回孩子的命。
拐走一个孩子很容易,但父母受到的伤害却很严重。甚至比绑架还要可恶,着实明晃晃将人当作商品进行交易。

买卖儿童者应该同罪,判死刑。
没有买卖就没有交易,因为有需求才会有人买卖人口。将购买者同样判刑,重刑下势必会收敛。想要孩子可以去孤儿院领养,为什么要买别人家的孩子。
买家才是造成拐卖儿童的根源,没有人愿意买,谁还会偷孩子。断绝这条路的财路,人贩子才能收敛些。这就是供给关系,有需要才会有市场。

山村偏远地方,增强法律常识
为什么偏远山村地区,买卖人口案占比例多。因为他们的法律意识薄弱,还是老一套的想法。应该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他们不懂法,才会触犯法律。
当地很多村民都会购买孩子或是妇女,都已经习以为常,但却没有人管。这证明法律宣传还不到位。法律不应该被当作一张纸一个形式,应该真真切切的有震慑力。
总之,买卖儿童应该同罪,一起判死刑。不能单独判一方,没有另一方的需求,怎么会出现交易。

为什么拐卖儿童的人不能执行死刑?

从人口结构优化的角度,我一直支持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判死刑。

因为

1.人贩子无道德底线,这种人的思想会作为传染源,传播到其他想要急于摆脱贫困的脑子里。

2.人贩子残害了至少一家三口的一辈子,这种滔天罪恶难道还能纵容么?

3.人贩子大都把孩子卖到穷困地区,让穷困地区有更多穷困人口,为当地经济发展造成恶性循环。

4.卖不掉的孩子还会遭迫害沦为乞丐,手段之残忍不亚于侵华日军,这种人民的敌人难道不该被消灭么?

综上所述,消灭人贩子不仅是减少犯罪,更是直接削减 社会 负担。最憎恨所谓法学砖家的对判死刑的担忧。 社会 的文明是靠暴力手段来保障的,就像原子弹的威慑力能带来世界和平一样。从司法系统来看贩卖人口判死刑执行起来存在诸多麻烦和困难,但从整个 社会 的角度来看,清除人贩子始终利大于弊。

拙见:

一、亏本生意没人做,断头生意还是有很多人干。

二、死刑只能减少伤害,却无法杜绝,还会出现消灭标的的严重后果,故抓住处罚除重罚还要累及其后,如污点记名、政审、限资格、限就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即自己害别人后人,亦祸及自己后人。

三、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所以要杜绝源头。

四、每个小孩一出生,就记录DNA、指纹、血型等生物特征,每上户口都进行比对让他人无法上户口。以现在的网络、服务器水平应不难。

五、加大买家、渎职录入量刑。

六、未成年人,人人关心,发现行乞、未上学者的,立马报警,加以认定安全。

七、领养加以宣传,并立法确保。

法律没有未雨绸缪的本事,只能随着 社会 的不断进步,不断完善。97年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罪具体化,到现在为止已经20年了。

现在儿童被拐卖的事件非常多,很大的原因就是刑罚不重,让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拐卖的孩子只是挣钱的工具,可是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却是父母的命!

期待国家的法律与时俱进,将拐卖儿童入死刑,从根源上解救天真可爱的孩子们。

对孩子及家人伤害太大啦!受害者精神崩溃,痛不欲生。拐卖者丧心病狂,已经不是正常人的思维方式,危害 社会 的程度极大!孩子们上幼儿园,上学家里的人云集门前,接送孩子!把 社会 弄成这样了!必须要枪毙!震摄到无人敢拐卖孩子。还 社会 一份安宁!

死罪只会提高犯罪成本,贩毒海洛因和可卡因50克就死刑,可是还有那么多人冒死去做。东西稀缺价格上去了自然就有人干。个人觉得贩卖人口的要重刑,买的也要重罚,家庭资产的80%,看还有人敢买不。

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不判死刑,拐拐卖儿童的案件就不会杜绝!正是不判死刑才让拐卖的人有恃无恐,住几年出来照样干。

为什么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不能执行死刑?

对于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人们无不恨得咬牙切齿,无不希望得到严惩,人们的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在一般情况下,很少有判其死刑的,只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1、拐卖儿童与其他犯罪有其特殊性,黄赌毒虽然也是严重的 社会 犯罪,但被拐卖的儿童不能与淫秽物品、赌资和毒品相提并论。

2、 对拐卖儿童的罪犯,确有程度轻重的区别,如果一律处于死刑,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3、嫌犯拐卖儿童的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不是被拐卖儿童的本身,如果对嫌犯处以死刑,嫌犯在其行踪暴露的情况下,很可能破罐子破摔,临死也要拉上一个垫背的。

4、对嫌犯一般不处以死刑,其最终目的是最大的限度保护被拐卖儿童的生命安全,嫌疑人在被通缉的过程中,有可能在旁人的劝说下,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而中止犯罪、坦白交代而争取宽大处理,如果不是个案,还可以顺藤摸瓜、为破获其他有关的案件打开缺口、扩大战果。

因此,一般情况下,对拐卖儿童的罪犯不判处死刑,其目的不是为了保护罪犯的安全,而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被拐儿童的生命安全,但如果嫌疑人属于累犯或犯罪情节严重,就必须判处死刑了。

拐卖22名儿童的罪乳谭勇志被执行死刑

作为一个孩子的母亲,我很痛恨人贩子,同样作为一个母亲,我却不敢说让拐卖儿童的人执行死刑。

真的很矛盾,但是没办法,作为一个母亲,最希望的,不是处置那些人贩子,而是希望自己的孩子平安归来。

如果拐卖儿童就要执行死刑,那在人贩子感觉自己被盯住的时候,他会做什么?肯定是处理掉所有的孩子,如果能脱罪,相信他可以让所有的孩子都消失得无影无踪。那如果他后来被量刑死刑了,对妈妈们有什么帮助吗?并没有。

但是如果供出来可以减刑呢?他会不会把孩子妥善的安置好,哪怕被抓了,他也有生存的希望,也会配合办案人员找到这些被拐走的孩子?

人贩子是可恶的,同样,那些买孩子的人也是可恶的,根据资本论的描述,有需求才有市场,利润高,人才会罔顾法律和道德,那人贩子执行死刑的话,买家是不是也要执行死刑?

如果单纯处置人贩子,那杀了张三李四会继续,孩子们只是换了一个绑架者而已。

法律不能按照个人的喜好去制定,也要结合实际情况。

人贩子死刑,直系三代之内亲属知情不报死刑,你看能不能治的了人贩子

拐卖儿童罪是有死刑的。根据刑法规定, 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现实中也有拐卖儿童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案例。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 参与拐卖儿童九人、九宗的张维平以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死刑,其余四名被告人,周容平死刑,杨朝平、刘正洪无期徒刑,陈寿碧有期徒刑十年

为什么这起案件判处死刑?法院认为 张维平拐卖儿童人数多、时间长,被害人至今下落不明,主观恶性极深, 社会 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极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最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总体来说,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特别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还是相对较少。拐卖儿童犯罪给被害人家庭,给 社会 带来的影响及危害一定程度上远超其他犯罪行为。不少网友和人大代表也在呼吁提高拐卖儿童罪的刑罚。有的网友甚至呼吁拐卖儿童犯罪一律判处死刑。重刑自然是有利于打击犯罪。但刑罚不是越重越好,特别是我们刑罚的理念是追求罪刑相适应。刑罚即便再严重,也无法彻底杜绝犯罪。而如果真的是一律死刑,没有其他弹性刑罚,也有可能导致这些犯罪嫌疑人更加铤而走险。这对于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利益保障显然是不利的。现在拐卖儿童罪的起点刑罚是五年。这个确实偏低。我们可以考虑适当提高相应的刑罚,但一律死刑是不现实的情况。

河北一男子卖亲生孩子被判十年,你如何看待判决结果?

在河北有一男子卖亲生孩子被判10年,我觉得判决结果非常的好,对于这种六亲不认的人就应该严厉的惩戒。据了解这名男子已经与其妻子生育了5个孩子,有两名男孩,三名女孩,而且都被卖给了其他人,男子也通过出卖5个孩子,获利了18万元左右,而法院认为男子杨某将自己的子女出卖给他人,是把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男子杨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很多人对于拐卖儿童都非常的痛斥,因为他破坏了一个家庭,更是对未成年人赤裸裸的伤害,公安部门也在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所以在近几年很少有出现拐卖儿童的情况,对于拐卖儿童的事情,我们一定要做到零容忍,如果知晓相关情况一定要及时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报案,只要大家都共同携手起来,才会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我觉得男子杨某和其妻子简直没有人性,为了获取财富,出卖了自己的良知,毕竟是自己生育的孩子,血液里流淌的是父母的血脉,但是却下如此狠手,监护人出卖自己的子女,也导致拐卖儿童黑色产业链不断的发展和蔓延,每一个父母都有抚养自己孩子的权利,不能在孩子年轻的时候将孩子抛弃,这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一个人不喜欢孩子可以不生,但是千万不能把自己的孩子当成利益的来源,男子杨某贩卖自己子女的行为,非常的恶劣,也希望其他的家庭能引以为戒,不应该再让类似的事情发生在我们生活之中,拐卖儿童的行为也让这些孩子无家可归,当别人的小孩在父母的疼爱之下茁壮成长,而这些拐卖的儿童不得不面对失去的父母,这是一种痛苦的悲哀。

对于拐卖儿童判死刑的看法800字感想

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称:作为一个孩子的妈妈,我个人非常非常愤恨人贩子!可是,正因为学过几年法律,让我学会理性、客观的看待问题。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法学博士齐晓伶:因为人贩一旦即将被抓,就会面临死刑,亡命之徒会怎么对待手无缚鸡之力的孩子?带着一起被抓?孩子得到解救?

拐卖儿童为什么不判死刑

拐卖儿童符合法定情形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判死刑。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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