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5、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二)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车在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被盗抢”状态。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被盗抢行为须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年。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且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县(市)指标、阶梯指标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个人名下仅拥有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小客车的,视为名下无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