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是各给惠国关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的条件的规定,是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

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仅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从发展中国家出运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订了相应的原产地规则,用以衡量受惠国的出口产品是否可以取得普惠制的原产地资格。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 原产地标准是各给惠国分别对原产品概念所下的定义。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产品和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产品。

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有哪些不同

(1)按货物的流向分为: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也有些国家把进出口原产地规则合二为一。香港作为自由贸易区,没有制订进口原产地规则。但为了取得进口国的国别配额,仅制订了出口原产地规则。

(2)按适用区域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性的原产地规则。大部分为单一国家的原产地规则,而在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各成员国之间采用统一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3)按适用范畴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为了使出口货物获得进口国的优惠待遇(如普惠制)或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成员国之间的获得互惠性的优惠待遇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称之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GSP)是世界上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艰难的谈判斗争才获得的普遍的、无歧视的、单向的关税优惠待遇,各给惠国(发达国家)都分别制订了普惠制实施方案,而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则是各实施方案的核心内容。这些规则严格而繁琐,实际已成为发达国家在普惠制突破其关税壁垒后设置的又一道“栅栏”。

(4)按货物的组成成份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和部分原产地规则。“完全原产” (Wholly obtained)产品一般是指在一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自然出产的原料在该国加工制成的产品。即使含有微小的进口原料(如家具的土光蜡)也将视为部分原产产品。

对在公海捕捞而得的水产,有的国家的原产地规则而甚至对捕渔船的船籍和登记国还有限制。由此可见,“完全原产”的界定是十分严苛的。对于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则制订了部分原产地规则。进口的成份(原材料、部件等)必须经过“实质性改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关于普惠制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为加强普遍优惠制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保证签证符合给惠国有关规定,使我国出口商品在给惠国顺利通关,获得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普惠制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负责统一管理,由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负责签发。

对需要在香港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普惠制产地证书,经给惠国确认,国家商检局委托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负责签署。第三条 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发,限于给惠国已公布法令并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这些商品必须符合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及直运规则。第四条 申请单位向商检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应严格按照各给惠国普惠制实施方案及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到申请和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第二章 注册和申请第五条 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单位: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三)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四)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五)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

(六)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活动需出售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第六条 凡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七条 办理注册登记时,申请单位必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件、营业执照、协议书以及其它有关文件。商检机构经过审核和调查,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第八条 申请单位的印章和证书手签人员必须在注册的同时进行登记。手签人员应是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并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报。第九条 申请签证时,须向当地商检机构提交《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填制正确清楚的普惠制产地证书和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以及必要的其它证件。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第十条 申请单位原则上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办理签证,特殊情况需在异地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供所在地商检机构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对使用外国商标的商品,凡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可以申请签证。但是,该商品及其包装不得标有香港、台湾、澳门及中国以外的产地制造的字样。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于货物装运前向商检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若需要申请后发证书,必须向商检机构提交货物确已出运的证明文件。第十三条 如果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必须向商检机构书面申明理由和提供依据,经商检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准予申请重发证书,同时声明原证书作废。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要求更改已签发证书的内容,必须申明更改的理由和提供依据,经检机构核实并收回原发证书后方准予换发新证书。第十五条 申请重发或更改证书内容,申请单位均须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第十六条 经香港转运至给惠国的产品,在获得商检机构签发的普惠制产地证书后,凡给惠国要求签署“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人需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交纳签证费和注册费。第三章 制证第十八条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由申请单位填制。第十九条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采用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的统一格式。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的手签人员应熟悉各给惠国普惠制实施方案,采用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及填制普惠制证书的方法;熟悉所经营的出口受惠商品,尤其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的原材料构成情况;自觉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证面清洁美观,不得涂改。第二十一条 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填制,如给惠国有要求,也可以使用法文。第四章 签证第二十二条 商检机构在接受申请时,要查看单证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文字是否清晰,印章、签字有无错漏。如发现不符合规定不接受申请。

简述普惠制度的基本原则,普惠制方案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DocumentsGSP)是工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已有新西兰、加拿大、日本、欧盟等国家给予我国以普惠制待遇。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货物,须提供GSP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其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规则,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受惠国家和地区名单及其有效期。①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方案的核心,是确定进口商品取得受惠资格,享受关税减免的基本原则。它包括三个主要方面: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定和书面证明文件。②给惠产品范围,指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产品清单,部分方案还列出了非给惠产品清单。给惠产品清单一般是在“协调编码”的基础上按农产品和工业产品进行排列的。农产品一般给予减税待遇,而工业品多数给予免税待遇。③关税削减幅度,指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的差幅。④保护措施,是给惠国为了保护其国内工农业生产而制定的特殊条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第一,例外条款,也称为免责条款,指从受惠国进口某种产品的数量对给惠国同类产品或直接有竞争性产品的生产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威胁时,给惠国可采取紧急措施,取消或修改给惠条件。第二,预定限额,给惠国根据其经济及贸易情况,在给惠范围内预先规定某些商品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优惠进口的额度。满额后,中止给予关税优惠待遇期满后,重新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