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同一人在不同阶段的不同称谓。在刑事侦查至提起公诉前,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将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起,即检察院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上,开始将其称为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时也叫做被告人。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的一方为公诉人即检察院,另一方即犯罪嫌疑人,应当称为被告人”,而不能称为被告”,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一方是原告,另一方叫做被告”。民事诉讼的行政中的原告、被告是平等主体关系;而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所以,虽然一字之差,但本质不同,不能弄错。
《民国奇探》有很多靠推理来找证据,现实破案也是这样吗?
现实破案并不是靠推理来找证据,而是用证据来推理,跟电视剧的道理正好是相反的。所以电视剧有点演绎的成分,这样做也是为了吸引大家的注意力,也能让整部剧变得更有看点,更扑朔迷离。
现实中很多警察在案发现场都是通过证据来推理的,他们会根据犯人留下的蛛丝马迹来推理出犯罪者的动机。所以警察查案子的犯罪现场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不能被破坏,如果被破坏了那就会造成采集不到犯罪证据,从而让犯罪者逃之夭夭。
比如遇到一起杀人案件,那么警察会从犯罪现场当中提取一切有关于嫌疑人的指纹和DNA。比如会找到嫌疑人留下的脚印、嫌疑人留下的指纹、嫌疑人留下的任何线索都会成为破案的关键。有了这些证据之后,警察们会在一起开会,研究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到底是什么?是仇杀还是情杀,还是因为利益的关系才导致的犯罪。
只有找出犯罪动机才能够锁定嫌疑人的目标,如果没有犯罪动机是很难锁定嫌疑人的。当警察研究出来犯人的犯罪动机之后,就会从死者所认识的人开始排查。比如会排查死者之前有没有异性朋友,或者生前有没有仇怨,还有是否跟人发生了利益纠葛。
等这些排查完成后,那么排查嫌疑人的范围就缩小了很多,最终警察会锁定在某位嫌疑人身上,于是警察就会实施抓捕。抓捕完成之后,就要对嫌疑人录口供,要让嫌疑人自己交代犯罪事实,然后警方会把自己的疑问和犯罪动机向嫌疑人询问,并要得到明确答复。
等嫌疑人交代之后,警方会根据嫌疑人的口供进行判断,如果跟证据推理一致那么就可以确定嫌疑人就是杀人犯。
看完《法证先锋》系列电视剧,你觉得在现实生活中,法证对破案重要吗?
我认为法证还是很重要的 大陆的法证部门,全称叫 刑事科学技术室, 有的地市属于刑警大队的下设单位,有的地方则单独分列出来,和刑警大队平级。
刑事科学技术室的主要职能,就是在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提取物证。 技术员按照学科领域可以分为: 痕迹检验员,主要负责指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以及特殊痕迹的提取,检验鉴定工作。 理化生物检验员,主要负责现场的血迹,毒物,精斑,唾液斑,等生物检查的提取和检验鉴定。刑事照相员,主要是用相机固定现场,有的地方还要负责案发现场的视频提取和检验鉴定。法医,对现场的进行尸体检验鉴定。
法证便是重视证据没有证据,便无谈诉求证据能提高维权成本,可大幅减小被诬陷的风险,固定证据是每个人都可以作为的。只要养成证据意识,证据就能成为最好的维权武器。
法律上的证据有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在一场诉讼中法官会让原被告双方围绕证据三性展开辩论。
什么是客观真实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伪造证据。其次,证据需要客观。举个例子,张三声称,昨夜梦到李四潜入他家房屋偷盗,醒来发现家里真被盗了。张三向来做梦奇准,所以他认定盗窃之人就是李四。那么这个对于梦境的诉称,是不具备客观性的,所以不能作为诉讼的证据使用。
什么是关联性?你提供的证据要和你举证的案件事实之间有客观关联。比如欠条,是你举证对方欠你钱的事实。缺乏关联性最具代表性的一类证据就是人格证据。综上所述法证对破案很重要。
现实中的警察像电影中那么勇猛吗?
现实里警察的勇猛不是在面对匪徒一瞬间的事情,也不是电影里描述那样的枪林弹雨里的浴血奋战。现实里警察的勇猛在于时时刻刻的自我牺牲。是的,自我牺牲。
一线基层民警里刑警队、经侦队、禁毒队、交巡队、派出所。
刑警队,禁毒队,抓捕、审讯、熬夜、通宵,家常便饭。刑诉法规定未找到证据前,嫌疑人留置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48小时后嫌疑人必须释放。审讯、报卷、审批、送押都需要在48小时内完成。所以,熬夜吧少年,通宵吧少年。
交巡队保卫、站岗、加班查酒驾。致死率和肺结核患病率最高的工种之一。一半以上的牺牲民警就是执行任务的交警。
派出所4~6天一次24小时全班,治安案件、警情处理到腿软。辖区大的派出所一日200警情家常便饭。
大部分人一周才回家两三次。八小时工作制在警察队伍里往往是十二小时工作制、十六小时工作制。中国基层一线民警平均每天工作11~15个小时,平均3周才能正常休息一天。加班是一定没有补贴的。
从小到大接触了数百名警察,就没看见基层民警能很好的去完成家庭责任的。机关的则会轻松一些。
周老虎上台后对警察权力大幅限制,公安从十年前可以一手遮天的恶狼,变成栓了链子的狗。
昆明今年据说有二百余名警察辞职,原因你们知道的。上周和昆明的缉毒警察朋友聊天,他说,从暴恐事件至七月份,单位从未放过一天假。在两个月前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时候,他面对冲来的嫌疑人鸣枪示警,事后,写了几百页的报告。从警两年不到,他就递交了辞呈,被上级挽留,领导说,你是今年第257个来递辞呈的。
好像忘了说,每年牺牲的警察都在400名左右,全国200万警察。平均民警寿命在50岁左右徘徊,大城市可能还更低。
大部分警察不过是把警察看做一份工作,一份无尽加班的工作,一份收入还不错的、稳定的工作。而不是国徽、荣耀或者其他什么高尚的东西。
大城市与富裕的沿海城市节假日往往有加班补贴。小城市和内陆城市则几乎没有。
在我看来。大多数基层警察,就是一只用开水煮了十几年而不死的青蛙,被逼无奈地在岗位上持续牺牲,直到退休,或者死亡。
现实里警察的勇猛不是一瞬时的浴血奋战,而是被逼无奈下的自我牺牲。他们在浅意识里知道自己没有其他的退路,就埋头在公安里走到黑,夜以继日的加班、熬夜、通宵、不规律的饮食。十几年、几十年如一日。
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的时候,他们摸着空荡荡的枪套,抽着警棍上前。
没有枪林弹雨,没有浴血奋战。
只有熬夜、通宵和烟雾缭绕的审讯室。
还有地板上那些将灭未灭的烟头。
也或许,只有报纸上那不起眼的一角「因公牺牲」和「过劳死亡」。
勇猛,且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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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根据摄像头拍到的照片找到犯罪嫌疑人吗?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解答如下:
首先有摄像是破案的最佳证据,但这种要看什么情况,而且要看因为什么事找人。
1、如果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或者案件需要的,公安机关才会找,否则,公安机关是不会找这个人的。
2、如果照片满足人脸识别的要求的,是可以做人脸识别的。
3、不能人脸识别的,又没有人认识,不能确定身份的,找到这个人的难度非常大,几乎为0。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六十一条规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的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现实生活中的警察形象在你心目的差距有多大?
现实生活中的警察跟影视作品里的警察形象在你心目的差距有多大?
我想说那是天壤之别,真的差距太大了。
首先说说影视作品中的警察吧,我个人比较喜欢看TVB的警匪片。因此,我的心中对于警察的形象都是通过TVB的警匪片而建立的。通过收看TVB的警匪片,我心目中的警察都是一个像英雄一样的角色。有些警察是卧底的角色,他们常常牺牲自己,努力的和坏人周旋,只为了可以在最后的时刻将坏人一网打尽。有些警察是相当帅气的角色,他们外表俊朗,枪法特别厉害,还有他们思维敏捷,特别聪明,办案手法也是相当高明,常常能通过一些细节或者心理因素,就能抓到罪犯。比如《读心神探》中的警察,他们常常能够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的一些细微的动作而判断出他到底是不是嫌疑人或者有没有嫌疑,在平时的调查之中也可以去观察相关人物的一些动作神态,然后了解到他和那起犯罪案有没有什么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再说说《古灵精探》吧,整个剧有点灵异的色彩,但是里面的警察也是相当的好相处而且充满正义感。《法证先锋》就不用说啦,它放映了好几部而且每一部都是经典,相信很多人都看过,那里面不论是给我们展现的获得证据的方法,还是那一些先进的调查仪器,都会让我们对警察这个职业肃然起敬,也让我们明白他们拥有很多先进的仪器来查案。所以通过观看TVB的那些电视剧,不管是什么样的警察,他们在我心中都是像男神一样的角色,我都非常敬佩他们。
再说一下现实中的警察吧,其实我们和警察的接触并不是很多,在我长达二十多年的生活中,我好像真正接触警察也就那么两次吧。先说说第一次,那是我小时候第一次被骗,然后去警察局备案,录笔录的时候和警察有了一个直接的接触。那时候觉得警察是一个很普通的人,并没有很帅也并没有很厉害。当然因为那时候还小,所以对警察的观念也没有那么强,就是觉得是一个很威严的存在,有点小小的害怕。第二次遇到警察就比较恐怖啦,那时候我在青岛,我爸帮我们租了房子,所以我们都住在那里面。有一个雷电交加的夜晚,警察开始挨家挨户的敲门,说是要查一个东西,至于具体是什么东西我不记得了,只记得那个夜晚警察很凶,我害怕的躲在房屋的角落里,虽然最终警察也没有来敲我们的房门,但是我被外面的动静吓怕了。那个时候我问我爸爸警察是不是都那么恐怖,并不像电视里那么亲民亲切?我爸和我说,一般警察会为了执法,故意把自己弄的凶一点,不然是没有人听他们的话的,所以电视里的那些一般都是假的,这些电视只是在美好警察的形象,其实警察一点都不好惹的。
因为我受到影视剧中创造的警察形象的影响,所以对警察的想象过于美好。然而,通过现实中实际的接触,我发现警察并不都是那样的。所以其实落差还是很大的,因为我感觉影视剧中创造的警察形象和现实中的警察真的有云泥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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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2011 年08 月13 日 刑事印证初论 刑事印证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一种主要方式,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少有研究,下面我们结合司法实践,就刑事印证证明方式作一初步的思考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刑事印证——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明方式 刑事诉讼的证明方式包括法证、心证和印证三种。法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审查证据的可采性,并依法证明案件事实的的一种证明方式;心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依照经验法则、论理法则、逻辑推理、刑事推定等,凭借其“理性”作出判断,并依此认定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明方式。印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以证据链为手段,以证据联结点为核心,根据证据之间相互吻合、佐证的情况,来认定案件事实以作出相应判断和决定的一种证明方式。 (一)近百份判决书的证明方式 我们从国家信息中心提供的“国家法规数据库”中随机选取了近年来内容包含证据分析的刑事判决书 89 份,罪名涉及故意杀人、盗窃、强奸、绑架、毒品、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这些判决书中有心证和法证的论述,但更多的是关于印证的论述。如心证方面,判决书中写道:“证据的内容符合常理,客观可信”;法证方面,判决书中写道:“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当庭予以确认”;“证据依法侦查取得,具有合法性;其内容与案情有关,具有关联性”;“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实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等;印证方面,据统计, 在89 份判决书中,涉及到刑事印证分析的有60 多份,占70%以上。印证分析的表述大致有下列几种: 1.供认与口供相一致; 2.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或无异议; 3.证据间能相互印证; 4.证据前后衔接,形成锁链,能够充分支持本院审查认定的事实; 5.供述与陈述内容吻合; 6.证据与被告人当庭供述能相互印证; 7.与前述证据证明的内容基本相符; 8.本案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互相结合、互相联系、互相印证,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9.相关情节吻合,且供述能相互印证; 10.有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的证言佐证; 11.所供情节与上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毒物检验鉴定结论均相吻合,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附卷佐证; 12.所供作案手段、时间、及盗窃现金数额与魏某某所证情节一致; 13.公诉机关所提供的上述证人证言、物证以及书证,其所证明的内容真实、完整,且相互之间能够形成有机的联系,可以作为认定指控事实的依据; 14.对其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数额和经过情况以及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等均有供述在案,所供与前列证据相印证; 15.经审查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内容前后不一,情节上有矛盾之处; 16.所有证据之间未形成一完整证据链,等等。 (二)强调印证是我国刑事证明方法的一个显著特色 归纳上述刑事证明方式,我们不难看出: 其一,刑事印证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明方式。在涉及证据分析的刑事判决书中,作了印证分析的占了大部分,而作了心证分析和法证分析的仅为少数(分别为约二十份和十几份),这说明印证分析是证据分析的主要内容。强调证据之间的印证是我国刑事证明方法的一个显著特色。“相互印证作为一种通常使用的证明方法,被世界各国所采用。但由于我国严重依赖该证明方法,甚至将整个刑事诉讼证明建立在其基础上,于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形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1] 其二,印证分析的内容呈多样化。就印证分析的内容来说,有的简单提到“证据相互印证”;有的则进一步分析,证据之间在手段、时间、地点、现金数额及经过情况等具体情节相印证或一致;还有的分析,证据之间能够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或形成证据锁链。 其三,刑事印证具有层次性。就印证分析的用词来看,有直接用“印证”,也有用“吻合”,还有用“一致”、“无异议”、“内容相符”、“佐证”等,这反映了证据之间印证的不同程度。一般而言,诸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从全案证据角度)、“证据之间在时间、地点、方法、毒品重量等情节能相互印证或吻合”(从两个或数个证据角度)的表述,这是较高的印证层次;证据之间“内容相符”或“情节一致”的表述,次之;证据能得到“佐证”的表述,又次之;而对某证据“无异议”的表述,层次最低,或者说这是印证与不能印证的分界线。相反,证据之间“不一致”、“存在疑点”、“有较大的差别”,这些都是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表述。 刑事印证的层次性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刑事证明过程中,不管是收集证据、审查证据还是运用证据,都要力图使证据之间做到高度的印证,一些重要的证据力求在时间、地点、手段、方法、金额、具体情节等方面获多更多的印证,对于一些不相印证的证据,要认真审查分析,排除其中的矛盾。就全案证据来说,要力图做到全案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或证据锁链。 二、刑事印证的前提——筛选证据 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一个案件的证据往往并不止一个(仅有一个证据的案件也不能定案),而是有许多,十几个、几十个乃至上百个,但并非案件中的所有证据都应予以采纳,有些证据可能因内容重复而显得作用不大,有些证据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而不能被采纳。因此,为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在审查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之前,必须对相关证据予以一定的筛选。这里我们仅就其中两个问题予以阐述。 (一)多份证据的取舍 多份证据的取舍是指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份内容基本相同的证据,公安司法人员依法对其判断和选择。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证主体的选择。同一事实同一内容的证据,证明力弱的证据可被证据力强的证据所包容。如一个案件中有十个证人,作十份内容基本相同的证言,在运用证据时这十份证人证言就不一定全部需要使用,可能只选其中几份证明力较强的证人证言即可,甚至在调查取证时,也不一定需要对十个证人都要进行调查。这是对不同的证人就同一事实所作证言的选择。二是对证据内容的选择。有时即使同一犯罪嫌疑人、证人甚至是被害人,在不同时期向司法机关作了多份供述、证言和陈述,这些内容基本相同的供述、证言和陈述也不需要全部加以运用。我们只需选择其中比较全面、详细、具体、客观、证明力较强的一、两份即可。 因此,通过对收集来的证据进行选择后,可能案件中有几十份证据,我们可能只需选择其中十几份证明价值比较大的证据,而对其他证据价值不大的证据可不予使用。当然在对证据进行选择和取舍时,要预测将来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如证人可能翻证、证人将要出国、证人经常外出经商等情况,以便对证据做好恰当的选择和取舍。如果不能准确预测证据将来的变化,最稳妥的办法还是要不怕麻烦,采取保守的办法,多做一些调查取证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二)运用矛盾法则排除虚假证据 矛盾法则是审查分析证据的一个重要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矛盾法则也是刑事印证的一个重要内容。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那么就排除证据间的矛盾。相反,如果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那么证据就没有得到很 好的印证。当然矛盾法则并不意味着,不能相互印证的证据之间就一定存在矛盾,证据间遗漏了一些中间环节即证据联结点,证据也不能得到相互印证。 证据学上的矛盾法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联系证据内容的各部分,或一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利用事物之间的矛盾排除伪证的法则。它是建立在证据内容自身统一、证据之间统一、证据与案件事实统一的“三统一”原则基础上的。一般来说,达到了“三统一”的证据是真实的。 矛盾法则的内容是,单一证据材料内容自相矛盾,必有问题;两个证据材料相矛盾,必有一假或者两个证据材料都有虚假成分;一证据材料与众证据矛盾的,多属假证;一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相矛盾的定是假证。一般来说,真实的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本身各部分内容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任何矛盾,在外观上就表现为同向性即其证据的证明力所指为同一方向,要么都肯定,要么都否定。相反,如果证据之间、证据各部分内容之间不表现为同向如多次口供的内容互相矛盾,那么就可以肯定其中有一部分是虚假的。何者为假,需要进一步判断。 矛盾法则要求我们善于发现证据中的矛盾,排除虚假的证据材料。要注意证据的矛盾既可能产生于同一证据之中,也可能产生于此证据与彼证据之间,还可能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矛盾的出现,说明有虚假证据存在。因此,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分析研究,排除虚假证据,使矛盾得以解决。这一发现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就是办案人员加深认识,鉴别证据真伪和揭示案件真实的过程。 三、单个证据链的印证分析 证据的印证是相互的,甲证据被乙证据印证,同时乙证据也被甲证据印证着。因此证据间的印证又称为证据的相互印证。证据和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需要以一定的方式联结,这个联结的方式我们称之为联结点。甲证据与乙证据之间有一个地方相互印证,就有一个联结点,有多个地方相互印证,就有多个联结点。多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通过证据联结点连接起来,就形成一条条的证据链。全案证据的证据链联结在一起并呈闭合性,就形成证据锁链。 对证据链的审查分析包括以下层次:一是对证据与证据之能否相互印证即单个证据链的分析,发现其中的矛盾和疑点并及时补强。二是对某一证明对象的证据链的分析。如对证明犯罪主体、证明犯罪客观方面、证明犯罪对象的证据链的审查分析。看证明某一证明对象的证据是否达到了应有的证明标准。三是对证据链体的分析。即对证明某一节案件事实所有证据的分析。在许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可能不止一次犯罪,如贪污多次或者既有盗窃罪,又有强奸罪等等。每一节犯罪事实的证据都组成一个证据链体。需要对这个证据链体中证据的数量、质量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审查。四是对全案证据链进行审查分析。我们这里分两个方面包括对单个证据链和全案证据链的印证,加以分析。 (一)证据联结点的差异和一致 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时比较容易确定,如甲证人说犯罪嫌疑人身高1 米74,乙证人也说犯罪嫌疑人身高1 米74,毫无疑问,证据得到了很好地印证。但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非常之少,经验法则告诉我们,人之目测非尺量,不可能精确到厘米程度。如果甲证人说犯罪嫌疑人身高1 米74,乙证人说犯罪嫌疑人身高1 米7 左右,甲、乙两个证言基本上得到了印证。这是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的一种情况。但如果甲证人说犯罪嫌疑人身高1 米74,乙证人说犯罪嫌疑人是个高个子,或者说犯罪嫌疑人身高应该在1 米65 以上,那么甲、乙两个证言是否就未得到印证呢?这里就牵涉到证据之间印证或证据联结点的差异问题。 1.合理差异和非合理差异 根据差异是否具有合理性,证据联结点的差异有合理的差异和非合理差异之分。所谓“合理差异”是指由于人们的感知、记忆、表述的差误或记录不准确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得收集的证据之间在某些细枝末节上并不完全吻合,因而造成的可以理解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对同一证明对象,言词证据不同的陈述者在陈述的内容上稍有出入,如在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行为手段、行为过程、造成的结果上陈述不一致等,如果差异不是很大,实属正常。这就是“合理差异”。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观察过程中产生的偏差,记忆过程中发生的遗漏,语言表述过程中出现的误差,等等。 所谓“非合理差异”是指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实质性、根本性的差异,它多由证据的虚伪性所造成的。如刘某某受贿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将受贿的事实狡辩为借贷关系,这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是“非合理差异”。再如被害人夸大事实,如将伤害说成杀人,将猥亵说成强奸等;被告人缩小事实,如将强奸说成通奸,把抢劫说成抢夺等,这些都是“非合理差异”。 当然,合理差异和非合理差异并无绝对的标准。一个非合理的差异,经过查证后,发现证据提供者并非恶意地提供证据,产生差异确有体谅之原因如近视眼、耳聋的老年人,非合理差异也可能变成合理差异。而一个表面的合理差异,由于对证据提供者如对鉴定人提出更高的要求,表面的合理差异也可能是实质上的非合理差异(鉴定错误)。 判断两个证据之间或者一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差异是合理差异还是非合理差异,有不同的标准。从大的方面,有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和主客观结合标准。主观标准是指证据之间或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差异是否合理,主要是根据证据提供主体当时的主观条件来确定。如果证据提供主体有意作虚伪供述、陈述和证言而产生的差异,为非合理差异,相反为合理差异。客观标准是指证据之间或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差异是否合理,主要是根据证据提供、形成的客观条件来确定。如果差异的产生从当时的客观条件上有可体谅的原因,为合理差异,反之为非合理差异。 我们认为,判断证据差异合理性的标准,纯粹的主观标准和纯粹的客观标准都有一定的片面性,正确的标准应该是主客观结合标准,即判断证据之间差异是否合理,应该结合证据提供、形成当时的主客观条件来综合确定。 2.重要差异和非重要差异 根据差异的重要性,证据间的差异可分为重要的差异和非重要的差异。重要的差异是指影响着案件的定罪量刑,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重大影响的差异。非重要的差异是指不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对案件的正确处理没有根本影响的细枝末节问题上存在的差异。 在一些案件中,在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存在一些非重要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对这种差异可不再作排除工作。 [案例] 某盗窃案,案内有确凿证据证实此案为犯罪嫌疑人所为,但在作案时间上有当晚9 点20 分、当晚9 点半两种说法,对此一时难以确证。由于这一矛盾不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处理,故可不再予以查证,而以当晚9 点半左右来加以认定。 相反,如果案件在一些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上存在重要的差异,对这些差异则应该查证,并确认差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何者真实,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只有在排除矛盾和差异的基础上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3.实质一致和虚假一致 与“差异”相对应的是“一致”,证据联结点的“一致”有实质一致和虚假一致之分。所谓证据联结点的“实质一致”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或者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相互印证,而形成的表里如一的一致。证据联结点的“虚假一致”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或者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表面“相互印证”,形成表面上的一致而掩盖着实质上的不一致。虚假的一致多发生刑讯逼供、指供、诱供、串供或某些巧合的情况下。 [案例] 有一破坏电力设备案,共同被告人为三兄弟,他们共作案20 余起,偷割农灌用光铝线27 万米,老大作为主犯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中经查阅案卷,全案口供与口供,口供与其他证据,全案证据与一审认定事实均一致而无矛盾。有若干起,三被告人的口供几乎一字不差。经查这是由三被告人统一口径往老大身上推揽罪行,而审讯中进行了逼供、诱供,使得口供造成了虚假一致。老大并非主犯,罪行并没有一审所认定的那么严重,因而改判死缓。 我们要求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和差异,达到全案证据的协调一致性,但我们不能要求全案绝对不能有任何一点矛盾和差异,协调一致,更不能满足于全案表面的一致性。我们要求在基本事实、基本证据上必须排除矛盾和差异,达到协调一致性。即便如此,也不应对排除矛盾加以机械地、表面地理解。 [2] (二)证据联结点的遗漏及补强 经过对证据链的审查分析,发现案件证据中遗漏证据联结点的,需要及时补强。补强的方法包括可以自行补强如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退回相关机关补强,如退回公安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具体而言:一是重新(或补充)鉴定。对于需要鉴定而未鉴定的,补充鉴定。对于对现有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疑问或被告人持有严重异议的,必要时重新委托鉴定。二是重新收集物证、书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于一些遗漏的物证、书证重新收集,或者补充有关的细节对已收集的物证、书证加以说明。三是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对于需要询问的事项而遗漏询问或者询问得不够仔细的,必要时重新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对一些关键的问题,要加以重点讯问、询问,问细问实。四是重新勘验检查。针对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或被害人所得的新情况,必要时对犯罪现场、尸体、物品、人身重新勘验检查,并针对现有勘验检查笔录中所遗漏的情况加以重点勘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五是进行侦查实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查明案情,必要时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获得相关数据。 总之,证据联结点的补强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针对原有对象,对现有的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作更为具体、详细的讯问、询问;对现有的现场、尸体、物品、人身作更为全面客观的勘验检查;对现有的物证、书证作更为细致的审查和说明,对现有的鉴定对象作更为精确、科学的鉴定。另一方面,是针对新的对象,如询问新的证人,对新的现场、尸体、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对新的鉴定对象进行科学鉴定等。 四、全案证据链的印证判断 在对单个证据链作了印证分析后,接着需要对全案证据链进行审查。就既具有间接证据也有直接证据的一般刑事案件来说,只要求达到全案证据链的完整性即可。 (一)证据链的完整性 证据的完整性并不意味着一个案件中,所有种类的证据都应有或者事无大小,每一细枝末节的事实都要有证据来证明,而是指犯罪构成各要件的案件事实、情节,以及与法定量刑情节的事实均需要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 以证明。尽管刑事案件罪名繁多,特征各异,情节复杂,决定了任何案件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证明对象和范围。但是一个案件所有的主要证明对象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自不待言的。衡量证据的充分与否,并不是以证据数量作为标准。有的案件,表面上似乎证据很多,但如果分别与该案的证明对象联系起来,则会发现有的证明对象没有证据证明,因而不能认为是证据充分了。而有的案件证据在数量上并不多,但应加以证明的对象都有证据予以证明并达到相应的证明要求,这就达到了证明标准。因此,总的来说,全案证据链的完整性要求:凡是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根据的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诸方面的事实,以及应予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的事实,都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在审查证据链完整性时,要注意: 一是联系证明对象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审查证据的完整性。越是重要的证明对象,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容易混淆此罪与彼罪的,罪与非罪的,临界的事实(如行为人年龄为14、16、18 岁)等都需要较多的证据来证明。 二是联系被告人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数量,审查全案证据的充分性。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越重,所需的证据数量就越多。对于证据数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收集较多的适格的证据。就证据的最低标准来说,一般主要的证明对象应有两个以上的证据即形成证据链的形式予以证明,若有的主要证明对象未有证据予以证明,则不能认为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某一整个案件来说,其最低要求是孤证不能定罪。刑事诉讼法第46 条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口供必须和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定案,仅有口供不能定罪处罚。此外,所需证据的数量与证据的证明力成反比。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影响着全案证明标准达到的判断。 三是联系全案各证据之间的关系,审查全案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刑事案件中,全案证据虽是由单个证据组成,但并不是单个证据的简单堆砌。全案证据之间的关系怎样,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明锁链并得出“高度盖然性”的结论,都应 进一步分析。列宁曾经说过:“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断的和随便挑选出来的,那么,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都不如。”审查判断证据也是一样。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时,既要注意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注意具有这种可能性的证据,也要注意证明其他可能性的证据;既要注意符合办案人员原先判断或设想的证据,也要注意不符合甚至推翻原先判断或设想的证据。办案人员切忌片面性和倾向性。要把案内的各种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研究,加以对照审查。 四是依照“疑证从无”的原则审查全案证据的充分性。对有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无相应的证据证实,根据“疑罪从无”和“就低不就高”原则,只能就证实的行为和结果认定。如某盗窃案件中,行为人涉嫌5 次盗窃行为,但有证据证实的只有2 次,那么提起公诉时只能是指控被告人2 次盗窃事实。 (二)全案证据链的闭合性 如果说,全案证据链的完整性适用于案件中既有间接证据又有直接证据的一般刑事案件的话,那么证据锁链的闭合性则适用于案件中没有直接证据,而全部据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 “闭合”单从字义上理解,即是事物发展阶段性的结束,所反映的是相应数量、同等质量的收集、组合而形成的封闭式、无断裂痕迹、完整环节的程度上的表示概念。 [3]证据锁链的闭合性是一个比证据链完整性更高的证明标准,它不仅要求证据链具有完整性,还要求证据锁链呈现闭合性特征。所谓证据锁链的闭合性是指全案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得出唯一的结论,完全排除了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在证据形态上呈现闭合的特征。 在案件中有直接证据和若干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果证据彼此间没有矛盾,或者矛盾已得到合理解决,互相结合起来,能够据以认定全案犯罪事实、情节的,可以凭此作出被告有罪的结论。在上述情况下,对间接证据不要求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因为,一个业经查证核实的直接证据,对案件的主要事实 已经证明了,而间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是起着补充、印证和加强的作用,所以,不要求间接证据也要单独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案例] 严某某等三人盗窃某银行现金、国库券20 万余元一案,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在审查中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和赃款埋藏地点,后根据严的交待,侦查人员从埋藏地点取出了全部赃款。在此基础上。又对其他二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结果都作出了内容一致的供述。 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挖出的赃款属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能相互印证,完全可以根据这些证据定案,而不必再要求间接证据还要单独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必须指出,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在一般情况下,既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两者相结合,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就比较容易查清、并能有效地确保办案的质量。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供述,被害人、证人目击犯罪行为发生的陈述、证言等。除了直接证据,其余的都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诉讼证据。在全部运用间接证据作有罪定案时,要求: 一是证据的完整性。全部间接证据必须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是所有应予证明的案件事实,都应有相应的间接证据证明。这个证明体系究竟需要多少间接证据才算完整?这就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即是要取决于具体案件的证明对象的范围及案件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二是证据的不矛盾性。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或者发现的矛盾已经得到合理解决。只有这样,作出的定罪结论才有可靠的依据,才能具有无可辩驳的说服力。当发现间接证据之间证明的问题互有矛盾,对证明案件事实起相反作用时,必须认真对待,深入分析,继续取证,使之得到合理的解决。 三是证据的闭合性。全部据间接证据定案,依据间接证据所构成的证明体系进行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一个,即只能得出被告人为实施某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完全排除了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案例] 有一起盗窃案件,经过侦查,收集了大量的间接证据,从犯罪的时间、动机、手段等方面,都证明某甲是本案的重大嫌疑人。但是从现场上提取到的犯罪人的脚印,与某甲的脚印则不一样,这里面就出现了矛盾。后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才查明原来某甲是穿着别人的鞋进入现场作案的,所以现场上留下的是别人的脚印,矛盾得到了合理解决,据此可以定案。 [1] 谢小剑:《我国刑事诉讼中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载《现代法学》2004 年第6 期。 [2] 刘金友:《证据的矛盾和协调一致》,载《法律适用》1997 年第6 期。 [3] 周平:《刑事证据闭合性新探》,载《现代法学》1994 年第5 期。
请帮忙如何固定犯罪证据
固定犯罪证据主要方法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还具体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以及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取证行为的程序。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收集、固定证据。据此,
只有来源合法的证据才会被法律所认可。要使证据来源合法,在收集、固定证据时必须严格的按照程序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不能图省事而减少环节,造成证据来源不合法,导致千辛万苦收集到的证据丧失证明力。
呈堂证供这句话完整怎么说?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会成为呈堂证供。
这句话出自香港警匪片,通常在警方拘捕嫌疑人时用。但是在香港警匪片中,我们所听到的都是删减版,在真实使用中,这么说是会对今后的诉讼带来困扰的,因此通常在第一次讯问前,还会做一个完整的阐述。
这句话的法律渊源来自于“沉默权”,又被称作“米兰达规则”。全版的“米兰达规则”是这样的: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利,那么你所说的话可能会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无法负担律师费用,法院会为你指定一位。
“米兰达规则”来历
米兰达是美国的一个小混混,经常因此被抓进警局。有一回又被抓了,并且依据他的口供被指控了很严重的犯罪,后来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翻案,依据就是沉默权。因为米兰达在供述的时候,并不知道这件事的后果。
米兰达也因此成了名人,同时也促进了立法进程,成为了美国法律史上的著名人物。从那之后,警方在拘捕和询问嫌疑人的时候,都会先说明嫌疑人的权利,然后再进行讯问行为,否则嫌疑人的供述不能成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