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唐山撞船致5人死亡案船主被控故意杀人,此前曾定为交通肇事 )
故意杀人罪,这是唐山船主王瑞鹏被秦皇岛市检察院指控的罪名。2023年4月7日,此案在河北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在此之前,王瑞鹏曾被海港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
这是一起涉及5名船员死亡的海上刑事案件,2019年12月发生在渤海的唐山市滦南海域。辽宁船主李洪军驾驶的渔船遭到王瑞鹏所驾船只的撞碰后侧翻,当场造成1人死亡、4人失踪(后来均被法院宣告死亡)。
事发后,唐山海警局介入调查,此案被定性为“交通肇事”案。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王瑞鹏起诉至海港区法院。2020年6月,李洪军在网上实名举报此案引发舆论关注。当年7月,此案改变管辖,由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审判。
此次秦皇岛市检察院起诉王瑞鹏的罪名,由之前的“交通肇事”改为“故意杀人”。死者家属此前获得赔偿后撤诉,李洪军则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月7日,秦皇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天下午庭审结束,法官未当庭宣判。
渔船海上被撞致5人死亡,海警调查认定“交通肇事”
李洪军那艘“冀昌渔06092”号木质渔船,当年从海上打捞上来后,一直搁置在唐山海域嘴东码头的坞道上,至今已三年多了。船身多处受损,驾驶舱已经变形。
出事后被打捞上来的“冀昌渔06092”号渔船。
1974年出生的李洪军是辽宁省营口市的渔民。2014年,他花120万元从别人手上买下“冀昌渔06092”号渔船,办理了《渔业捕捞许可证》。
2019年11月,李洪军和他雇请的5名船员从营口出发,驾驶“冀昌渔06092”号驶向河北唐山的曹妃甸海域,捕捞目标是海底泥土里的白蚬子。
李洪军告诉澎湃新闻,2019年12月12日晚上7点左右,他的船驶入唐山市滦南县海域,由于潮位太低不便返港,便停在水面等潮。
“我的船在水上漂着,熄火了。”李洪军回忆,当时天色已暗,他和船员们围着火炉烤地瓜吃。离他们不远处,有一条木质渔船在“起地笼”(收网具)。突然,这条渔船后面的一条钢壳渔船快速驶来,很快靠近李洪军的“冀昌渔06092”号。
“对面船上几个人开口就骂,向我们砸酒瓶,然后掉转船头向我的船尾撞来。”李洪军说,当时他慌了,赶紧开船就跑,“对方的船是个‘大钢壳’,我估摸着(可载重)七八十吨。我的是二三十吨的木船,差太悬殊了。”
李洪军回忆,当时他看到前方海面停着一艘钢壳大渔船,便驾船过去绕着大船转圈,以寻求掩体保护,后面的那艘船也绕圈追赶。“绕到第三圈的时候,他的船头撞到了我的船尾。”李洪军说,被他当作掩体的大渔船没多久开走了,他只好驾船往码头方向行驶,而后面的船仍紧追不舍。约5分钟后,他发现船后右边多了一艘稍小些的钢壳船。
“两条船,一左一右两边夹我,没法逃了。”李洪军记得,当时“大钢壳”船追上来又撞了三次,“后来一直顶着我的船尾,我要左满舵的时候发现船舵失灵,一下子往左边翻了……”
李洪军的渔船侧翻后,在海面露出部分船底。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渔船侧翻下沉后,李洪军挣扎着从驾驶舱的窗户爬出去,浮出水面后发现船底朝上,其他船员不见踪影。他泡在海水里,筋疲力尽,几乎要绝望的时候,海面驶来的一艘大连渔船向他抛来救命的绳索。
事发七天后,李洪军的“冀昌渔06092”号渔船被打捞上来。船的后舱发现一具遗体——经辨认是船员吴锔柱。另外四名船员马洪亮、张显、秦世栋、张金宝都失踪了。2021年4月,失踪船员由天津海事法院宣告死亡。
李洪军成为“冀昌渔06092”号出事时唯一的幸存者。他后来了解到,当时撞击他渔船的是“钢壳”船“冀滦渔140”号,驾船的船主叫王瑞鹏,是唐山市滦南县人。
“我从来不认识他。他说他在那片海域下笼子(网具)了。我的船当时停着等潮,没有招你惹你呀。”李洪军说。
事发后,唐山海警局介入调查,此案被定性为“交通肇事案”。王瑞鹏被海警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
实名举报后案件管辖提级,涉事船主被控故意杀人罪
此案被当地海警部门称为“12.12交通肇事案”。针对渔船侧翻的原因,2020年1月,唐山海警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鉴定意见认为,“冀昌渔06092”木质渔船侧翻有三个原因:1、该船轮改装后稳性不足;2、“冀滦渔140”轮按压其船尾导致产生较大的横摇;3、翻沉前船轮左满舵进一步加剧轮向左横摇。
李洪军不服该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未获得唐山海警局批准。
河北相关部门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部分)。
2020年9月,河北省渔政渔港管理局作出《12.12交通肇事案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的结论为:“冀滦渔140”船未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导致“冀昌渔06092”船翻沉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冀昌渔06092”船负次要责任。
此案侦查终结后,由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港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被告人王瑞鹏起诉至海港区人民法院。李洪军和死者家属则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原告人李洪军在案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后面,用括号补上一行字:“实际应为故意杀人罪”。
“他三次四次故意来撞我,明摆着要置我于死地,怎么是交通肇事呢?”李洪军说。
2022年6月,在网上实名举报的李洪军。视频截图
2022年6月12日,李洪军在网络视频中实名举报唐山“海霸”袭击其渔船造成5人死亡。
此时距案发时间,已过去两年半。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对此案以交通肇事案起诉,海港区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李洪军在网上实名举报的第二天,澎湃新闻记者曾联系唐山海警局。该局工作人员当时表示,正对相关案情进行核查。
此案改变管辖后由秦皇岛中院审判。
2022年7月,此案的办案单位提级。根据秦皇岛市中级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此案由海港区法院移交至秦皇岛中院审判。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也由海港区检察院改为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对此案提起公诉。此案唯一的被告人、1986年出生的王瑞鹏,被起诉的罪名由此前的“交通肇事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死者家属在获得数十万元不等的赔偿后,均撤诉并出具刑事谅解书。李洪军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被告人,并判其承担船只损失等赔偿责任。
在4月7日的法院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王瑞鹏的刑事责任。据多名参加庭审的人士介绍,王瑞鹏在法庭上向死者家属和李洪军道歉,愿意接受民事部分调解,但否认故意杀人;其辩护人提出:此案系“交通肇事”案件,王瑞鹏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4月7日下午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唐山又一实名举报,船主举报“海霸”撞翻船只至5人死亡,怎么回事?
一位自称叫李洪军的男子实名举报称,在河北省唐山市海域遭“海霸”袭击,被两艘渔船追赶,其中一艘渔船“冀滦渔140”连续追赶撞击,将其所开的“冀昌渔06092”船撞翻,导致船上5人死亡。李洪军表示船上共有6名船员,他是唯一生还者。李洪军在举报视频中称,该案件由唐山市海警局立案侦查,海警局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案件并提交到检察院。李洪军认为案件定性严重违法,将他定性为案件嫌疑人后,导致案件拖延至今未开庭,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至今。
有媒体报道,撞船原因疑似因为海上捕捞利益起的冲突。但船主李洪军称他们当时并没有下网,在等待涨潮,但依然遭到了恶意撞船,造成船上6名船员1人获救、1人死亡、4人失踪(均宣告死亡)的后果。事后,肇事船只逃离。
事情发生后,多方核实调查,根据案情依法依规就行了。到底是唐山市海警局所称的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受害家属认为的涉嫌“故意杀人案件”?在当地官方没有明确的说明之前,谁也难下定论。因为,媒体的报道中,只有举报人一方的说法。
但是人们依然能从报道中找到众多疑点。比如说,李洪军在举报视频中称,自己在案件中作为受害者和幸存者,居然曾被定性为案件嫌疑人。同样,我们对事情的全貌不了解,很难说警方这个做法不对。但奇怪之处在于,李洪军找律师介入案件后,唐山海警局又撤销了对其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如此反复,是为什么呢?
另一个让家属难以理解的是,事故船只浸泡在海水中近8天无人打捞。家属认为,这对于实际碰撞地点、碰撞损伤、碰撞位置的确认造成了极大阻碍。这里,且先不说影不影响案件的证据留存吧,8天没有打捞,是因为打捞力量的组织比较困难,还是因为天气的原因?4人失踪,有没有因为打捞不及时的原因呢?总之,也应该有个说法。
另外从报道中看,办案人员体现了不专业、不耐烦的态度,人们也想知道一个答案。还有,案件拖延至今未开庭,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至今,这又是为什么呢?
随着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引发大量关注,唐山接连出现了多起实名举报的案件,这也是其中的一件。这些线索都应该值得当地高度重视,并进行逐一核实处理。6月13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了唐山市海警局,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关注到举报信息,正在进行核实。这说明在媒体报道之前,他们也看了相关信息,也在进行处理了。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好的信号。
当然,我们更希望在核实之后能有回响,能及时回应公众的合理关切。毕竟,司法案件公开透明,才是消除种种疑问的法宝。而且受害家属,也正盼望着公正的处理,得到公正的结果。
唐山船主实名举报在唐山海域遭海霸撞翻船仅自己生存,事件的原委有何详情?
唐山船主实名举报唐山海域遭到海霸撞击船只,最后仅仅只剩自己生存,从这次的海霸撞击船导致船翻了的事故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自己家人要是在海上航行的话,也一定要避开大风大雨天气,当然事情的原委就是因为这几名海霸看到他们的船只十分的漂亮,于是就围了上去抢夺他们的东西,并且这5人还被海水淹死了。
唐山市其实是一个黑社会泛滥的地方,之所以这么说的原因就是因为自从上回唐山市烧烤店打人事件发生之后,就有许多人实名举报唐山市黑社会,当然警方也一定是在配合他们寻找这些黑社会,但是这几个案件都是非常严重的,因为它涉及到5条人命,这名船主实名举报唐山市黑社会将他们的船只撞翻之后导致5人死亡,当然听到这个数据,我们也都是十分悲伤的,因为有5条人命,又因为唐山市黑社会而导致死亡,当然实名举报人也说到如果他自己说的这些话中要是有一句虚假不实消息的话,那么他也将会自己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从这句话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名实名举报者李红军,他也是十分笃定这件事情是真的。
我相信警方也一定会根据这个实名举报人是说的信息进行调查,因为他这件事情发生在2019年,他在2019年报案之后,却发现没有人管他这件事情,一直拖延到了现在这些死者的家属也都是十分悲惨,因为他们失踪的这些人都是属于他们家中的顶梁柱,如果要是没有这些人的话,他们的家庭也就是很难生存下来,所以我相信警方也一定要给这5个人的家庭还一个公道,将这些黑社会绳之于法只有这样才能将这些唐山市黑社会彻底一网打尽。
唐山实名举报!幸存船主举报“海霸”撞翻船只致5人死亡,这是怎么回事?
唐山幸存船主举报海霸撞翻船只导致五人死亡一案,真相浮出水面,令人心惊,此次案件中,李洪军为实名举报人,声称在唐山海域有其他船只故意撞翻自己船只,导致船上船员五名丧生。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不公,一定要学会及时的进行举报,利用社会舆论以及群众的力量才可以让你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在此次的曝光中不难看出,李洪军也是借此次烧烤店打人案件,热度进行实名举报,这种实际进行举报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避免被他人所侵害。此次举报内容是一起有组织的故意杀人案,不过在唐山市海警局提交检察院的队名则是交通肇事罪,法院至今仍然没有开庭审理,本案由此可以看出极有可能存在着猫腻。
事情发生经过是怎样的?
2022年6月13日,一则唐山海吧撞击渔船,导致5人死亡的言论引发网友热议,李浩静作为实名举报人,称自己在唐山海域捕鱼时,船只和其他船只发生口角之后,其他船只恶意碰撞船只,导致船体出现倾斜,船舵出现失灵,侧翻事件,五人死亡,一人幸存,令人泪目。
案件仍在进一步的调查当中。
实名举报之后,李红军声称自己被定为犯罪嫌疑人真正的嫌犯还带逍遥法外,目前,诸多网友正在热切关注这桩谜案,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一定能够将真相浮出水面,希望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能够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乘船出海还是其他问题,都应该学会保留证据保护自己,避免被他人所污蔑,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我认为在此次案件中,这名男子极有可能是受害人,只是畏于当地涉事人员的压迫,所以才一直拖到现在,不敢暴露出来。
男子实名举报唐山海霸撞击渔船,致5死1伤,此事目前有何处理进展?
最近唐山每天都有群众实名举报当地的黑恶势力。 其中,男子实名举报唐山海霸撞击渔船,致5死1伤这起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这起事件大家可能还不是太了解,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来了解一下。2019年12月12日晚上,船上加上船主一共六人开着渔船,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南海域遭到海霸袭击,当时有两艘渔船对其进行追赶,其中一艘船对船主的渔船连续撞击,导致渔船上的六人,五死一伤。
两年之后事件的举报者才敢进行发声,说明这件事的严重性非常大。这起事件的举报者也是事件当中唯一的幸存者。但是事件的幸存者却被法院定性为犯罪嫌疑人,而海霸当事人被定性为肇事事故,并且获得了取保候审,至今逍遥法外。这件事属实是让人大跌眼镜。说到这里,相信大家非常容易理解该男子为什么会对这件事进行举报了。
据了解,这起事件发生之后有多家媒体进行报道过,但是处理方法无人知晓。这个消息对于死去的家庭来说是一件让人难以理解的事。明明是一起故意杀人的重大刑事案件,被当作肇事案件处理。好在最近唐山发生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也让当时事件的幸存者敢于站出来质疑这起案件的真相。但是男子才刚开始进行举报,事件的时间过去得比较久。
上述原因使得这起事件得调查很难取得实质性得进展,这也间接导致了在这起事件种死去得五个家庭得相关赔偿问题很难落实下去。但是,我们要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对这起事件进行妥善处理。相信过一段时间这起事件一定会取得非常大的进展。这起事件的真凶最终一定会被缉拿归案。
唐山船主举报遭海霸致5人死亡,唐山海警局是如何回应这件事的?
唐山船主举报遭遇海霸袭击,导致5人死亡,唐山市海警局回应此件事情正在调查也会给网友一个交代,这名唐山船主回应说他自己的名字叫李红军,他实名举报在他开船的时候,船上总共有6个人,最后在行船过程中遭遇海霸袭击,导致5人死亡,自己就是其中唯一一个活下来的人。
唐山市船主回应说,他这次实名举报就是为了想让唐山市海警局,唐山警察局以及一些法院部门都注意起这件事情,因为这件事情涉及到5条人命,在上回的唐山市烧烤店事件中已经反映出了许多的问题,就比如说,上回唐山市烧烤店至今没有给网友一个回应,并且这4名女孩子都已经被鉴定为了轻伤二级,当然轻伤二级,这个鉴定也都是十分严重的之所以这么说的原因,就是因为这几名女孩子他们都是长相十分甜美的人,在半夜去吃烧烤,也是因为自己嘴馋,在吃烧烤的时候,他旁边坐着一群男子,这群男子先上来搭讪这群女子,但是这群女子不理这些男子,这些男子就开始对这些女子口头谩骂,并且将这些女子拉出去打。
当然这些行为店主看了之后也是十分气愤,店主也是去帮助这些女孩子摆脱这些坏人,但是店主一个人的力量实在是太薄弱了,对方的力量是十分雄厚的,在旁边围观的路人也是因为遭到这些唐山市打人的这些男子的恐吓,而没有报警与上前搭救,所以我们知道在外面吃饭或者说是和朋友聊天的时候,也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就比如说在出门的时候自己也需要随身携带一些防狼物品或者说是一些自保物品,当然我觉得女孩。孩子们也一定要自己去学一些功夫,这样就可以保护自己。
男子曝唐山海霸撞击渔船!这次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如何?
男子曝光唐山海霸撞击渔船,此次事故造成5人死亡,一人幸存的惨烈局面。
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临,海上出行本身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如果是他人蓄意为之,恶意攻击船只,必然会带来巨大的损失。在此次的意外事故中,李红军实名举报,当时是有别的船故意撞过来,导致船上6人落水,5人死亡的现象产生。事情发生之后并没有第一时间进行解决,在进行打捞的过程中打捞进度缓慢,一直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事故发生现场一名家属崩溃,嚎啕大哭,令人心痛。
事情经过是怎样的?
随着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件的曝光,唐山雷霆风暴专项整治活动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当中,唐山市民李红军借此机会举报一桩旧案,原来在两年之前李红军曾经和其他人员共同出海,在同一水域等待涨潮的过程中,和另一艘船上的船员发生了口角,争执之后遭受到了对方的连续撞击再撞击的过程中,对方与置人于死地将船只掀翻之后,造成5人死亡,一人幸存的惨烈局面事情发生之后,李红军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此次市民举报李红军声称愿意为自己所说一切承担法律责任。
此类事故应该如何解决?
在生活中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乘船出海更应学会第一时间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最好在船只上安装相关监控,这样可以更好的记录危机到来的影像,避免出现被他人冤枉的情况,如果想要解决这种问题,就应该提升人民的思想认知。在生活中有关部门也应该及时进行思想教育。避免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酿成如此惨剧,相信经过这件事情之后,警方一定会再次介入,让真相浮出水面。
请问:肇事逃逸(受害人死亡)可以称为 故意杀人 吗?
法律分析:肇事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致人死亡没逃逸判刑吗
一、肇事致人死亡没逃逸判刑吗? 对 交通肇事 的判刑是根据驾驶员有没有逃逸来决定的,致人死亡并且负有相应责任的都要被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二、车辆肇事致人死亡怎么办?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界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为即交通肇事后单纯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他人撞伤后逃逸,因为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包括行为人肇事后将他人致伤后逃逸,误以为被害人没有受伤或伤势不重而没有生命危险,或者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被害人会被在场的群众或者过往的车辆(如事故发生在闹市区、过往行人和车辆很多的地区)救助。在这类案件中,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交通肇事却仍然逃逸,应当均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处罚。但是如果肇事者致被害人重伤的事故发生在偏僻公路的公路、野外或者是在寒冷的深夜,肇事者明知除了自己以外他人能给予救助的可能性极小,仍然驾车逃逸,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此时肇事者构成不作为的 故意杀人罪 。 2、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 交通事故 ,即二次肇事的情况。此时也分两种情形: 第一,肇事者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逃逸,并因后一逃逸行为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前交通肇事行为和后肇事行为均构成 交通肇事罪 ,但是此种情况下对之按交通肇事罪进行 数罪并罚 。而适用 刑法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第三个量刑档次,在此 刑罚 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二,肇事者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途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情况多由于行为人因交通肇事紧张恐惧巍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上已有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放任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死伤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际危害了或威胁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对后一行为应按刑法第115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处罚。则行为人应当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承担刑事责任。 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按照《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 故意伤害罪 定罪处罚。因为肇事者先前的肇事行为和移动受害人的行为引起了其对受害人生命的救助义务,而行为人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救助行为,致使受害人受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对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因此应当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如果前一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对肇事者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 4、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为,如拖着伤者逃逸故意到车轧人,将受害人抛入水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此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中对于肇事致人死亡的量刑都是3年以下,如果有逃逸情节的话可能直接就到了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了,逃逸的这种情节会影响到量刑的结果,而且不管自己有没有逃逸,首先已经有人死亡了的这种情况也要正常心态去面对,如果因为一时害怕就逃逸了,会亲手把自己深入到更加不利的境地中。
交通肇事?故意杀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
、《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区别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三)、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