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规定在拍卖过程中同样适用,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拍卖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拍卖也是不破租赁的。拍卖是一种买卖方式,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与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要拍卖的货物向买主展示,公开叫价竞购,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所以拍卖也是不破租赁的,但前提是租赁合同要经执行拍卖的法院认
买卖不破租赁司法拍卖可以适用吗?
不适用,在进行拍卖或变卖财产时,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理由在于:(1)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将导致租赁债权的实现或清偿不仅优先于第一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第二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税款,而且优先于同为第三顺序的其他破产债权,甚至这一租赁债权将会得到完全实现或全额清偿,这有悖于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和分配原则,亦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基本原则;(2)在许多破产案件中,特别是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案件中,将房屋建筑物结合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整体转让进行变现的情形较多。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购买人可能会考虑自己购买的土地因附着有租赁关系,不利于自己的开发利用,由此影响破产财产的变现。
司法拍卖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经由拍卖、变卖方式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对抗在抵押权登记后成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应当适用于拍卖财产。但这一原则也存在例外。如“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基于物权优先原则,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先于租赁权设立,不论租赁权的性质是属于债权或是物权,都应当先保证抵押权人权利的优先实现。由于物权法规定的实行抵押权的常见方式就是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那么,上述“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的含义就应当包括抵押权的存在以及抵押权的实行,相应地,经由拍卖、变卖方式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受让人当然也应在租赁关系不得约束的范围之内,否则,其合法权利无从保护。此外,根据实践案例分析,除非受让人对拍卖房屋附带租约明知,房屋评估价格也充分考虑了附带租约,并且受让人同意继承原租赁合同,在此基础上,受让人应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履行,否则该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