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方就日方在东海、钓鱼岛、南海、台海等问题上消极动向阐述严正立场)
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第十五轮磋商
2023年4月10日,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第十五轮磋商在日本东京举行,外交部边界与海洋事务司司长洪亮和日本外务省亚洲大洋洲局局长船越健裕共同主持。中方外交部、中央外办、国防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中国海警局及日方外务省、内阁官房、内阁府、环境省、国土交通省、防卫省、水产厅、资源能源厅、海上保安厅分别派员参加。
双方举行了全体会议和海上防务、海上执法与安全、海洋经济三个工作组会议,就两国间涉海事务全面深入交换意见。双方一致认为,今年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5周年,应以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为引领,重温和恪守条约精神,根据中日四点原则共识,通过对话妥善处理涉海矛盾分歧,深化海洋领域务实合作,为将东海建设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推动构建契合新时代要求的中日关系作出积极努力。
中方就日方近期在东海、钓鱼岛、南海、台海等问题上的消极动向阐述严正立场,要求日方停止一切侵犯中方领土主权、损害中方海洋权益及导致局势复杂化的言行,不得插手台湾问题。中方再次对日本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计划表达关切,敦促日方正视国际社会正当合理关切,本着对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负责任的态度,以公开、透明、科学、安全的方式妥善处理。
双方在磋商中达成以下共识:
一、双方积极评价中日防务部门建成海空联络机制直通电话,确认尽早启用,并进一步完善海空联络机制,维护海空安全。双方同意继续加强防务领域交流。
二、双方就加强中国海警局与日本海上保安厅对话合作达成一致,包括合作打击海上跨境犯罪、进一步发挥两国海警联络窗口作用、加强在多边海上执法合作机制下对话合作等。双方同意继续推进海上执法人员、海警院校学员交流。
三、双方一致认为,中日海上搜救机构保持顺畅沟通和良好协作,同意继续在《中日海上搜救协定》框架下深化海上搜救领域务实合作,支持两国地方海上搜救部门举行通信演习。
四、双方同意就办好2023年中日海洋垃圾合作专家对话平台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中日海洋垃圾研讨会加强合作,并在多边框架下积极推进应对海洋塑料垃圾务实合作。
五、双方同意全面落实《中日渔业协定》,争取尽快重启中日渔委会,继续就打击非法捕鱼,北太平洋渔业资源养护、鳗鱼资源保护等开展合作。
六、双方就开展海洋科研、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发展蓝色经济创新技术等领域合作交换了意见,同意继续加强对口部门交流对接。
七、双方同意继续开展外交部门涉海人员互访,支持涉海智库、学术及教育机构间的交往合作。
八、双方原则同意,今年年内在中国举行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第十六轮磋商。
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机制第十五轮磋商
中方重申钓鱼岛问题严正立场,主权问题是否不容侵犯?
我们国家本来就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而且我们也不想要去让我们的国家有一个比较大的侵犯,因为我们国家想要让自己有一个比较和平的想法,而且我们也一直在和平发展。但是如果有人想要侵犯我们国家的话,我们国家一定不会怕,而且我们国家也会奋勇抗争,因为我们国家是十分团结一致的,而且也想要让自己的国家一个比较安全的环境,这是我们可能会让我们的国家有一定的防御,而且我们也会坚决地维护我国的立场,并且也会让我们能国家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有一些国家总想要侵犯我国的主权,而且也想要让我们的领土受到一定的损害,他们有时候会对我们国家虎视眈眈,而且他们也可能会对我们国家的一些地区想要有一个霸占的想法,因为他们想要让自己受到更多的利益,而且他们也想要损害我们国家的利益。我们国家是会坚决维护我们国家的利益的,而且我们国家一直坚持主权平等,不受到他人侵犯的观念。中方重申钓鱼岛问题严正立场,主权问题是否不容侵犯?当然是不容侵犯的。之所以不容侵犯,有三个原因:
一、主权问题是国家的内政问题。
不管怎么说,主权问题都是一个国家的内政问题,因为主权本来就关乎于一个国家的未来,而且也关乎于一个国家的内政。如果我们国家的主权这么容易遭受到侵犯的话,我们国家可能就不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独立性,而且也不能够让我们国家一个比较好的安全维护,因此我们的主权一定是不容侵犯的。
二、主权问题关乎国家的发展。
不管怎么说,主权一定关乎我们国家发展,而且我们国家也一直在坚定地维护着我国的主权,因为我国主权如果不能够维护的话,很可能就会导致我们的国家不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地位,而且也可能会受到他人的侵犯。
三、主权不受侵犯是和平发展的准则之一。
我们国家一直遵循着和平发展的理念,而且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一直遵循和平发展的,理念的主权不受侵犯,本来就与和平发展的理念相一致,而且也是和平发展的准则之一,因此主权问题一定不容侵犯。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大家还有什么想法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中方敦促日方什么?
据报道,22日外交部发言人耿爽表示,无论日方说什么、做什么,都改变不了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中方敦促日方以正确历史观教育年轻一代。
在当日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问:据报道,日本政府发布中小学学习指导纲要解说书,要求在中小学社会课程中教授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不存在领土争议等内容。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耿爽说,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方维护领土主权的决心和意志坚定不移。无论日方说什么、做什么,都改变不了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事实。
“我们郑重敦促日方正视历史和现实,停止挑衅,以正确历史观教育年轻一代,避免给中日关系制造新的干扰。”耿爽说。
想找个高人陪我聊聊政治问题
截至9月21日,中国船长因中日撞船事件,已被日本非法扣留达15天之久。这期间,中方多次召见日本驻华大使提出强烈抗议,中国驻日大使紧急向日本外务省提出严正交涉,外交部发言人多次在记者会上强调,中国政府对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意志和决心坚定不移。
日方非法扣船扣人
中国提出严正交涉
9月7日10时15分许,一艘有15名船员的中国拖网渔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时,日本海上保安厅一艘巡逻船赶到现场,并冲撞渔船。随后,日方又派出两艘巡逻船跟踪渔船。13时左右,日本巡逻船上的22名海上保安官登上航行中的中国渔船,命令渔船停止航行,并宣称违反日本“渔业法”,对渔船进行检查。随后,中国渔民渔船被扣押至日本冲绳县石垣岛。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当天表示,中方对事件表示严重关切,已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就是中国领土,我们要求日本巡逻船不得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所谓“执法”活动,更不得采取任何危及中国渔船和人员安全的行为。中方将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留做出进一步行动的权利。
当天,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宋涛奉命约见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提出严正交涉,要求日方停止非法拦截行动。
当日晚,中国驻日本大使程永华紧急向日本外务省负责人提出严正交涉,指出中方对日本巡逻船非法扣留中方渔民渔船表示强烈抗议,要求日方立即放人放船,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
日方继续恣意妄为
戴秉国警告日勿误判形势
9月8日,外交部部长助理胡正跃奉命召见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对日方提出强烈抗议,要求日方立即放人放船,并确保我方人船安全。当日,中国驻日本使馆派员赶赴冲绳县石垣岛探视中方渔民。
9月9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日方对待在钓鱼岛海域作业的中国渔船适用日本国内法是荒唐的、非法的和无效的,中方绝不接受。当务之急,是日方应立即无条件放人放船,避免使事态进一步升级。姜瑜在回答日本记者问“此事件对中日关系会有影响吗”时说,领土主权争议高度敏感,处理不当将对中日关系的大局造成严重的冲击,日方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9月10日,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召见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提出严正交涉和抗议,强调中国政府捍卫钓鱼岛主权和本国公民权益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要求日方立即无条件放回包括船长在内的全体中国渔民和渔船。
当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就日方拘留中国渔船船长事答记者问。她说,日方不顾中方多次严正交涉和坚决反对,执意决定对中国船长履行所谓司法程序,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严重抗议。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日方上述举动违反国际法和基本的国际常识,是荒唐、非法和无效的。日方如继续恣意妄为,必将自食其果。她说,中方已决定推迟原定于9月中旬举行的第二次东海问题原则共识政府间谈判。
9月12日凌晨,国务委员戴秉国紧急召见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郑重表明中国政府的重大关切和严正立场,敦促日方不要误判形势,作出明智的政治决断,立即送还中国渔民和渔船。
日方挑起严重事态
我推迟人大代表团访问
9月13日,中国政府包机安全接回被日方非法抓扣的14名中国渔民。被日方非法抓扣的渔船也于当日上午启程返航。外交部、农业部和福建省政府派员随机照料和慰问。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说,日方非法抓扣中国渔民渔船事件发生以来,中方多次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全体中国人民和海内外同胞同声谴责日方非法行径,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和人民捍卫本国领土主权的坚定意志和决心。姜瑜说,目前日方仍非法扣押中国渔船的船长。中方再次强烈敦促日方立即予以放还。
9月14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中方决定推迟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团近日访日。姜瑜还就当前中日关系表示,这是日方挑起的严重事态,日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姜瑜表示,近日中国各地民众对日方非法抓扣中国的渔民渔船表达极大愤慨,这充分体现了他们维护国家主权、领土的意志和决心。姜瑜说,中国是最早发现钓鱼岛并且行使有效管辖的国家。她建议关心这一问题的人士读一下日本京都大学教授井上清所写的《关于钓鱼岛等岛屿的历史和归属问题》一书。
当日,外交部部长助理刘振民约见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提出严正交涉,要求日方立即放回中方船长。刘振民重申了我在钓鱼岛问题上的一贯立场。
9月15日8时30分,被日方非法抓扣的中国渔船安全返抵福建省泉州市晋江深沪渔港。
日方续押中国船长
王光亚:一切后果日方承担
9月16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说,在钓鱼岛问题上我们的立场是一贯和明确的,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决心和意志也是坚定不移的。但是我相信中国的民众会以理性和合法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想法。
9月17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就中方加强在相关海域执法活动等回答了记者有关提问。有记者问,中国海监船近日在相关海域要求日方停止海洋调查活动,中国渔政执法船也加强了在相关海域的活动。请证实。姜瑜说,近日,中方派遣海监船在我相关海域加强了执法活动,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她说,中方有关部门还派遣渔政执法船赴我相关海域巡航护渔。还有记者问,据报道,中方已向春晓油气田运送了一些器材,有可能进行维修作业。请证实。姜瑜说,中方对春晓油气田拥有完全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方在春晓的活动完全合理合法。
9月19日,外交部表示,日方继续扣押我国渔船船长给中日双边往来造成严重损害,中方已经暂停双边省部级以上交往,终止了双方有关增加航班、扩大中日航权事宜的接触,推迟了中日煤炭工作会议,中国公民赴日旅游规模也已经受到严重影响。
当晚,外交部副部长王光亚就日方19日下午决定继续非法扣押中方船长事,向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表示强烈愤慨和抗议。王光亚指出,日方如不立即无条件放回中方船长,中方将采取强烈反制措施,其一切后果由日方承担。王光亚强调,日方制造的这起事件已经对中日关系还有什么不懂问我
日语尖阁诸岛如何读
日本是一个岛国,淹没在浩瀚的太平洋中,被恶劣的自然环境围困住。骇人的地震、海啸,已经让日本一再遭受巨大的灾难。日本小地震一年1000多次,中地震10年一次,大地震50年一次.真是人间地狱.如装恶魔的铁箱.所以日本是自杀大国.更加可怕的是,日本往东距离日本列岛200公里处,即为世界上最深的海沟——马里亚那海沟,这一海沟正在日本列岛一线继续扩张,日本如同站在悬崖边上,科学家发出了日本列岛滑入大海沟面临灭顶之灾的担忧。这样的日本,需要世界的同情与拯救,不要干坏事.
地理环境的困顿,自然灾害的侵袭,资源贫乏的现实,不断扭曲着日本人的性灵,让扩张性、侵略性繁殖于日本的民族劣根性之中。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都是日本这一民族劣根性的大暴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军国主义的幽灵始终在徘徊,现在这一幽灵的游动渐有活跃之势,一旦让军国主义的幽灵激发起日本的民族劣根性,世界很可能无法逃避战争的风暴,而日本也注定要在世界维护正义的战争中再次遭遇毁灭性的打击。这样的日本,实属自讨作孽、自作自受。
外交部副部长张志军就钓鱼岛问题举行中外媒体吹风会
2012年10月26日,外交部副部长张志军举行中外媒体吹风会,就钓鱼岛问题和中日关系阐述了中方立场和主张,并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日报》及英国路透社、西班牙埃菲社、美国《华尔街日报》、巴西《圣保罗页报》、日本《朝日新闻》、巴基斯坦通讯社、韩国联合通讯社、新加坡《联合早报》、埃及中东通讯社等13家媒体参加。
张志军表示,钓鱼岛原本不是问题,也不存在什么主权争议。由于1895年日本非法窃取和霸占了钓鱼岛,才出现了问题,形成了争议。无论从历史还是法理角度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1972年中日恢复邦交时,双方就将“钓鱼岛问题放一放,留待以后解决”达成谅解和共识。此次日本政府不顾中方坚决反对,宣布“购买”钓鱼岛,严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给中日关系带来了邦交正常化40年来最严重的冲击。
张志军说,日本没有权利拿中国领土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卖,钓鱼岛寸土滴水、一草一木都不容交易。不管日方以什么形式“购岛”,都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这次“购岛”闹剧是日本右翼势力蓄意挑起的,日本政府对这股势力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破坏中日关系的行径不仅不加以制止,反而亲自出面“购岛”。右翼想做的事情、想要达到的目的,最终由日本政府一手办了。
对于日方非法“购岛”行径,中方从一开始就表明了坚决反对的态度。但日本政府对中方的警告置若罔闻,仍然一意孤行,迈出了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升级步骤,激起了中国两岸四地和海内外十几亿中国人的强烈义愤。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坚决有力措施捍卫国家领土主权。日方错判了形势,低估了中国政府和人民捍卫国家领土主权的意志和决心。任何外来威胁和压力都丝毫不能动摇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意志。
张志军指出,日本右翼势力危险的政治倾向曾经将亚洲拖入巨大的灾难。如果不予以制止,会进一步助长其气焰,使得日本在危险道路上越走越远。这样发展下去,历史悲剧重演不是没有可能,这不仅会把亚洲甚至世界拖入灾难,最终也将祸害日本自身。
日本国内至今对那场侵略战争性质的认识始终是遮遮掩掩,一些政治人物趾高气昂、毫无负罪感和耻辱感走进靖国神社参拜,丝毫不顾忌亚洲受害国人民的感情。日本这样做,怎能获得亚洲人民的宽恕,邻国对日本又怎能放心?如果日本不能直面历史,深刻反省,痛改前非,即便经济上再发达,在道义上、精神上也永远站不起来。
张志军说,中日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就钓鱼岛问题保持着接触和磋商。双方已于9月25日在北京启动了两国副外长钓鱼岛问题磋商。中方在与日方的各层次接触磋商中严肃表明了中国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的严正立场和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坚定意志,敦促日方认清形势、放弃幻想,正视现实,以实际行动纠正错误,才能使两国关系重返正轨。
张志军表示,中国历来主张通过对话谈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国不会主动惹事,但也不怕事。我们愿同包括日本在内的所有国家友好相处,但我们是有原则、有底线的,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的问题上绝不会退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条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在钓鱼岛问题上,我们希望通过谈判对话妥善处理有关问题,不希望看到局势失控,但这不取决于中方。日方必须认真对待中方严正立场和重大关切,停止一切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行为。
张志军最后表示,中国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睦邻友好政策,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为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并将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发展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但如果有人在领土主权问题上挑战中方的底线,我们没有退路,必须做出强有力的反应,为走稳和平发展道路排除干扰和障碍。
外交部孔泉在记者会上污蔑日本记者真假
假的
事实是这样的
问:两个关于钓鱼岛的问题。有7名中国公民在钓鱼岛被拘捕了,中方与日方的外交交涉的情况如何?第二个问题,今天下午,有约百名中国公民在日本驻华大使馆门前示威,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们非常关注这一问题。我相信你一定已经看到了外交部发言人就此发表的讲话。事件发生后,据我的统计,中方已先后向日方提出了九次严正交涉,包括外交部副部长、中国驻日本大使及外交部亚洲司负责人。我们的基本立场是,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一点非常明确。中国公民登岛之后,日本方面置中方的立场于不顾,以所谓国内法为由,强行将他们扣留,并移送至日本冲绳那霸,这是违反国际法的非法行为,是对中国领土主权和中国公民人权的严重挑衅,中方对此表示抗议。
我们要求日方确保中国公民安全,并立即无条件放人。中国政府已经指示中国驻日本使馆立即派官员前往现场处理有关事宜。
你刚才提到了一些民众的***和示威,我认为正是由于日方采取的一系列行为极大刺激了中国人民的感情,他们不得不通过某些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强烈义愤。
我要重申,中国政府对钓鱼岛的立场是非常明确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这些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是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的。对中日双方在钓鱼岛问题上的争议和分歧,我们主张通过和平谈判来解决。
问:你所说的“通过和平谈判来解决钓鱼岛问题”是否与这7个人登上钓鱼岛的行为相矛盾?
答:我们多次表示过,关于在钓鱼岛问题上与日本方面的争议,应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你是来自日本的记者,难道你不认为近年来有些日本的极右翼及右翼团体一再登岛滋事、修建非法建筑物,是目前这一事态的根源吗?
追问:你是否认吗?
答:我刚才已经表明了中方的立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一直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关于中日双方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我们一直主张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来解决。但是大家都看到近年来日本的一小撮人和极右翼团体多次登岛滋事,其事态是非常严重的。
问:到目前为止,外交部是否已经接触到了那7名登岛的中国人?他们现在安全吗?中方有没有要求日方放人?另外,日本的右翼分子宣布他们也会登岛,你认为这会影响中日双边关系吗?
答:昨天凌晨发生此事后,中国外交部亚洲司负责人立即向日方提出交涉,要求确保这7名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此后,无论是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还是中国驻日本大使武大伟都向日方再三重申了我们的严正要求。发生非法扣人事件后,他们即要求日方立即无条件放人。中国政府已经要求中国驻日本使馆人员即赶赴现场处理有关事宜。
关于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我们希望日本方面能够约束日本方面的有些人,阻止他们做出进一步恶化中日关系的事情。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必将由日方承担。
问:外交部对李肇星部长这次出访朝鲜的成果有何评价?
答:在回答你的问题之前,我想问其他各位还有没有关于钓鱼岛的问题?
问:今天,一些人在日本大使馆门前示威时,他们践踏并烧毁日本国旗,请问中国是否有法律规定禁止侮辱外国的国旗?中国有关部门是否允许中国公民这样的行为?
答:你说的情况我要核实一下是否属实。从我的角度来讲,我不主张采取过激行动。但是我必须指出,中国公民登上钓鱼岛之后,日方采取的行动是不负责任的。我们已经表示了强烈的愤慨,要求日方确保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立即无条件放人。我们希望日方能够立即履行中方提出的要求。
问:中国外交部有无接触到那7个人,他们的情况如何?有无他们的消息?
答:我现在掌握的情况可能不很完全。七名登岛人士之一冯锦华的夫人,出于对丈夫的人身安全的关切来到外交部。外交部亚洲司的有关负责人出面接待了她,对她进行了安慰,介绍了有关情况。对于中国公民的安危,我们时刻挂在心上。昨天夜间,中国外交部有关司局的负责人彻夜未眠,坚守在办公室。我要重申,中方要求日方立即无条件释放中国公民。
问:你能解释一下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历史和法律的依据是什么?
答:谢谢你提出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你稍做一些研究、调查,你可以注意到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历年来对钓鱼岛问题做了多次阐述。关于钓鱼岛的历史和法律问题,如果我在这里用两三个小时向大家介绍,时间恐怕不够。我推荐你看一篇文章,发表在1996年10月18日的《人民日报》上,题目是《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这篇文章全面详实地阐述了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由来、法律依据、国际文件和中国政府的态度。
问:请允许我再确认一下,中国的法律和政策是否允许中国公民烧毁或侮辱外国的国旗?日本大使馆今日向中国外交部表示发生这件事是非常遗憾的,要求中方采取措施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你提及的情况我还不了解,需要进行核实。但是我必须要指出,无论你提及的事情是否出现过,怎么出现的,在何场合发生的,现在都要解决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日本方面要立即无条件释放遭非法扣留的中国公民。
如果没有其它关于钓鱼岛的问题,我们可以回到李肇星部长访朝的问题了吧?刚才中央电视台这位女士提到李肇星对朝鲜为期三天的访问
形势与政策课的学习目标该怎么写
wk_ad_begin({pid : 21});wk_ad_after(21, function(){$('.ad-hidden').hide();}, function(){$('.ad-hidden').show();});
14
不过,分析认为,奥巴马的亚太战略很难能按照他设想的进行。眼下,美国国内“财政悬崖”危机尚未解决,失业率仍较高,改善国内焦灼的经济状况才是奥巴马第二任期的主要任务。此外,叙利亚冲突有愈演愈烈之势,巴以和平进程举步维艰,伊朗核问题久拖不决,让美国难以从中东脱身。郭宪纲认为,国内经济因素加上中东乱局,将大大分散美国的精力,拖住美战略重心东移的“后腿”,这些因素客观上给予了中美关系良性发展的空间。他认为,中美关系2013年将平稳发展。
安倍对华政策存在两面性 中日关系迎关键年
日本自民党在12月的众议院选举中获胜,党首安倍晋三时隔多年再度出任日本首相。“梅开二度”的安倍肩上担子不轻。他面对的是一个经济明显衰退、外交全面倒退、日元地位下滑、核电去留成疑的日本。如何重新打开外交局面、重振日本经济,将成为2013年安倍需要应对的重要课题。
作为日本著名的“鹰派”政客,安倍任内会否与政坛“第三极势力”合作,导致日本全面“右倾”,从而影响东亚地区局势,也是国际社会关心的问题。郭宪纲分析称,自民党重新成为执政党,会给日本对外政策带来不确定性。尽管安倍当选后表示2013年春天不会参拜靖国神社,也暂不欲向钓鱼岛派驻工作人员,但他属于强硬的保守人士,当选给东亚局势带来的更多是消极因素,会使这一地区的形势更加紧张,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会如此。
郭宪纲指出,安倍的对华政策有两面性,一方面他显示对华强硬,明年在钓鱼岛问题上可能不会示弱,这对中日关系会有负面影响。但另一方面,日本对中国的市场依赖性很强,中国是日本至关重要的贸易伙伴,基于此,安倍可能又希望与中国改善关系,特别是推动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FTA)对各方都有益处,在这一方面他会采取积极态势。因此,2013年对中日关系来说会是一个“关键年”,中日关系能否恢复到稳定状态,仍然需要观察。
朴槿惠当选带来积极因素 韩朝关系有望缓和
新国家党候选人朴槿惠近日在第18届韩国总统选举中胜出,成为韩国及东北亚地区首位女性国家领导人。朴槿惠明年2月将正式就职,并组建全新的外交班底,践行自己的执政理念。韩国内政外交政策将出现一系列调整,其中对朝政策和韩朝关系走向引人瞩目。
朴槿惠在竞选期间曾表示,当选后将改变李明博政权时期的对朝强硬政策,致力于韩朝和解,愿意与朝鲜领导人进行对话。国际关系学院日本问题专家杨伯江认为,朴槿惠上任后,其对朝的具体政策可能会在李明博的“铁血”道路和金大中、卢武铉时期的“阳光政策”间寻找
15
平衡点。虽然朴槿惠不满巨额援助没有换来“真正和平”,但与李明博强调“先弃核、后援助”不同,朴槿惠认为改善韩朝关系的基础是双方建立互信关系。她还承认,半岛无核化是一个过程,不需要等朝鲜完全弃核才能开始援助,而是只要朝鲜迈出无核化的步伐,双方就可以进行经济合作。
郭宪纲也认为,朴槿惠的当选给韩朝关系带来一线希望,她在竞选中和当选后向朝鲜释放出了积极信号,传递出改善关系的意愿。同时,朝鲜也对她的当选抱有期待感。他指出,朴槿惠执政后朝韩紧张关系或有所松动,给东北亚地区带来的是积极因素。
朝鲜于12日进行了第三次核试验,再次震惊世界。大部分中国人从自身利益考量,不支持朝鲜发展核武。中国正在“拥核、相对稳定的朝鲜和无核、不稳定的朝鲜之间”做不得已的决定,对北京而言,平壤政权崩溃“比起核冒险更可怕”。中国会给朝鲜一些苦头,甚至是前所未有的鞭打,但还不会放弃它。
俄急盼加入亚太博弈 俄美关系斗而不破
普京今年5月重返克里姆林宫,第三次以总统身份引领俄罗斯向“大国复兴”的理想前进。普京的再次上位保证了俄内外政策的延续性,他一面努力“安内”,力图实现政治稳定、经济增长,一面拓展主动、灵活、务实外交,借世界变局巩固地区影响、提升国际地位。
随着亚太地区政治经济重要性的上升和美国战略重心东移,俄罗斯也将战略重点转向亚洲。普京表示,俄将积极拓展与亚太其他经济体在各领域的合作。今年,俄政府设立远东发展部,并在符拉迪沃斯托克举亚太经合组织(APEC)峰会,这些都证明了俄恢复在东北亚影响力的决心。
双边层面,俄罗斯对同中国的合作予以特别关注。普京6月访华期间,中俄发表联合声明,将进一步深化两国平等信任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郭宪纲认为,普京在过去两任总统期间为中俄建立了友好发展的基础,俄罗斯同中国的合作将沿着现有方向继续快速发展。同时,俄为了抵消西方对它的压力,也会要求加强与中国的合作,中俄关系的发展空间会更大。
在俄美关系方面,两国虽然对“深化合作”态度积极,但在叙利亚、反导等问题上分歧严重。郭宪纲指出,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对普京极不信任,在战略上会对其进行挤压,美俄关系可能会出现更多摩擦。王鸿刚则表示,美俄在战略上没有直接的、面对面的冲突。只要中东局势可以通过现有渠道维持,俄美之间不会有明显的、激烈的冲突。
16
埃及宗教与世俗力量拉扯 走向影响中东大局
中东地区今年共进行了5场选举,一些局势动荡国家的民众企盼的选举仍无法改变当前乱局。穆尔西当选埃及民选总统后,与军方、司法机构展开激烈的权力博弈。由新宪法公投引发的反伊斯兰教法活动则持续上演,世俗派与保守派的较量刚刚开始。
分析称,这些政治较量实质是各方力量在新的政治秩序重建过程中的权力角逐,是国家和社会在宗教与世俗、民主与集权、开放与保守的拉扯和纠结之间的曲折前行,进程势必充满冲突和颠簸。埃及正经受着中东剧变带来的动荡“后遗症”,其原因是历史积弊和现实矛盾等多重因素的叠加爆发。
郭宪纲指出,埃及局势的稳定与否,关键要看穆尔西能否和世俗力量达成妥协。如果穆尔西能坚持政教分离、与极端势力划清界限,就可以逐渐打消世俗力量的担心,获得他们的认可。为了大局考虑,穆尔西这么做的可能性很高,只有如此,埃及才能专心于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
郭宪纲还表示,埃及可谓是阿拉伯国家的“领头羊”,它的一举一动会牵动整个阿拉伯世界的局势。伊斯兰主义力量在埃及崭露头角,对该地区其他国家的伊斯兰力量也是一种鼓舞。伊斯兰势力的大范围崛起,将深刻影响中东局势,进而波及世界形势,对美国的中东利益也将造成冲击。(完)
·2013年01月24日:台保钓船携妈祖神像欲登岛供奉 遭日船阻拦被迫返航
·2013年01月12日:中方就日机干扰军机正常活动表态 坚决反对日方无端扩大事态、制造紧张 ·2013年01月11日:中国10余战机飞临钓鱼岛
·2012年12月28日:中国外交部:中国公务船保持巡航钓鱼岛 不惹事也不怕事 ·2012年12月05日:《中国钓鱼岛地名册》正式出版发行 附大量文献史料 ·2012年12月03日:中方坚决反对美国会通过涉钓鱼岛国防授权法修正案 ·2012年11月22日:中国外交部:绝不接受日方在钓鱼岛所谓“存在”“管控” ·2012年11月13日:中国海军现役战舰加入海监 无限期巡航钓鱼岛 ·2012年11月11日:中国海监船连续第23天驶入钓鱼岛附近海域
·2012年11月08日:中方称从不承认日方对钓鱼岛所谓“实际控制”
·2012年11月07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在马耳他《独立报》发文宣誓钓鱼岛主权 ·2012年11月06日:中国外交部表示愿意谈判解决钓鱼岛争端
·2012年11月02日:中国海监编队巡航钓鱼岛 对日船只进行监视取证 ·2012年10月30日:中国海监编队在钓鱼岛领海内驱离日方船只 ·2012年10月28日:中国海监船在钓鱼岛领海取证日方侵权行为 ·2012年10月25日:中国4艘海监船驶入钓鱼岛12海里海域
·2012年10月23日:中国海洋调查船首次进入钓鱼岛周边海域 4海监船同行 ·2012年10月22日:中国拒绝美国前高官调停中日纠纷
17
·2012年10月21日:日本副首相首次承认中日存在钓鱼岛“主权争议”
·2012年10月19日:中舰艇编队首航钓鱼岛海域 日本军舰全程跟踪 ·2012年10月17日:中国驻欧盟大使发文阐述钓鱼岛属于中国的依据
·2012年10月16日:7艘中国军舰通过钓鱼岛附近水域 中国防部回应称正当合法 ·2012年10月12日:中日外交部官员为钓鱼岛争端副外长磋商交换意见
·2012年10月11日:中方驳中国地图曾承认钓鱼岛属日本说法:是强盗逻辑
·2012年10月10日:日本政府正就钓鱼岛问题研究妥协方案,中国海监船连续10天巡航钓鱼岛 ·2012年10月09日:中国公务船连续第9日进入钓鱼岛海域巡航,中国帆船抵距钓鱼岛8海里海域 ·2012年10月07日:中秋国庆期间渔政船坚守钓鱼岛,中国渔政船钓鱼岛海域举行升国旗仪式 ·2012年10月05日:中国海监船连续5天驶入钓鱼岛附近海域;日本政府拟任命木寺昌人出任新驻华大使
·2012年10月04日:中国海监船再次进入钓鱼岛领海巡航,中国驻英大使在英报发文望日本纠正错误做法
·2012年10月03日:中国在巴基斯坦登报宣示钓鱼岛主权,中国海监船连续2天进入钓鱼岛领海巡航 ·2012年10月02日:中国海监巡航编队进入钓鱼岛领海巡航维权
·2012年09月28日:中国钓鱼岛白皮书面向国内外发行,中日邦交正常化40周年座谈会:敦促日勿一错再错
·2012年09月27日:中方一天三次批驳野田涉钓鱼岛言论 表坚决反对 ·2012年09月26日: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就钓鱼岛问题表明严正立场
·2012年09月25日:台湾渔船逼近钓岛2至3海里与日舰展开“水战”;中国发表《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
·2012年09月24日:中国2艘海监船驶入钓鱼岛12海里水域 ·2012年09月23日:中国取消中日邦交正常化40周年庆典
·2012年09月22日:中国新型三维雷电探测网覆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2012年09月21日:中国公布钓鱼岛海域部分地理实体标准名称;数十日本警察登上钓鱼岛 ·2012年09月20日:中国公务船增至16艘,中国出版发行《钓鱼岛——中国的固有领土》宣传册 ·2012年09月19日:日方出动约50艘巡逻船应对中国渔船
·2012年09月18日:中国公务船增至12艘;日本历史地图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
·2012年09月17日:中国在钓鱼岛海域实行常态化巡视,中国千艘渔船赴钓鱼岛海域捕鱼 ·2012年09月16日:中国决定提交东海部分海域大陆架划界案
·2012年09月15日:中国公布钓鱼岛及部分附属岛屿坐标,多地民众举行反日示威游行 ·2012年09月14日:中国2个海监维权编队抵达钓鱼岛海域
·2012年09月13日:中国多部门组织发表声明,中日各界多项交流活动取消 ·2012年09月12日:国家海洋局出台办法明确钓鱼岛领海基点保护
·2012年09月11日:日政府签订“购岛”合同;中国两艘海监船抵达钓鱼岛外围海域 ·2012年09月10日:日政府会议确定购岛方针;中国政府宣布钓鱼岛领海基线 ·2012年09月05日:日政府和“岛屿所有者”达成购岛初步协议;石原称岛主否认 ·2012年09月02日:东京都政府调查团在钓鱼岛海域进行非法调查 ·2012年09月01日:日政府未批东京都登岛申请
·2012年08月27日:日媒称日本政府拟出价20亿日元购买钓鱼岛 ·2012年08月23日:日本政府受理东京都登钓鱼岛申请
·2012年08月19日:多名日本右翼分子非法登上中国钓鱼岛 ·2012年08月15日:日本非法抓扣中国香港14名“保钓”人士
·2012年07月24日:日本首相称政府筹集预算,正式准备钓鱼岛国有化程序
18
·2012年07月11日:中国渔政船编队护渔巡航,遭遇日方挤压干扰 ·2012年07月06日:日政府拟将钓鱼岛国有化 ·2012年04月28日:东京都发起购岛募捐活动 ·2012年04月17日:石原称购岛协议基本达成
·2012年04月16日:石原慎太郎提出东京都将于年内购买钓鱼岛
问:您认为2013年中日关系是否会回暖?对中日关系前景有何展望?
答前景大致有3种可能性。第一种就是日本以某种方式承认争议,双方回到当年老一辈领导人达成的搁置争议的共识上来。但这将不是简单地回到原来的局面,即日本控制岛屿而我们不去,而是在新的现状下达成新的谅解和新的共识。如果能做到这一点,两国关系就会得到较大、较快的改善。至于什么是新的共识,我想,要么是双方都不去钓鱼岛,要么就是双方都去,但同时有一个有效的办法防止摩擦与冲突。如果能达成一个正式的文字上的新共识最好,之前就是因为没有一个正式的协议,一些日本人不承认两国之间曾就此达成谅解。其实双方达成谅解是不能否认的,在谈话记录里面有着清楚的记载。当年我为写论文,曾看过这些历史档案。
第二个可能就是双方在钓鱼岛争端上继续僵持较长的时间,但在加强危机管控方面达成一定的共识。双方在博弈的同时又不至于发生冲突。在此情况下,两国关系的其它方面逐步地、缓慢地得到一些恢复与发展。但跟第一种前景比,恢复的速度要慢得多,双方关系也难以真正回暖。
第三种可能就是发生擦枪走火,局势走向失控,甚至引发军事冲突。但这种可能性不大,因为这不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也是双方都想避免的。
针对日本国有化我国采取的反对措施有哪些
2012.9·10,日本政府在内阁会议上决定从2012财年预备金拨出20.5亿日元(约合1.66亿人民币)“购岛”,将于今天与所谓“土地所有者”签订“购岛”合同,这意味着中国的神圣领土钓鱼岛将被日本正式国有化。
外交部发言人洪磊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日方对钓鱼岛采取的任何单方面举措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中方坚决反对。我们正在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将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中国政府授权新华社,发布了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但是,外交辞令是不会阻止领土丧失的,全世界都在关注中国政府将采取哪些“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以下是我在一位博友的看到的内容和观点:
一、召回中国驻日大使,驱逐日本驻华大使
对于侵占你领土的日本帝国主义,我们目前只有保持最强硬的外交态势。
二、经济制裁日本
封锁日本商务海上通道,限制其商务运输,禁止进口日本商品。
三、宣布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为靶场
昨日,中国政府授权新华社,发布了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这就很明晰地划分出了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范围,既然是我国领土、领海、领空,我武装力量便可将这一区域划定为常态化的靶场,如果不能在自己的领土、领海、领空范围内进行打靶,那么这一领海基线的划定也就是一纸空文。如果将其列为靶场,在此范围内的日本舰船,一律以“误伤”处理,让日本反复去抗议。进行最强硬的军事演习。
四,登岛驻兵,修建永久军事设施。
五,派遣永驻居民登岛,设立行政区划,仿三沙市直接设乡镇村行政区划,移民登岛开展渔业和其他经济活动。
六,在海军保护下,鼓励民间人士登岛,进行日常经济体育活动。
七,军事巡航,海面军舰日常巡航,发现非法进入的日方舰艇船只,立即击沉。
八,寻找战机,重创日军舰艇和船只。
九,承认俄罗斯和韩国占领的日本争议岛屿,争取外围国家的舆论声援。
十,坚持长期综合措施,坚持主权实际控制原则,首先召回驻日大使,在外交上施压;暂停稀土出口,暂停赴日旅游,在经济上施压;加大对钓鱼岛的巡视,海监船和军舰,都可以出动,从安全上施压。我也特别建议,中国可以把9月11日,或者9月18日,设为“保钓日”,每年举行一些和平活动,成为连接大陆、港台及全球保钓人士的一个特别的日子。这个日子,解放军每年也可以进行例行军演,演练如何收复钓鱼岛主权。这样,就可以让日本为国有化钓鱼岛付出代价。中国现在对钓鱼岛开始进入实际控制的争夺,比如渔业捕捞,科学考察,资源勘探。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的这一立场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
鉴于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有不同主张,我国政府从发展中日关系出发,在坚持我一贯立场的前提下,与日方达成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不采取单方面行动,避免这一问题干扰两国关系大局的谅解。
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一再严正交涉,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此表示坚决反对和强烈抗议。中国政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
现阶段可采取的措施:
一、将中日两国的外交关系由大使级降为代办级。
二、呼吁中国企业和国民全面抵制日货,禁止中国人赴日旅游。
三、将日本右翼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与中方从事经济活动。
四、无限期终止中日东海划界谈判,中方启动东海油气田开发作业。
五、从即日起,中国海监、渔政船全天候巡航钓鱼岛及东海水域。
六、从即日起,中国海军在东海及钓鱼岛水域巡逻、演习常态化。
七、允许中国企业对钓鱼岛及附近海域的开发利用。
八、联合有关国家,重新讨论对日本的二战清算、战争赔偿问题。
九、重新讨论琉球群岛的主权地位问题,支持琉球人民摆脱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的正义事业。
十、鼓励中国企业参与俄罗斯南千岛群岛和韩国独岛的开发,鼓励中国民众前去观光旅游
国际法作业,论述钓鱼岛争端。
中日钓鱼岛争端是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两国关系中最敏感和最富有争议的问题。这-争端在法律上牵涉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归属;二是与之相关的东海海洋权益,如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
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由5个无人居住的小岛和3个小礁组成,其位置约在台湾东北120海里,西距中国大陆和东距日本冲绳各约200海里。岛屿附近水深100至150米,与冲绳群岛之间隔有-条水深1000米至2000米的冲绳海沟。整个群岛面积为6.3平方公里,其中以钓鱼岛面积为最大,约4.5平方公里。
钓鱼岛争端的产生与60年代末关于钓鱼岛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的"埃默里报告"的发表有关。自那时起,中日双方在岛屿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斗争日益激烈。进入90年代后,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双方斗争更加尖锐。
从双方争论的情况看,中国(包括大陆和港台)学者多偏重于从历史和地理角度来论证"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与日本学者侧重于国际法意义上的论述殊途而不同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消除分歧的难度。
考虑到这-状况,本文试图站在中国的立场上,从国际法的角度对此-争端及其解决前景做些深层次的探讨。
一、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及其国际法分析
综观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和大陆及港台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归纳起来,其理由大致有四:一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二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及中、日、琉的-些图志中并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即在此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1893年,慈禧太后曾下沼将钓鱼岛等3个岛屿赏给臣民盛宣怀作采药之用等:四是从国际条约(国际法)角度讲,钓鱼岛群岛无疑应包括在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范围之内而由中国割让给日本。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和1971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丝毫不影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与此相对,日本官立和学者(除井上消外)均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其历史和法律依据厥为:(1)钓鱼岛群岛(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以后,通过再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不单是无人岛,而且也没有清国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一月十四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始终是构成日本南西诸岛的-部分,而不是包含在基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2条得自于中国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3)基于第2条的理由,钓鱼岛群岛不在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必须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根据该和约第3条之规定,作为南西诸岛的-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此外,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也把该群岛包括在归还区域之内;(4)日本是依据国际法"先占"原则行事的,并通过民间实现了有效统治(指古贺辰四郎一家曾于1896年后获得该群岛4个岛屿30年开发经营权,1926年获得个人所有权。--笔者注)
比较中、日双方的主张,可以看出主权争端的关键问题有三,即:(1)中国所举的事实能否从法理上证明在1895年以前钓鱼岛属于中国;(2)日本的"无主地先占"结论是否成立;(3)占后美日之间的条约或协定能否作为日本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些纷争,有必要从国际法上澄清以下几点:
1.从时际法原则看,中国早在15世纪即已通过发现这些岛屿而获得其主权。
众所周知,国际法是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关系发展的产物,以西方的国际法原则来检验中国封建王朝时代领土垢合法性本身是不够合适的。即使如此,中国也并非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要说明这一点,有必要导入国际法中的"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概念。
时际法,原为国内法原则,用以确定因法律变更而引起的新旧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问题。根据时际法,法律不溯既往。一种行为的效力,只能按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按照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法律来确定。1928年,仲裁员休伯尔(Max Huber)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首次明确地阐述了这一思想,交将其作为国际法原则适用地该案。不仅如此 ,他还进一步提出要把权利在时间上的效力区分为权利的创造和权利的存在,从而推导出时际原则所包含的两个要素:权利的创造必须根据创造权利时的法律予以判断:权利的存在必须根据涉及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日期(critical date)的法律予以确定。这一引申使用时际法原则在所适用的法律上更加完整和严密。
自1928年帕岛仲裁案以来,时际法原则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规则,因而也是我们用以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有效法律依据。
根据休伯尔的著名论述,在判断钓鱼岛归属问题时将涉及到三个不同时期的国际法:一是有关国家"发现"、"管理"、"行使主权"这些法律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这应是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二是有关这些事实的"争端发生时"的法律,这应是本纪纪70年代初的国际法;三是该争端应予解决时的法律,这显然是指现时或将来的国际法。按照休伯尔的推导出的时际法的原则(亦称休伯尔公式)所包含的第一个要素,即"权利的创造必须根据创造权利时的法律予以判断",则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应适用的法律只能是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对于领土的取得,18世纪以前的国际法承认"发现"或象征性占有为有效方式。所谓"发现",通常是指"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physical discovery or simple visual apprehension)而言。也有人将其理解为"视务所及",登陆或不登陆均可。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在15-16世纪,通过发现取得的领土或在海处开拓殖民地的事例,更是屡见不鲜。15世纪哥伦布等人发现新大陆时,就是以"发现"作为取得美洲大陆领土垢根据的。
从中国方而所举的史料来看,中国至晚于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有关于钓鱼岛等岛屿的记载,这比日本声称的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岛早480年。显而易见,根据传统国际法关于"发现"可以作为取得领土垢依据,钓鱼岛等岛屿至少从15世纪就已成为中国领土至于在明清时,这些处于边远地方的小岛是否有中国人定居,并不影响中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
根据休伯尔公式的第二个要素,判断钓鱼岛主权归属时必须确定有关该"权利存在"的关键日期。所谓"关键日期",是指当事国双方在确立自己对某一领土的主权时相互开始产生矛盾的那一天。例如,在帕岛案中,法官休伯尔确定1898年12月10日是"关键日期",因为这一天西班牙同美国签订了巴黎条约,承认菲律宾为美国殖 地,并将帕岛割让归美国所有,而美、荷帕岛之争也正是由此而起。类此,我们可以断定,1895年1月14日,即日本内阁决议将钓鱼岛群岛"编入"日本领土的那一天,为处理钓鱼岛群岛主权争端的关键日期。
现在的问题是1895年1月14日以前中国是否继续维持了在钓鱼岛主权上的"权利存在"。如果没有,日本就凭藉"有效先占"法理取得钓鱼岛主权的可能。
史实表明,在1895年1月14日之前,中国至少已持续与和平地对钓鱼岛群岛显示主权权力达400之久,这些显示已如前述中国方面的主张。另外,在中国大陆学者吴天颖所著的《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一书中还证实,中国早在明代即已将钓鱼岛纳入本国海防区仙,确立军事管辖。因此中国在"关键日期"以前仍是钓鱼岛群岛的合法主人。
综上所述,在1895年以前,钓鱼岛主权是属于中国的。这一点在国际法上是经得起考验的。
2.日本占有钓鱼岛的过程并不真正符合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先占"原则。
在15-16世纪,在国际法上是"发现即领有"的时代,但到了18世纪后半期后,由于"无主地"已被帝国主主掠夺殆尽,因而仅发现已难作为取得土地的足够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无主地先占"原则就取代了原先的"发现"原则而成为取得土地的条件。在国际法上,取得领土垢"无主地先占"必须是"有效先占",它要满足五个方面的基本条件才能成立:领有的企图:无主地的确认;占领的宣告;占领的行动;实效管辖。
为了证明自己行动的合法性,日本一再声称它是根据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先占"原则行事的。这里姑且不论中国的主张,单从日本占有钓鱼岛的过程来验证其主张是否成立。从日本方面的资料来看,它确曾有过领有的企图。例如,明治十二年(1879),日本内务省地理局在编纂出版的《大日本府县管辖图》中,首次将钓鱼岛等岛列入琉球管辖;明治十九年(1886),日本海军省水路局出版《寰瀛水路志》,将钓鱼岛、赤尾屿、黄尾屿划入日本洲南诸岛。但值得指出的是,这些领有企图存在明显缺陷:一是这种企图的主体并非日本中央政府或内阁决议,因而并不是代表国家行为;二是当时中日琉球之争并未解决,中国清政府从未承认琉球归属日本;三是这些企图具有片面性和不公开性。因而,日方的这种领有企图在国际法上不具备实质意义。关于无主地的确认,日本方面也确曾做过调查,但调查的结论是钓鱼岛等岛"并非无主之物"。根据《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的记载,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三根据日本内务省命令所作调查称:"关于使无人岛归属冲绳县下之事,虽不敢有所异议,然其地势与日前所呈之大东岛(位于本县和小笠原岛之间)相异且与《中山传信录》所载之钓鱼台、赤尾屿、黄尾屿为同一之物,也无可怀疑。果为同一之物,则其不但既为清朝册封旧中山王的使船所熟悉,而且也各别附有岛台,成为航行琉球的目标,此事甚为明显。因此,对于此次与大东岛建立国标同样,一经勘查就马上建立国标之事,不胜担心之至。"这一调查报告表明,早在甲午战争前10年,日本政府即已了解到这些岛屿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关于占领的宣告,由于日本内、外务两卿担心中国的"疑惑",在行动上采取了"秘而不宣"、伺机窃占的策略,因而它对钓鱼岛的占有自始至终没有作占领宣告。
关于占领的行动,日本是以1895年1月14日的内客决议形式将钓鱼岛等岛屿编入本国版图的。事先既没作占领宣告,事后也没有通知中国或明文写入条约,因而整个占领过程具有明显的窃占特征。
至于实效管辖,日本至今找不出曾对钓鱼岛实行有效管辖的足够证据。日本方面虽然一直有人打着日皇十三号敕令的旗帜,谎称钓鱼岛群岛的编入已包含在内,而事实上该敕令仅仅是关于"冲绳县之群编制"的地方行政编制法令,而不是关于国土编入的敕令书,况且其中也根本没有钓鱼岛等岛在内。而现存于钓鱼岛上的"国标",也只是1969年5月15日为石垣市所建,并非明治时代的产物。所以,并不能说日本在争端发生之前曾对钓鱼岛群岛进行过实效管辖。
总之,就"无主地先占"的五个要素与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占有过程的比较来看,日方行动的每一个步骤都有重大缺失,日本所谓的"无主地先占"之完全不能成立。换言之,日本并不具备取得钓鱼岛主权的法理前提。
3、美日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能视为日本拥有钓鱼鸟主权的依据。
这主要有三方面的理由:首先,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是中日双方之间的问题,没有中国的参与和同意,日本与任何第三方就此问题所作的安排都是无效的,并对中国没有约束力。其次,在战后领土归属问题上,日本只能严格遵守其在1945年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及《开罗宣言》
,美日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能变更钓鱼岛的地位。根据《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的规定,日本在战后理应将包括钓鱼岛群岛在内的台湾附属岛屿一并归还中国,而根本不存在战后美日所谓的日本对钓鱼岛群岛享有"剩余主权"的说法。至于1951年的对日《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苏等国的参加,因而是非法的,这一点,周恩来外长在同年9月8日的声明中早已指出过。而与此相关的1971年日美《归还冲绳协定》,(也自然不能产生决定钓鱼岛群岛主权归属的法律后果。最后,美国也承认日美之间的条约和协定并不表示美国承认日本对这些岛屿享有主权。美国很早就声明,"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quot;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可见,美国政府也并没有因条约和协定而承认日本对钓鱼岛群岛拥有主权。
二、东海海洋权益争议及其海洋法适用
中日在东海权益问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
1、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范围。中国坚持大陆架是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支持大陆架可以超过200海里的观点,认为《联合国海洋法》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规定是很合理的。基于这一立场,中国声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人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日本则坚持大陆架为200海里,企图把钓鱼岛群岛包括在内。
冲绳海沟的存在进一步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中国认为,冲绳海沟证明中国和日本的大陆架是不相连的,海沟是两国的界线,海沟的因素在大陆架划分上不应被忽视。日本则认为,海沟在两国间的大陆边的延伸上仅是偶然的凹陷,日本200海里的大陆架权利不受影响。
2、在大陆架划界的原则。中国认为,划界"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一切有关因素,通过协商加以解决,等距离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任何单方面利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划界不能算数。日本则主张中间线原则岢殖迳9狄蛩夭挥杩悸窃谀冢衔屑湎卟攀呛鲜实慕缦摺?br>
3、关于岛屿海洋权益。岛屿的海洋权益主要涉及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个方面。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关于岛屿制度的规定,钓鱼岛可以享有12海里领海和12海里毗连区,对此中日双方不存在争议。问题在于这些小岛可否享有200海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中国认为这些岛屿不应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日本的意见则与此相反。
从上述分歧不难看出,中日双方均力图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归已有。从海洋法和国家司法判例来分析,中国的理由比日本充分、主张比日本合理。具体说:
第一,在大陆架定义上,"自然延伸"是确定大陆架概念的基本原则,200海里标准只有在符合"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才起作用。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的距离。"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任何情况下,第76条第5款规定有两种方式来划定大陆边的外缘。一是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二是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从公约对大陆架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自然延伸"是确定大陆架概念的基本原则,它指明了"大陆架"一词的地质学渊源和它与沿岸国大陆领土的密切关系。按照此一定义,并 结合上述第76条第5款的规定,中国最多可享有东海350海里大陆架,其位置可达到冲绳海槽中央。至于200海里的大陆架范围,其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它建立?quot;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换言之,如果受地理条件的影响,某一海域虽然邻近某一国家,但该海底地形并不能构成这一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则在这种情况下坚持200海里标准是无意义的。
由于冲绳海沟属于过渡型地壳,其深度达1,000米至2,000米,坡度很陡,可达10度,且两侧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东侧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活跃;西侧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冲绳海沟构成了中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岛架的自然分界线,理应作为划分大陆架疆界的事实根据。
第二,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原则。
一般认为,大陆架划分应依据自然延伸原则、公平原则、等距离原则等。但这些原则在划界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
公平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准则。它表明,在大陆架划界中,不管采用何种划界方法,都必须提供公平的解决办法,或者产生公平的划界结果,和达到公平的目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中"以便达到公平解决"一语就是对公平原则的另一种形式的确认和肯定。根据这一原则,在划界实践中应维护大陆架同陆地的那种延伸关系,把属于一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那部分划归给该国,从而使这种自然事实变成法律事实。
自然延伸原则是国际法中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指导大陆架划界的根本原则。自然延伸原则是指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领土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从法律上讲,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的根据,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引伸出来的,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表现。违反自然延伸的要求便是不合法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讲,自然延伸是指导大陆架划界的根本原则。
至于"等距离原则",本身并非大陆架划界的一般国际法原则。换言之,它并没有取得一般国际法或国际规则的地位,因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事实上,无论是在划界实践中还是在国际公约中,等距离划界方法从来都没有上升到真正的划界原则的高度,它总是从属于公平原则,受公平原则的支配。
基于以上分析,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理应遵循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并考虑到有关一切情况,通过两国间的协义来划定。违背公平原则,不顾及与大陆架划界相关的地理因素和法律约束,抽象地主张以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是不能令人接受的。
第三,从海洋公约和国际海域划界实践及司法判断来看,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亦不具有划界效力。
《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岩礁(rook)
,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根据这一规定,岛屿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具有两个标准,即(1)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2)不能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从逻辑上看,凡是不合这两上标准中任何一个标准的岩礁,即不得享有大陆架及经济区;只有同时合乎这两个标准的岩礁,方得享有大陆架及经济区。就钓鱼岛群岛的实际情况看,除了钓鱼岛与黄尾屿外,其他均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另外,岛屿本身的资源(如鸟粪等)具有可耗竭性和不具开采经济价值的特征,因而以其本身资源很难维持正常的经济生活。由此不难推断,钓鱼岛群岛不应享有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
从国际海域划界实践和司法判例来看,钓鱼岛群岛不具备划界效力。在国际海域划界中,中界岛(位于假想中线附近的岛屿)的划界产力可分为全效力、部分效力、零效力三种情况,即岛屿可享有完全大陆架、部分大陆架、无大陆架。其中,那些面积微小、无人居住、主权有争执的岛屿一般适用于零效力的情况,规定在划界时不予计及。例如,在1958年巴林与沙特阿拉伯,1968年沙特阿拉伯与伊朗及1974年印度与斯里兰卡等的大陆架和海域划界中,都曾作过这方面规定。从国际司法判例来看,在1977年的英法大陆架仲裁案中,仲裁法庭最重要的决定,就是赋予面积195平方公里,人口13万人的海峡列岛部分效力(甚至赋予零效力),其理由为:如果赋予该岛全效力,则势将破坏海岸总体地理的均衡。由于钓鱼岛群岛处于中国大陆和日本冲绳之间海域的中线,全部面积公为6.3平方公里,且无人居住,主权有争议,因此比照上述,钓鱼岛群岛应不具划界效力。
归纳而言,日本关于应使用中间线原则和冲绳海沟因素不予考虑,并意图以这些岛屿为基点同中国等距离划分东海南部大陆架的主张在法律上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
三、解决争端的前景
钓鱼岛争端的解决必须遵循和平原则。这主要是因为:首先,两国都是联合国的会员国,都有义务遵守《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的规定,即应"以和平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其次,中日两国在1972年的《中日政府联合声明》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都已郑重确认:要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这些规定实际上为两国政府处理钓鱼岛纠纷指明了方向,并对双方政府都有拘束力。
在
在钓鱼岛事件发生之后,中国政府实施哪些政策来抗衡?
2012年9月11日起,中央气象台把钓鱼岛及周边海域的天气预报纳入到国内城市预报中。
2012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布了《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
2014年4月24日,在国防部例行记者会上,新闻发言人杨宇军回应奥巴马表示钓鱼岛适用于《美日安保条约》称,钓鱼岛是中国领土,中国军队完全有能力保卫钓鱼岛。
2014年12月30日,钓鱼岛专题网站正式上线开通。该网站由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主办,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承办,使用域名。
扩展资料:
2012年9月1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中国有关部门将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开展常态化监视监测。2013年8月8日,中国海警巡航编队在中国钓鱼岛领海内对日本右翼分子进行了监视驱离执法活动。
2013年2月18日上午,中国3艘海监船第一次驶进钓鱼岛约1公里处。日本共同社称,3艘中国船环绕钓鱼岛航行约5小时。2014年,截止8月份为止,中国公务船巡航钓鱼岛达54次,据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中国海监海上巡航262天,共计50次进入钓鱼岛领海巡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日钓鱼岛争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钓鱼岛
东海经济专区
你参考一下吧。
中日共同开发
中日就东海油田达成共识日本共同社在2008年6月16日报道说,5月份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访日时已经与日本首相福田康夫达成暂时搁置领土争议,联合开发东海油气田共享收益的共识。6月18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正式证实这一消息:中日两国就东海油气田问题达成原则共识,除在东海选择一个区块进行共同开发外,日本企业还将依据中国法律参与合作开发春晓油气田。
1.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2008)电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
2、北纬29°49′,东经125°53′30〃
3、北纬30°04′,东经126°03′45〃
4、北纬30°00′,东经126°10′23〃
5、北纬30°00′,东经126°20′00〃
6、北纬29°55′,东经126°26′00〃
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它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2.共同社称中日同意共同开发东海气田
路透东京6月16日(2008)电---日本共同社周一引述消息人士的话称,日本和中国已经同意联合开发东海气田共享收益。但日本政府称尚未达成协议。
之前5月时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日本首相福田康夫在日本会面,同意解决东海油气资源争议。
日本估计这些双方存争议气田的已知储量为9200万桶油当量,但两国均称该地区实际储量可能比这大得多。
共同社称,双方决定暂时搁置领土争议,同意共同开发气田。
天普大学(Temple University)东京校区国际关系学教授Phil
Deans说:“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是巨大的进展。两年前,双方都坚持己见不肯妥协,好像看不到头似的。”
共同社称,预计两国最早本周就将发布官方声明。而日经产业新闻亦报导称,协议正在定稿阶段。
中国外交部对共同社报导不予评论,日本经济产业省官员则称尚未达成协议。
该官员说道:“仍在进行商谈,没有敲定什麽。”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曾表示已作好开采春晓气田的准备,至于其是否已经开始还不得而知。(完)
3.争议缘由
由于东海最宽处仅为三百六十海里,因此中日双方的专属经济区互相交叠。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果各自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出现的重叠区域需涉及的沿海国家通过谈判解决。日本主张中日的专属经济区应按照中间线原则,以中日海岸中间线进行划分。中国主张应该按照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因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水下的自然延伸,因此冲绳海槽才是中日专属经济区的分界线。
该争议海域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储备,中国和日本双方对该领域的能源开采出现了冲突。
中日政府虽然举行过几次谈判,讨论在东海资源谁属和开采问题,但却无法寻找到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除了在划分领海界线问题上有分歧外,中国在2003年开始开发的靠近中间线中方一侧的春晓油田就快落成的消息让日本政府显得更焦急。中国外交部还多次表示,中国有关气田包括春晓气田的开发完全是在中国近海,而且这些近海也是与日方无争议的,是行使自己主权权利的正常活动。对于中日在东海划界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中方一贯主张双方通过外交谈判加以解决。
4.关于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又称经济海域,是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该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拥有开发利用或准许它国利用的专有权。
关于专属经济区,联合国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做出海洋法公约决议,有详细规定。该公约签署批准国已达160国。目前仅有美国、朝鲜、伊朗、泰国、利比亚等尚未批准。
来自维基百科
整理BY 沦落成美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