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强调人权。王位继承法强调:限制君权。《权利法案》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但非宪法。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所拥有的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原则。君主的王位世代相袭,儿子优先于女儿,而女儿又优先于侄子或者侄女。如果国王没有儿子只有女儿,那么就会出现女王。另外,如果男嗣死亡或者放弃王位,而且他也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也由君主的女儿出任国王。

权利法案核心内容

《权利法案》的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列举了革命前王室的12项过失,二是列举了宪政的13项规定,三是确立了王位继承顺序。

我们重点放在“君主立宪制”的理解上,通过教材所列举的数项法案内容,可以认识到“议权权力高于王权”这一核心意义。革命的核心就是政权问题,伴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英国民众和议会的权力不断扩大,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也使英国民众和议会的权力的扩大从量变达到质变――“民权高于王权”,这就是《权利法案》制定的意义所在。

权利法案的核心内容 及对英国政治制度的影响。

核心内容:限制王权,保证议会立法

财政

司法

军事权力

影响:

1.为限制国王的权力提供的法律保障。

2.确立了议会的权力。

3.英国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

4.国王日益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权利法案》最重大的意义是: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

《权利发案》的核心内容是什么?有何历史意义

《权利法案》核心内容:确立了限制王权、确立议会 至上以及国家的政体--君主立宪制。

意义: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具有宪法的性质,标志着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建立,为英国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扫清了道路

英国《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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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权利法案(英国)

东方法眼按:《权利法案》,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是英国宪法中重要的一部法律,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威廉三世被宣布为“光荣革命”之后英国国王的前提就是必须接受由议会所提出的这部《权利法案》。在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超向虚位君主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 *** 》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英国的《权利法案》可以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的前身。

国会两院经依法 *** 于西敏寺宫,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而制定本法律。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 *** ,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 *** 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 *** 。

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述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和颁布的内容是什么?

英国《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内容并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条: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人们可以看到“十三条”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国王的实际统治权,如第1、2、4、6条;二、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如第8、9、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