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生生而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平是相对的,不公平是绝对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意义上,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享受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平等是相对的,与人的出身,地位,性别,财富等具有一定的关系。

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吗?

诚然,我们的社会是不公平的,但如果有些人对你说社会本来就是不公平的或者世界永远不可能公平,请不要相信他们的鬼话,这是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特权能长久维持而试图掐灭我们希望的鬼话,社会的不平等不是社会不可能平等的理由,反而是社会走向平等的动力!

人们不平等的起源是什么?我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人类应不应该追求平等?应该追求什么样的平等?下面我就这两个问题作答!

首先,人类不应该追求完全的平等。因为不同的人天赋和个性都是不同的,勤奋与懒惰,聪慧与愚昧,如果一味的追求结果的平等,只会奖励懒惰与愚昧,打击勤劳与聪慧,这不仅会带来社会的退步,也违背正义。

但是如果我们不追求平等,那么社会权力和财富就会被少数人垄断,社会不公,人才上升通道阻塞,社会资源不能掌握在最聪明最有能力的那群人手里,这样不仅不利于发挥社会所有人的才智资源,而且会发生社会动荡甚至颠覆。

那么我们依然要追求平等,但不是结果的平等,而是起点的平等!人生就像马拉松,一个正义公平的社会体制就是要划定一个所有人共同的起跑线,并建立一个完全公平的赛跑机制,然后就是各位选手的事了,你跑的快慢,最终成就的高低,会不会因为个人原因而中途饿死或者弃权,那都是你的事情了,自己为自己负全责。这样就是一个公平正义合理的社会,并且鼓励了积极与勤奋,多劳多得,不劳不得。

但是长久以来社会上人们连起点都不公平,为什么呢?这就要从人类不平等的起源说起,注意这里指的是起点不平等的起源,而不是结果!

人们从出生开始进入这个社会,就具有了社会属性,一代代继承财富,传承文明。显然,生而不平等就来源于继承和传承的不平等,农夫的孩子和财主的孩子是不一样的,平民的孩子和官员的孩子更是天差地别。如果不考虑人的自然天赋属性,只考虑社会属性的话,其实在远古社会,人人是生而平等的,因为那个时候人类繁殖后代实行的是混交制,部落的所有男人和所有女人随便混合交配,那么孩子生出来了,谁知道是谁的孩子呢!只能当成部落共有的,部落的所有男人都是孩子的爸爸,部落的所有孩子也都有权竞争和继承部落的所有权力和财富,这就是母系社会,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所以那时候人们不存在起点的不平等!

后来偶婚制和专偶制慢慢形成了,父子家族关系得以确认,那么孩子的血缘关系就确定了,从此就有了远近亲疏。可以说历史上人们的生而不平等就是从血缘关系确定开始的!从此每个人只想对自己孩子好,凡事充满自私和偏见,自己的智慧权力财富声望,也都只想让和自己血缘关系近的人继承,对非我血亲进行毫不留情的打压。这才是人们起点不平等的由来。

那么我们如何消除这种不平等呢,简单的说,只要打破血亲继承制和家庭育儿制就能实现人人生而平等!

为什么说人和人的关系是平等的?

我曾经说过:人天生就是平等的、自由的,不存在高低贵贱的区别。现在在此基础上继续引申,进行更加深入的阐述:人的出生是上天使然,而并非源自人力。他们之所以可以相互敬爱,各尽其责而又互不妨碍,是因为从根本上说都属于人类,都生活在同一片天地间。正如一个家庭之中兄弟间和睦相处,从根本上来说也是建立在同为骨肉兄弟,拥有同一个父亲、母亲的人伦大义的基础上的。

因此如果针对人和人之间的均衡一致来说,我们就不得不说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但是这种平等并非现实生活中的绝对平等,而是说在基本权利方面是平等的。如果针对现实情况来说,那么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巨大的贫富差别、强弱差别、智愚差别:有些是诸侯贵族,住在豪华的宫殿里,每天锦衣玉食;有的人是苦劳力,租住在陋巷暗室之中,终日为了衣食而奔波;有的人施展自己的才智,担任官吏或身为巨贾,纵横天下;还有人全无半点智慧,终生只能沿街叫卖糖果;不但有身强体壮的摔跤力士,也有娇弱无力、卖笑为生的妓女。尽管这些人有着天壤之别,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只针对这些人的基本人权来说,其实是完全平等、没有任何区别的。所谓的基本权利,包括每个人都重视的生命权、努力维护的财产权以及极为珍重的名誉权。上天既然让人类诞生,便赋予了他们身心等各方面的活动。人们可以实现上面这些权利,这是不管怎样都无法用人力来造成妨害的。诸侯的性命和苦劳力的性命同样都是非常珍贵的,富商巨贾之于万金和糖果小贩之于一分一厘,他们把它们当成自己的财产进行守护的心态都是相同的。社会上有两句很不好的谚语:一句是说“哭闹的孩子和地头不容易对付”,还有一句是说“父亲与雇主都不讲道理”。因此有人就说人的权利也需要加以限制,这只不过是混淆现实情况和基本权利的说法。地头与农民尽管在现实情况方面有所不同,但在权利方面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假如发生在农民身上的痛楚也让地头感受一下,他同样会痛得难以忍受;假如将地头喜欢吃的东西放进农民的口中,农民当然也会喜欢吃。厌恶疼痛与喜食美味是人们七情六欲的正常表现,在不妨碍其他人的范围内实现想要实现的情感和欲望便是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地头与农民的身上没有任何轻重的区别,只不过地头富有而强大,农民贫穷且弱小罢了。贫富与强弱是每个人的现实状况,原本也不是完全一样的。可是假如有人现在想凭借自己的富有和强大,对贫穷弱小者蛮横无理,认为这也是由于现实状况不同,而不会对他人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造成妨碍,那就如同一个大力士认为自己的腕力很强,于是就凭借自己的腕力将旁人的手腕拧断一样。尽管旁人的腕力原本就不如大力士的腕力那么强,可是尽管他的腕力原本就弱,却并不妨碍他个人去灵活地使用,因此这不能变成他的手腕被拧断的理由,只能说他的手腕被大力士拧断是一种极大的不幸。

一万日元上的福泽谕吉像

现在将上面所说的理论与世事结合起来谈一谈。在以前的幕府时代,武士与平民之间有着非常大的区别,武士们横行霸道,对待农民和商人就像今天政府对待犯人一样,甚至出现了“格杀勿论”的规定。在这样的规定下,平民的生命似乎并不是属于他们自己的,更好像是从武士阶层手中借来的、随时会被索还一样。农民和商人没有任何来由地要在武士面前低声下气,在外要让路,在家要让坐,就连自己喂养的马也不能骑。这难道不是太过霸道、不讲道理吗?

上面所说的是武士和平民阶层人与人之间这种相对来说的不公平。至于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就更不像话了。幕府与三百诸侯在各自的藩地上建立了小政府,可以随意地处置农民和商人,有时尽管会装出一副慈悲相,但实际上仍然不允许人们获得正当的权利,在很多方面实在是令人不忍直视。原本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就如同上面所说的那样,在实际情况中只是强弱的程度不同罢了,但在真正权利方面却并没有什么不同。农民种植稻米养活了大家,商人从事贸易为世人提供便利,这是他们的职责。政府修订法律,惩治恶人,保护良民,这是它的职责。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些职责,政府需要非常多的财政经费,但政府自身又不会生产米谷金钱,所以就需要向农民和商人征收赋税,用以维持各项支出,但这一点是经过双方同意之后所确定的协议,这便是政府与人民双方立下的约定。因此倘若农民和商人能够按时缴纳赋税,严格遵守法律,那么就可以说他们尽到了自己的职责;而政府在得到了这些赋税之后,将其用于正当的支出,又能够为人民提供保护,那么也可以说政府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假如双方都尽到了义务,又没有违背约定,自然就不会发生什么异议,那么双方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道理向对方进行任何的干涉。但是在幕府时期,人们将政府称为主上,假如是奉主上的命令去办差,便肆意地逞威风,一路上坐轿子不给钱,坐船渡河不给钱,让挑夫挑担子不给钱,这些老爷甚至还会向挑夫勒索钱财用来喝酒,真的是可恶至极。除此之外,还要为了满足王公贵族的嗜好与享受而兴建各种土木工程,或是由于官吏渎职,办事不公,用度无算,以致收入远远赶不上支出,因此就想出各种各样的名目来征收苛捐杂税,美其名曰“回报国恩”。所谓“国恩”的含义,据称是能让农民、商人等不用害怕盗贼和暴徒,过上幸福安乐的生活,便可以算是政府赐予的恩惠。人民能够过上幸福安乐的生活固然是仰赖政府制定法律来保护他们,可是制定法律、保护人民本来就是政府需要尽到的职责,这不能称为恩惠。倘若政府将为人民提供保护称为恩惠的话,那么农民和商人为政府提供财税收入,也就可以称为恩惠了。再如政府将处理人民的诉讼事务当作自己的负担,那么人民也可以这样说:“自己辛苦种出来十包大米,却被拿走了五包作为租税,那么这可以说是我们最沉重的负担了。”所以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道理永远是说不清的。反正假如相互之间有相同的恩惠,那就不存在一方需要向另一方道谢,而另一方心安理得的道理了。

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主要是指哪些方面的平等

人与人之间平等,是指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人与人之间在做人的资格上是平等的。任何人的人格尊严都不容侵犯。谁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人格尊严,也不允许别人侵犯自己的人格尊严。所以这里将的平等是人格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人人生而平等,是指人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不因为个人的出身、身份等先天性因素而区别对待。这在法律上首先体现在宪法精神上,比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比如在民主社会最为普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宪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享有权利与实际是否享受了权利是两回事,享有某项权利未必就一定实际享受这项权利。这里以社会普遍关心的高考为例,《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这只能保证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而获得或者失去通过高考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不能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够通过高考接受高等教育,更无法保证每个人都能够通过高考进入重点大学接受高等教育。咱们不能因为自己没有接受到高等教育或者没有进入重点大学学习,而认为自己没有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当然其他方面也一样,不能因为没有实际享受可以享有的权利,就认为是权利的不平等。

人与人平等是否?

众生生而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平是相对的,不公平是绝对的。人格,通俗地说,就是一个人做人的资格。人与人之间在做人的资格上是平等的。任何人的人格尊严都不容侵犯。谁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人格尊严,也不允许别人侵犯自己的人格尊严。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