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法:
1、坚持不懈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始终坚持通过改革解放生产力的基本理念,始终坚持通过改革促进发展的基本路径。通过改革,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国家财政收入连续大幅度提高。
2、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国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如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服务目标均等化:均等化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对于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首先是一个相对概念。均等化的政策目标是要求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均衡配置,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社会群体之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差距,确保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平等享有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特别是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有明显提高。但是,均等化是相对均等而非绝对均等,这一目标并不意味着公共文化服务的简单平均化和无差异化。其次,均等化应该是在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意义上的均等化,具有“保基本”和“托底”的性质。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任何公共文化服务高端化、国际化的口号都需要谨慎。再次,均等化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标准和内容。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和公共财政的有限性等因素,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是个长期的过程。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分层次、分阶段进行,不同的阶段应该有不同的均等化标准和目标。目前首先应当着重满足的是现阶段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供给。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要有一个全国基本统一的服务标准体系。标准化是达成均等化目标的手段。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既定目标而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制定的包括服务范围、服务项目、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标准,以及技术和管理等相关规范。中国是一个大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方式等差异较大,应当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个层面,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地方选择性标准两个内容。国家制定统一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各地在实施国家统一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基本服务标准。同时,建立健全基本服务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基本公共服务如何实现均等化
之所以如此,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后出现的新特点有密切关联。这些新特点是:一方面,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另一方面,发展不平衡的现象有所凸显。通过市场化改革,我国的 财富增长很快。接下来需要考虑如何让财富的支配和消费更加公平、公正。中央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实际上就是对如何更加公平、公正地支配财富和消费财富的具体探索。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从世界范围来看,财富的生产在某一时期实现快速增长并非难题,许多国家都曾有过阶段性的经济奇迹,而如何更加公平、公正地支配财富和消费财富,则是一个更难解决的问题。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就是使生产出来的财富惠及更多社会成员,在促进财富快速生产的同时,实现财富消费的公平和公正,以防范片面追求财富增长所导致的公共风险和危机。 从这个现实背景来看,我们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是一项孤立的公共政策和纯粹的福利行动,也不是一个化解社会矛盾的权宜之计,而是政府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明晰化和具体化。它表明,中国发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取向正在发生重大转变:一是增长的基本取向由单一的效率至上转向公平与效率并重,使物质财富的增长带来更多的社会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二是发展的基本取向由片面的经济增长转向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使经济的发展带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回归发展的终极价值;三是小康生活的基本取向由主要追求物质指标转变到以和谐为导向,使生活的殷实和富足带来更大程度的社会和谐,提高国民幸福指数。由此看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仅是当前的一项重大公共政策,而且还承载着时代变迁的重大使命。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需要发展与改革的双重推动 要使上述基本理念的转变通过基本公共服务的逐步均等化体现出来,必须要有正确的认识和良好的体制和机制。公共服务与每个社会成员密切相关,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就业指导和培训、社会治安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等。要使这些公共服务全面实现均等化,不是短期内单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就可以实现的,而是需要发展与改革的双重推动。发展是基础,改革是动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应被理解为单纯的国家财政分配过程,而是经济发展过程与国家财政分配过程的有机结合;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财力配置过程,而是财力配置与制度创新的融合。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至少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一项中长期任务。从公共服务的供应方来看,政府是最终责任主体。在我国,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相差很大,这种差距不只是财力上的,如城市政府和乡村政府、相对富裕地区的政府和贫穷地区的政府,也有认识水平、人员素质、创新意识、管理能力以及制度建设能力上的差距,这类差距不是通过增加财力、短期培训、更换操作人员就可在短期内消灭的。从公共服务的需求方来看,由于地理环境、历史文化等原因,公共服务的消费能力也存在巨大差距。这既有自然条件的影响,如一些自然条件恶劣的边远山区,即使把钱送到居民手上,也难以消费;也有当地人文社会因素的制约,如文化素质、传统意识、风俗与宗教等等,都会造成居民公共服务消费能力上的差距。居民的这种消费能力体现的是自主性和能动性,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最终依赖于这种自主性和能动性去消化、吸收,进而转换化为居民生活的改善、基本素质和技能的提高。譬如教育,有些并不是上学难、上学贵,而是主动辍学,有的家长认为上学不如赚钱实惠,也有暴富的家庭认为孩子不上学将来也衣食无忧,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富辍学”的怪现象。这说明,要缩小公共服务消费能力上的差距,确实需要居民自主性和能动性的改善。 第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机会的平等。每个公民都有相同的机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因性别、年龄、户籍、民族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待遇。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分为三六九等,因身份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那就谈不上均等化。比如农民工因身份受到制度歧视,即使常年在城市工作也无法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社保等。这种因制度歧视造成的公共服务差距,只能通过社会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才能逐渐消除。当前,社会各界对扩大公共服务的呼声很高,这是合理的,但要避免以笼统的公共服务规模的扩大来掩盖差距的扩大,或以某一方面差距的缩小来掩盖其他方面差距的扩大。 第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这有两重含义:一是不能把居民局限于某一地理空间。例如,在城乡分治的框架内通过给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来缩小城乡公共服务的差距,这在近期是必要的,但若长期如此,其均等化就会变成一种社会强制,使个人意志受到压抑。二是有自主选择的自由。例如,一个人不愿居住在嘈杂的城市,而选择居住在宁静的山区,尽管山区政府和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有明显差距,但对他来说,公共服务仍是均等的。因此,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要更多从需求方来考虑,尊重居民的合理意愿和选择,不能光看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 第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不等于各地方政府财力的均等化。不少人认为,实现了财力的均等化就实现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有的研究为便于数学模型的运用,也简单假设:财力的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笔者认为这样的研究没有价值。我们通常用人均财力这个指标来衡量地区间财力的差距,其实,无论分母使用财政供养人口,还是本地户籍居民,这个指标都不能准确反映地区间财政能力的差距。因为公共服务的单位成本在不同地区是不同的,甚至差距很大,同样的钱未必能提供同样多的公共服务。比如教育的单位成本、医疗的单位成本、基础设施的单位成本等等,会因地形地貌、人口密度、国土面积、民族构成等因素而不同。即使公共服务的单位成本相同,由于制度因素及管理水平的影响,同样数量的资金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从公共服务的供给方来看,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财政能力的均等化,而财政能力是财力、单位成本和制度及管理因素的复合函数,仅看财力的多与少是片面的。 “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需要做到几个“结合” 依据以上认识,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必须整体把握,分步实施,选择好恰当的路径和切入点。既不能单纯从供给方来考虑,也不能仅从需求方来观察,更不能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做法。从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出发,应考虑做好以下几个“结合”: 首先,从发展与改革的结合上来规划。一方面,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也是基本路径。经济蛋糕大了,财政蛋糕才能大;同时,经济发展协调了,区域、城乡差距缩小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也就自然实现了。从整体上看,要把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寓于经济发展之中,使公共服务与经济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公共服务固然是财富的消费,但与经济发展有内在的联系,长期来看不但不会阻碍财富的增长,反而是财富生产可持续的保障。因此,既要有“增量”的观点,也要有“循环”的理念,不能静态、孤立地追求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另一方面,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也是改革的过程,特别是行政体制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前者涉及政府责任意识的形成、职能的转换、政府间责任的界定等,后者则与政府间分配关系密切相关,涉及财力与事权、责任的匹配等问题。此外,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也有内在联系。没有改革的深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无法推进的。相对于现在的利益格局而言,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利益再分配的过程,是财富支配格局调整的过程,这就需要改革作动力。否则,利益格局的凝固化,会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空洞的口号。 其次,从财力与制度的结合上来操作。财力只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必要条件,光有国家财力的投入,而没有相应制度的创新和改进,扩大公共服务就会落空,均等化也会成为纸上谈兵,甚至是投入越多,浪费也越多。例如教育,尽管国家投入没有达到占GDP比例4%的要求,但教育体制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师范毕业生“有岗无编”(编制被非教学人员占用),不少毕业生被迫转行;一方面技工严重短缺,另一方面许多大学毕业生难以找到工作;医学博士不能处置基本的临床病例,等等。在这种体制下,如果只一味增加投入,其效果可想而知。从逻辑上看,是制度决定了财力的配置,从而决定了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过程。在不合理制度的基础上加大财力的支持力度,只会使扭曲的公共服务更加不均衡。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 再次,从供给与需求的结合上来实施。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方是政府,需求方是居民。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既要考虑政府的服务能力,更要看居民的要求和满意度。任何一项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首先要考虑需求方的意愿、能力,尊重其自主选择。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就遵循了自愿参与的原则,结果得到了越来越多农民的拥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终衡量标准不是数字上的大体相等,而是群众的满意度和社会的和谐程度以及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 最后,从国家、市场与社会的结合上来运作。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并不排斥市场主体和非盈利组织的参与,国际上已出现的PPP模式(公私合作)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引进到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终责任主体,但公共服务责任是可以分解的。通过这种责任分解,让更多主体参与进来,可以培养全社会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有助于形成公共服务的道德伦理基础。(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怎样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的目标。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惠及全体人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是人们共享现代化成果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公共服务的高度重视以及持续投入,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有了显著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共服务的范围不断延伸,如公共服务不仅在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体系、基本医疗保障等物质领域有了拓展,还关注精神文化领域,对公共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资源逐步实行免费开放,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二是公共服务的质量有所提高,如免费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使义务教育实现了从“有书读”的外延扩张到“读好书”的内涵建设跨越,义务教育服务质量全面提升。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分配不均的矛盾依然突出。从供给上看,由于公共服务概念和范围的不确定性,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到位,其他供给主体的弱参与性,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不足,与人们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从分配上看,由于我国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数量等优势资源都往发达地区聚集,导致农村公共服务水平远低于城市,东部地区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长期以来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地区、人群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存在差距。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最紧迫的是构建覆盖城乡、公平合理、普惠标准不断提高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城乡群众。
可见,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虽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距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的目标还相差甚远。因此,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需要着力解决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健全制度安排。良好的制度安排能产生强激励,而较差的制度安排将对社会交易活动产生负外部性。公共服务由于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性,更需要健全的制度安排,确保制度、机制保障。一方面,健全的政策法规等正式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在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中,公共服务供给者在考虑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会尽可能考虑社会法律的各种约束的风险。因此,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约束会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另一方面,完善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能够弥补正式制度安排中存在的缺陷,进一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例如,由村民自治组织执行监督或仲裁的非正式组织能有效提高村民监督和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从而保障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所在。政府既是经济领域宏观调控的主体,也是社会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当前,关键是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充分挖掘公共资源潜能,集中力量组织和提供基本民生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公共安全服务和公益基础服务,满足群众基本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方面共同构成了政府的主要职能,过去,我国政府主要注重经济调控和市场监管的职能,忽略了后两个职能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政府形态弊端日益显现,迫切需要加以改变,注重公共服务供给,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保障人们充分享受公共服务。为此,应着力调整可支配财政资源的支出结构,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投入。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热衷于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硬件投入,而忽视改善民生方面的软件投入,从而使得公共服务非均等化更加严重,因此,应改变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努力使基本公共服务惠及全体人民。
三是完善投入机制。完善的投入机制是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的基本保障。完善的供给体系是包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个人、企业等多个供给主体的体系范畴,可以从供给数量上弥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完善的供给体系还有利于改善政府财政支出结构,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完善的供给主体可以解决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将释放部分财政资金进入其他领域的投资,从而有助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结构的改善。此外,还要形成多元化的政府供给模式。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供给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政府供给模式单一,主要采取政府直接投资为主。政府应根据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采用不同的供给模式,丰富公共服务供给数量和质量,如,有些公共服务可以采取招标、经营许可证等形式,强化竞争机制,提供对这类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对基础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则采取政府供给的模式等。
四是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服务有效供给水平。要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改善渠道。通过建立统一科学的公共服务评价体系,准确判断出公共服务水平,并通过建立公共服务修正机制,不断修正公共服务供给方向和供给质量,使公共服务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并能真正惠及全体人民。同时,还应搭建公共服务供求双方之间有效沟通的渠道,从而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的提高。(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如何推进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国家财力分配要实行“三个倾斜”
财政与基本公共服务密切相关,解决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财力分配的政策安排。为此,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国家财政要从宏观全局和战略高度考虑,着力调整财力分配结构,实行“三个倾斜”政策。
(1)国家财政资金要向民生领域倾斜。民生涉及的面很宽,现阶段最重要的民生包括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这实际就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强民生领域的资金分配,这是公共财政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前提。因此,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现实情况,未来我国财政支出结构应进行调整,基本方向是有保有压,增量调整要与存量调整同时推进。一要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切实解决机制膨胀、财政供养人口过多、财政负担沉重的状况,使行政经费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同时要继续采取措施,大力减少“三公”消费支出。二是完善财政投资政策。三是集中财力加大民生投入,特别是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力度。
(2)国家财政的民生投入真正向农村倾斜。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和质量等作为投入重点。需强调的是,教师资源本身不仅是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水平”和“程度”。因此,应将教师保障放在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具体建议是,要提高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加快推进和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完善培养培训体系,优化队伍结构和教师知识结构,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代偿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当教师;建立县域内教师定期流动机制。二是切实加强国家对农村医疗卫生的投入,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切实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是政府投入的重点。针对农村卫生落后的状况,首先应做好县医疗卫生的能力建设,负责好区域的基本医疗服务。可以通过保险报销比例的设置引导县乡大病患者在县医院治疗。其次,按照辐射面积、人口密度和距离县城远近等指标,在适当位置建设乡镇医院,承担农村公共卫生职责,并能够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做小型手术和急救处理。另外,乡村卫生室建设也很重要,它接近农民,尤其需要政府予以补助,建设医疗场所,购置必要的小型医疗设备、并对村医进行技术培训。三是加强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要根据国家财力可能,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不断缩小城乡低保水平。同时,要建立规范有效的社会补助和医疗补助制度。另外,目前农村新农保和城居保已经合并,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一体化制度取得历史性突破。下一步要加快新农合和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允许农民医疗保险基金可异地转移和报销,这对于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服务的可行性,必将产生积极作用。
(3)中央的民生投入要向欠发达地区倾斜。今后中央的各项民生投入仍有必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倾斜力度,提高中央对欠发达地区诸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农村医疗卫生经费补助、新农合和新农保等的补助标准,不断缩小区域间城乡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二、在推进相关重大制度与体制创新方面迈出新步伐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需要着重在以下三方面的制度与体制创新方面取得突破。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规划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提出了未来财政改革的任务。《决定》指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是我国下一步财政体制改革需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解决的重要体制问题。
一是关于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总体设想。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是完善分税制体制的关键,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解决。只有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的原则,在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才能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政府间分配关系。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发展远景,是逐渐形成减少层级后的中央、省、市县三级架构,合理明确设定与各级事权相对应的财权、税基,并建立自上而下的财力差异调控机制,形成合理的横向、纵向财力分布格局,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当然,在现阶段,受我国现行行政体制等诸因素以及对政府和市场关系处理等问题的影响,财政体制的改革措施难以一步到位,因此,必须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进。具体来讲,要在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实行“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的架构来优化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属于全国性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应由中央政府决策、承担和管理;属于地方性的事务,应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统一政令许可范围内决策和承担,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其自有收入不能满足支出需求的,中央财政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属于中央委托事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足额安排资金。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务,应区别情况,明确各自职权范围和负担比例。
二是关于中央与地方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事权划分的具体设想。在现阶段,应重点着眼于加快城乡和地区间的协调发展,适当统一省以下主要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部分适合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上移,力争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和支出责任。
(2)加快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是实现县级财政从过去的“两保”(保工资、保运转)向今后的“三保”(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迈进,这是我国下一步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县乡基层财政困难、促进省域范围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创新。
下一步要加快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具体建议:一是明晰改革精神和政策取向。构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应该是“明确目标,地方为主,中央奖补,分步实施”。所谓“明确目标”,就是确保县级财政的基本财力能够“三保”,促进县级财力的均等化和县域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所谓“地方为主”,就是适应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以地方财政为责任主体;所谓“中央奖补”,就是中央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好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所谓“分步实施”就是经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在全国推开。二是通过体制创新实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目标。改“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为“上不封顶、下要保底”,进一步从机制上巩固和扩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成果。目前的省管县改革更多的是实现了省对县资金的下拨上划方式变化,而并没有在事权、收支范围及转移支付方面有根本的突破。为此,下一步要构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则必须在省与县的财政体制上进一步改革。要科学界定县级财政“三保”的范围、标准和财力需求,重新确定省与县的收入划分办法,通过省级财力调控手段特别是转移支付手段调节县级财力的差异。
(3)构建中央对农民工流入地的转移支付制度。2011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首次超过农村,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但是6.9亿城镇常住人口中至少有2亿人是没有当地户籍的流动人口,这其中又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为主。这部分人群能否获得公平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是其在城市稳定就业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解决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认为解决这么大一个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问题需要巨额财政投入,远不是一两年、一两个专项就能彻底解决的,需要从财政体制层面深层次调整政府间财政关系。考虑到农民工主要来自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向东部流入地区提供的财政转移支持,实质上也是对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支持,客观上减轻了东部地区因人口流入而增加的财政负担,既体现了财权与事权一致的原则,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对本区域内的公共服务资金投入。
具体建议:一是结合城乡居民户籍制度改革安排,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市民化的部分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中央要通过规范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农民工市民化人口规模、公共服务成本等因素,给予流入地必要的补助。按照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规划,从现在开始到2020年我国要将1个亿的农民工变为市民,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成本巨大,需流入地政府财力和中央转移支付共同合理承担。二是对暂时不符合条件成为市民的农民工,也应享受城市的某些基本公共服务,如随迁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就业服务等,中央也应按照农民工流入地的常住人口情况,给予一定的专项转移支付支持。三是形成正向服务机制。即流入地政府对农民工公共服务做的好的地方不仅拿到转移支付,而且还可以获得中央必要的奖励。
三、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
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是转换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需要,也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确保贫困人口更公平收益的重要途径。
(1)完善公共服务的提供策略,确保低收入人群和贫困人口能从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中平等、充分地获益。要注意降低甚至消除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各类门槛,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对于贫困人口的可及性。
(2)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大力拓展社会扶贫。在坚持公益事业发展由政府主导的原则下,探索基本公共服务多元化、多样化供给,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一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培训等方面,都可以对传统的预算拨款、政府直接举办并提供的方式进行大胆改革,探索、创新有效的供给机制。
(3)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和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和完善贫困地区公共物品需求和利益表达机制,使贫困地区需要什么样的公共物品、偏好如何、优先序如何、需要多少以及利益诉求等,均可通过恰当的机制充分表达出来,并通过一定的程序使这种需求转变为政策决策的参考依据和行动目标。建立和完善贫困地区地方公共物品需求和利益表达机制对于保持地方公共物品供求关系的相对平衡、减少公共资源浪费、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贫困人口合理权益、改善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逐步建立政府行政承诺制度、听证制度、信息查询咨询制度,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充分体现公众需求。
四、注重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质是民生问题,与公共财政的关系非常紧密,对财政的需求很高。近十多年国家为了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政策,国家财政仅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比重已达40%左右,为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提供了重要的财力基础。今后中长期从宏观战略全局出发,国家财政无疑仍要加大民生支出和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但必须指出,未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新的制度、政策出台及支出增加一定要把握好范围、时机、力度和节奏,注重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
这主要是因为:其一,我国财政收入已由过去的高增长变为常态增长,而且未来收入高增长的时代已经结束。1994—2011年我国财政收入由5218亿元增加到103874亿元,增长了18.9倍,年均递增19.37%。近两年受经济下行和国家减税政策的影响,2012年和2013年财政收入增速已降为12.9%和9.8%。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中国经济发展未来仍有很大潜力,但经济增长速度已不可能维持过去的10%以上,7%左右的经济增速将是未来长时期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未来财政发展必将步入一种常态增长趋势。其二,未来中长期整个财政支出面临新的增支压力。除了基本公共服务如教育、社保、医疗卫生之外,未来还有四大增支压力:即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城镇化发展、产业优化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这都是未来关系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重大战略问题,需要财政从政策和财力给予支持。其三,政府债务呈现加速增长的态势。目前中央政府债务余额已达8.6万亿,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已接近20万亿元,政府债务负担率已达50%左右。政府债务虽然尚在安全的范围之内,但债务快速增长和不断到来的偿债高峰压力需给予重视。
综上,当前和未来的财政状况已与过去有很大不同,在这一大背景下,必须考虑未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财政政策可持续性的均衡。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将是一个长期目标,是一个动态优化过程,这从根本上讲是取决于国情和财力的制约。
如何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一,政府主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不完善。在我国,政府同时扮演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监督者两个角色,这使得对基本公共服务缺乏有效的监管,从而容易产生资源分配不公的现象。此外,由于政府长期的导向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就导致政府倾向于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到经济建设领域,而忽略了在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从而,制度层面上的不完善造成了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无法均等化。
第二,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失衡。这主要体现在地区间失衡,其背后是严重的城乡二元化现象。如社保、教育、医疗等资源集中于大城市,乡镇等地区则鲜有覆盖。
第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间公共服务提供失衡,除上述的资源集中于城市外,制度上也更为偏向城市,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其完善程度上远不及城镇医疗制度,农民的医疗保障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未来,我国改善基本公共服务面临着比此前更为严峻的压力,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会更加激化公共服务的供需矛盾。2012年末,我国超过60岁老龄人口占比已经达到14.3%,据预测,到2015年会达到16%,到2030年总数会翻一番,这将对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产生极大压力,因此目前实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已经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