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意义。制定“权力清单”是我国行政制度改革史上的创新之举,将首次以列清单的方式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拥有哪些权力、有何依据、该如何行使。该制度的最直接作用就在于将政府的权力“白纸黑字”式的呈现出来,以制度的形式保存下来,是对赋予政府权力的人民一个清楚的交代,是人民和政府达成的“契约”。

2、经济意义。西方国家历次经济危机表明,纯粹的自由主义并不是保证经济发展的良方。回顾我国历史,也会发现经济向好、鼎盛得时期一般都是政治清明的时期,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等。这都表面经济的快速发展

为何要推行权利清单制度

“权力清单”,顾名思义,就是详细规定权力究竟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到底怎么干,等等。权力越透明,权利就越有保障。只有厘清权力的边界,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或以权谋私等乱象,才可能使权力得到有效监督。当前,我们要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建设新目标,公开“权力清单”是极其重要的一步。

一方面,推行“权力清单”是民心所盼。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公民对政府权力及其运作“洞若观火”乃是一种常态。但长期以来,在老百姓的印象中,各级领导“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难免会让人对其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心存疑虑。推行“权力清单”,让权力公开透明,有助于消除权力运行中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和灰色地带。

另一方面,推行“权力清单”是责任所系。权力意味着责任,权力越多,责任越大,权力越清楚,责任就越清楚。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权力公布出来,就是公布了各个主体的责任。民众就可以通过“权力清单”知道政府究竟该怎么办事,这就在实际上增加了政府的责任意识。

当然,“权力清单”要想真正发挥作用,“责任清单”还得及时跟上。既要强调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性,同时要有针对权力运行的问责机制。无数事实证明,只要权力没有追责机制,就会出现职能退化或者乱作为。插图/刘飞

各级政府晒出权力清单有何政治意义

简单一句话:(试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摸清权力“家底”   锁定改革目标

其实,行政审批就是政府部门权力的直接体现,公开权力清单是建立阳光政府的重要步骤,让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亮出“清单”,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众知道政府的权力边界。

此外,明确的权力清单也使推进多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摸清了底数,进而锁定改革的目标。如果“家底不清”,简政放权容易变成“数字游戏”!

长久以来,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家底不清”的问题,简政放权常常是这边减、那边增,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甚至变成“数字游戏”。

这一晒,容易锁定改革的目标,让全社会监督,这是推进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起点。

二、开门搞改革  防止不“割肉”

改革进入深水期后,容易改的已经改了,剩下的都是“硬骨头”,在这个阶段,就要集合各方智慧,精简出真正需要审批的项目,而向社会亮出“权力家底”就是开门搞改革,是对改革的深化。

公开不是最终目的,公开是为了让百姓、企事业单位进行反馈,这些项目该不该由政府审批,以及如何才能让审批更加便捷高效。公开,也有利于防止地方政府,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而不肯‘割肉’。”

三、目标是防止改革成果不反弹

权力清单成制度后,再明确必须由立法来确认政府的审批职责。

建立各级政府的权力清单制度,实际是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处理好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激发市场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这是“深化改革”在政府管理体制方面的真正落实。

从源头上减少审批环节、降低审批门槛、激发市场活力,让能做的人都能够有参与的渠道和可能,这实际是对政府管理效能、公共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不仅要提高事前审批的效率,更要求在事中、事后监管中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

要保证改革的成果锁得住、不反弹,下一步还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所谓构建政府职责体系,就是一个层级一个层级、一个部门一个部门、一项一项把政府的行政审批、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责和监管方面的职责等一一理清,分解到位,立法确认。

各级政府都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做该做的,放不该做的,最终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和现代政府发展规律的政府职责体系。

村级小微权力清单

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指的是将村级依法依规行使的党务、村务管理和服务等事项,以清单形式列示出来,公开事项名称、行使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接受村民监督,进行动态管理。

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坚持党管农村、村民自治、职权法定、便民利民、因地制宜的原则。

全面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的意义是通过建立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明晰村级权力事项,规范村级权力运行,严格村级权力监管,防范村级权力腐败,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村级权力事项不明、办事不公、财务不清、作风不实、办事拖拉等问题,切实维护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村级治理现代化、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巩固村级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为乡村振兴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什么是权力清单制度?

所谓“权力清单”,简而言之就是要把各级政府和各个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各项公共权力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权力以列表清单的形式公之于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权力清单制度的首次提出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2、权力清单制度的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力清单应当涵盖我国各级政府和各个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权力都应在公开之列,不应存在任何“暗区”甚至“盲区”。

3、权力清单制度的关键是精确明细。对于每一项公共权力,“权力清单”都应明确权力的名称、来源(其依据的法律法规)、行使部门、行使规则、监督投诉渠道等。

4、权力清单制度的核心是简政放权。围绕减少层次、优化流程、提高效能、方便办事的目标,分析每项权力的运行过程,找准权力运行的关键节点,厘清各个节点的内在联系,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固化业务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