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2、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3、根据路口交通信号灯的规律,当直行亮绿灯时,左转车辆可以进入左转待转区,当左转亮绿灯时,车辆实施左转。由于掉头车辆有左转性质,所以汽车前面有左转弯待转区时,当直行绿灯亮时,掉头车辆进入左转待转区,当左转亮绿灯时,车辆实施掉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