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婚姻是男方与女方两个人的,在婚姻期间如果女方怀上了孩子,但双方没有能力给于孩子一个好的环境时,男方有权利劝阻女方终止妊娠,但不应强制性的违背女方意愿,应该双方心平气和的商讨,最终得到一个令男女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妻子怀孕,是否可以中止妊娠?

一、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其中,身体权包括健康权、姓名权和人格尊严。由此可见,男性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
那么,男性是否拥有生育的权利?
答案也是肯定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胎儿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父母双方均有抚养义务,且男方有抚养女方子女的义务。
二、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到底构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从法理上来说,如果夫妻之间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属于事实婚姻。此时,若女方怀孕,应视为合法夫妻关系,男方也应当享有与女方相同的法定权益。
所以,如果妻子未经其丈夫同意,就擅自终止妊娠,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所以,即使是在孕期内,妇女也仍然具有人身自由,可以自主决定自己何时分娩以及如何分娩。

妻子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妻子有权自行决定中止妊娠,并不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女方又没有禁止男方生育,没有迫使丈夫做什么绝~育手术,何谈侵犯丈夫生育权?生育决定权在女方。
还有一点,也可以侧面说明这个问题,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起诉要求赔偿,但是按照提问描述的预设情景,男方不能因此起诉请求损害赔偿,起诉法院也会依法驳回诉讼请求,这一点司法解释是有明确规定的——以前的《婚姻法》和现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怀孕系与他人婚外情所致,为防止矛盾激化,发生意外事故,法院认为应当及时受理的,也可以受理,但就具体案件来说,是否受理,由法院审查后才能决定。如果法院认为其理由充分,一般应予受理。
所以提问描述的情况,妻子单方面中止妊娠,并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丈夫也不可以因此起诉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双方因此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到法院,法院调解无效的话,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女方终止妊娠,男方有生育权吗?

男性也是有生育权的,妻子不能够擅自终止妊娠,应该先得到丈夫的许可之后才可以终止妊娠,婚姻生活是两个人的,应该互相尊重才能够幸福

夫妻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分歧和矛盾。有时候我们仅仅知道彼此无法交流,却无法获知原由,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真确的感受到对方的差异,却完全不知道该如何来应对。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爱妻子,如同爱自己一样,妻子也应该尊重她的丈夫。当我反复体会这句经文时,豁然开朗,终于发现了爱与尊重的秘密。原来女人天性是要被爱的,他们需要爱,渴望爱,很多丈夫不理解这一点,所以未能正确传达他们的爱。男人天生是需要被尊重的,他们需要尊重,渴望尊重,很多妻子不理解这一点,因此未能有效传达她们的尊重。没有感受到丈夫的爱,妻子就会拒绝尊重丈夫与示反抗,没有得到妻子的尊重,丈夫就会拒绝付出爱以示反抗。久而久之一个疯狂怪圈就这样形成了,成千上万的夫妇,沦陷在这个疯狂怪圈当中,无法自己。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一半的婚姻以失败告终,尊重是男人的天空,缺少了他男人就无法飞翔。爱是女人氧气,缺少了它,女人就会窒息,上帝之所以创造出了男女其目的就是要让他们互相满足对方的心理需求。女人应该给男人提供尊重的天空。男人应该给女人提供爱的氧气。在婚姻关系当中,我们只有首先满足了对方的心理需求自己的心理需求才能得到满足,也就是说,妻子想到得到爱就要先尊重自己的丈夫。丈夫想要得到尊重就要先爱自己的妻子。幸福的婚姻仅仅有爱是不够的,它还需要尊重。夫妻之间只有拥有了尊重与爱,才能拥有和谐的婚姻。

男方有权利不给妻子生孩子吗

事实上,无论男女双方都有生育权。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够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够得到实现。
当然这只是理想情况下,现实生活中,男性虽然具有生育权,可想要实现生育权就必须是建立在女性生育权的基础上。如果妻子怀孕后突然不想要这个孩子,作为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来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权。


当然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情况,男方可以选择起诉离婚。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必须要在女方终止妊娠六个月后提出离婚诉求。如果法院确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法院一般都会准许双方离婚。
生育权的保障,体现在多方面,比如上文所说,女子在终止妊娠六个月后,丈夫不得提出离婚,这就是法律保障生育权的体现。
除此之外,法律对生育权的保障,也体现在终止妊娠后的索赔规定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二十三条解释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思很简单,女性拥有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即便女性已经怀孕,她们也有打胎流产的权利。就算妻子选择了流产,丈夫也不得因此要求妻子对其进行赔偿,这就是法律保障男女双方生育权的体现。
结语
不难发现,虽然法律同时保障了男女双方的生育权,但女性在这方面依旧有一定的主动性。当然这也是必然的事,毕竟女性是生孩子的主体,法律保障双方生育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女性其他合法权益。
男人有生育权。生育权反映的是夫妻人身关系的一种权利,假如这种权利单单只有夫妻中的一方享有,在法理上存在问题。也有专家认为,法律保障的是当妇女生育权受到侵害时,身处弱者地位时的权利。妻子不能在实现自己的不生育自由时剥夺了丈夫繁衍后代的权利。孩子是夫妻两人的,谁也不能单方面决定他的命运。对怀孕以后孩子的去留问题应该是大家共同协商后决定的。建议在法规中加入有关规定,已婚妇女的流产手术必须经丈夫同意,方可进行。
夫妻双方都享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主要还是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生育或不生育,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由于生育行为需要女性完成,对女性的身体、健康、精神都有可能造成损害,女性承担着更重的责任,因而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也会侧重保护女方的利益。
不论是否离婚或者是否能获得赔偿,都不足以弥补双方感情的裂痕。生育问题是婚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双方应在婚前了解对方意向,并尽可能达成一致,避免在婚后再因为生育问题导致婚姻破裂。

女方怀孕期间私自终止妊娠侵犯男方哪些权利

妻子私自终止妊娠,并不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丈夫并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由于自然的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强迫。
丈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致使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二、生育权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女方不愿意生孩子是不侵犯男方生育权的,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害了丈夫的权利吗?

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其涉及到社会、法律、伦理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男性在生育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妻子怀孕期间,男性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有必要保障男性的生育权利。另一方面,女性在生育方面的权利也应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她们有权选择是否要进行生育,以及何时和怎样进行生育,因此不能仅仅从男性的角度来考虑生育权问题。
在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情况下,这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我国法律中,妇女有终止妊娠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并不代表着可以随意地中止妊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妇女需要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终止妊娠,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如果妻子在没有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终止妊娠,那么这样的行为可能会侵害丈夫的生育权。因为这样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丈夫无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和机会,这对丈夫可能会带来很大的精神和情感上的伤害。然而,在具体情况下,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妻子进行终止妊娠的原因、丈夫的态度和意见等。
总的来说,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在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也需要考虑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在生育问题上,我们需要更加尊重和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爱和理解,才能共同促进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妻子单方终止怀孕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一、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夫生育权的侵害(《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妻子私自终止妊娠,虽然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由于自然的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强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如果夫妻在生育的问题上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二、生育权纠纷怎么解决
(一)夫妻双方签订的生育契约如何认定
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但是笔者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人身权的限制不能构成合同内容,双方所做的约定无效。既然合同无效,也就不存在女方违约责任的问题。
(二)关于非婚姻关系中女方擅自中止妊娠如何处理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对于男女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女方中止妊娠的,可参照本条的规定处理,男方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同居关系,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本身就不稳定,较之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女方来讲,其更缺乏生育的意愿,女方对于双方未来的关系缺乏信心以及对于未来出生的孩子将成为非婚生子女的担忧,通常会导致其中止妊娠。
(三)关于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的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规定了女方不愿生育,男方坚持生育如何处理的问题,但对于关于男方不愿生育,女方那个坚持生育的处理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有男方因种种愿意比如经济困难、出现第三者、婚姻即将解体甚至不喜欢孩子而缺乏生育意愿的情况。有些夫妻甚至就不生育孩子问题签署协议。比如,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离婚时女方已经怀孕,男方给出女方一大笔补偿,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并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女方已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关系是否离异而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其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因此,女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
(四)关于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一般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让妻子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妻子是被告。但也有一些案件是丈夫状告医疗机构未经其同意,损害其生育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在此情况下,虽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认为,医疗机构无疑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丈夫以中止妊娠的同意权。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