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胡运良确诊白指病,不少患病工友也联系上了他。有工友出具的一份不完全统计名单显示,该公司2016年至2020年发病144人,确诊伤残等级为六级、八级。从统计数据来看,几乎每年人数呈上升趋势,2019年达到峰值47人。
胡运良展示双手食指遇冷变白症状。 受访人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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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运良特别害怕过冬天,手指只要遇冷,就会变白,难忍的麻木和疼痛也随之而来。
四年前,胡运良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中度手臂振动病,因为手指遇冷会发白,俗称“白指病”。病发时,他就职于广东中山广盛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下称广盛公司)从事磨光工种已八年。
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胡运良的职业病致残等级为六级。之后,他顺利拿到一次性伤残、医疗、就业补助等工伤赔偿金。
胡运良认为,公司未岗前培训且未告知工种职业危害性和防护事项导致其患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除享有工伤保险外,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胡运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称中山一院)诉讼请求,判令广盛公司侵犯健康权并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六项共计93.80万元。案件经历一审、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两次一审判决结果,判赔金额从47.14万元改判为1.13万元。
2021年4月,胡运良再次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裁定为维持仅赔偿11350元的一审重审结果,而且多次催要,至今未拿到判决书,导致他无法继续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胡运良并非个案。其出具的一份《广盛公司手臂振动职业病年度不完全统计表》显示,2016年至2020年有144名工友确诊“白指病”。代理该案的律师介绍,目前涉广盛公司健康权纠纷已进入二审程序的有130余人。胡运良说大家几乎遇到同样的问题:诉求不被支持,判决书还“卡壳”了。
“全身一起抖”的磨光工作
胡运良确诊职业病前,早已有了征兆预警。
2016年1月的一天,中山少有的下了一场雨夹雪,气温骤降。胡运良骑着摩托车去参加工友的聚餐,饭桌上他脱下手套发现,双手食指都变白了,一点血丝也看不到。他赶忙倒上一杯开水暖手,但半天也没有知觉。
他倒腾着双手自言自语“我这手是怎么了?”工友们你一言他一语经验之谈:磨光抖的,所以没知觉。
磨光即抛光,正是胡运良在广盛公司的工作。
天眼查显示,广盛公司创建于1992年3月,注册资本4090万美元,参保人数4383人,经营范围涉及生产经营高尔夫球杆头及配件产品。
2009年8月,刚入职的胡运良被分配到公司高尔夫球杆头(下称球头)铸造车间。因为自觉不适应车间高温环境,工作两年后,胡运良调到了工资、福利待遇更好的磨光生产线。
整个研磨工序,需要工人双手拿紧球头送到高速转动的大型研磨机砂带上,对球头不同部位分别进行粗磨、细磨,再精磨。球头经过流水线被研磨成镜面一样光亮。胡运良说研磨中球头跳动,拿不稳就容易磨出残次品。所以工人必须将全身力量通过小臂传导到手,以此固定球头,“机器运转起来,从头到脚跟着一起颤抖。”
磨光生产线加班是常有的事,胡运良说有时加班到夜里9点下班,回家吃饭,双手麻木得都拿不稳筷子。但这并未引起胡运良的警觉,因为广东中山即便在冬季,气温也不低,手指并不常出现明显症状。
在胡运良记忆中,2017年有工人私下传言,公司里早就有人出现手指变白症状,而且诊断是手臂振动病。他的症状跟传言中一样,他想找发病工友了解情况,但广盛公司下设三个分厂几千名工人,多次寻人无果。
有一天,他从工友那里得到消息,深圳有一名社工会来给大家义务普及职业病预防知识。那次培训课,让他和工友对手臂振动病的发病和预防、维权有了初步认知。
公开资料显示,手臂振动病主要是长期从事手传振动作业而引起的手部末梢循环、手臂神经功能障碍为主的疾病。患者早期表现为手麻、手痛等症状,严重者出现白指,甚至导致全手出现发白症状。2013年12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发布实施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显示,手臂振动病被列其中。
2015年3月实施的《职业性手臂振动病的诊断》标准规定,依照一年以上连续从事手传振动作业的职业史,以手部末梢循环障碍、手臂神经功能障碍和(或)骨关节肌肉损伤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末梢循环功能、神经肌电图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职业卫生学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没有特效药的病
授课社工说,这是一种没有特效药的病。
心里发慌的胡运良,培训课后不久就向广盛公司健康管理部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公司告知他要有手指变白的相关证据,才能给其出具从事工种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手续。
中山的冬天,每年也就那么几天降温。胡运良说,气温低就容易激发手指变白,但有时症状不是太明显,取证效果也就不好。有一天,他冷水洗手后出现了白指,赶快用手机记录下了影像资料。
2018年1月,胡运良前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职业病鉴定,医生对其冷水复温检测,发现多次出现白指症状。住院期间,他还发现有好几个广盛公司员工也在查白指病。同年4月,广东职防院依照他的临床检查结果,以及《职业性手臂振动病的诊断》标准“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手传振动作业的职业史”,诊断胡运良患有职业性中度手臂振动病。
2018年4月,胡运良被鉴定为职业性中度手臂振动病。 受访人供图
一名职业病防治院的院长向新京报记者介绍,手臂振动病诊断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种标准。轻度表现,白指发作累及手指尖部位,手部痛觉或关节肿胀、变形;中度症状为白指发作累及手指中间和远端指节,并伴有手部肌肉轻度萎缩;重度症状,白指发作累及多数手指的指节,甚至累及全手,严重者出现指端坏疽,甚至出现手部肌肉萎缩或手部变形。
上述院长还介绍,确诊中度、重度职业性手臂振动病的患者,依照规定,用工单位对患病职工必须调离手传振动作业岗位,防止病情继续发展。另外,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暖,防止白指被反复激发。
而手臂振动病患者赔偿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伤补偿,二是民事赔偿。
依照1995年1月原劳动部发布实施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要求,胡运良入职广盛公司工作年满五年以上,可享受六个月的医疗期。
住医治疗期间,医生告诉他这种病治疗原则应根据病情综合性治疗,平时注意手部和全身保暖,减少白指发作,目前尚无特效药治愈本病。
2018年11月22日,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书》显示,依照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胡运良患有职业性中度手臂振动病,被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六级。
劳动功能障碍划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六级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2018年11月,经鉴定胡运良职业病致残等级为六级。 受访人供图
得知胡运良确诊白指病,不少患病工友也联系上了他。
有工友出具的一份不完全统计名单显示,2016至2020年发病144人,伤残等级为六级、八级。从统计数据来看,几乎每年人数呈上升趋势,2019年达到峰值47人。
依照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胡运良经与广盛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他拿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八项59.31万元。
民事赔偿“越判越少”
虽拿到工伤保险的赔付,但胡运良并不甘心:“这些钱,相当于买断了我的下半生劳动能力价值。”
胡运良是家中独子,六十多岁的父母已失去劳动能力,一双儿女正读小学和中学,生活压力很大。
工伤赔偿结束,胡运良就民事赔偿向中山一院发起诉讼。
他诉称,因入职广盛公司工作期间,长期从事手传振动作业这一职业危害因素,而罹患职业性中度手臂振动病,公司具有重大过错。所患职业病在医学上无法治愈,且未来会逐渐恶化,严重影响劳动能力,致使本人及家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工伤待遇赔偿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损失填平及公平原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广盛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六项93.80万元。
坚持民事赔偿诉讼的,不止胡运良一个人。他已知广盛公司至少有百余名工友,因患职业性手臂振动病向法院诉求民事赔偿。
与胡运良熟识的三位工友,患病后有的回到老家谋生,有的留任广东中山、东莞打零工。他们诉广盛公司民事赔偿案件也同样进入了二审程序。
王利涨,42岁,湖南常宁人,2018年5月鉴定为职业性中度手臂振动病,劳动能力障碍六级。从广盛公司离职后留在中山从事代驾工作。
王利涨告诉新京报记者,即便夏天开车双手也不敢吹空调,“面上看有一双健全手,但外人很难体会到我们的痛楚。遇冷,感觉血管里的血就不流了,而且关节胀痛。”
唐义,37岁,湖南湘潭人,2018年4月被鉴定出职业性中度手臂振动病。而早在2016年3月,广盛公司就曾组织他们前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体验。“公司应该早就发现了问题,但这次体检后也未提醒工人做防护措施,直到两年后我被确诊为中度症状。”唐义说,如果不是指望这个工作待遇好,他肯定不会再从事磨光工作。
42岁的罗来前,拿到工伤赔偿后选择回到老家湖南娄底,帮助弟弟管理建筑工地。
“我们这个年龄正是干体力活的好时候,可惜一双手废了。”罗来前感慨,去年冬天冷的时候,有两次手拿不稳筷子,还是妻子给喂的饭。
患病工人罗来前展示患白指病症状。受访人供图
唐义等人的民事赔偿诉讼,也跟胡运良一样,遇到了“越判越少”的窘境。
2019年6月,中山一院判决广盛公司向胡运良支付民事赔偿47.14万元。广盛公司上诉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21年1月,中山一院重审改判广盛公司赔偿胡运良1.13万元。
胡运良不服判决结果也上诉了。他说同样的案由、同样是上述法院,以前就有判决广盛公司全额赔偿的案例,他请求同案同判。
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显示,2015年5月,广盛公司职工左哲明因患职业性中度手臂振动病,向中山一院诉求判令该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四项共计35.41万元。经审理查明认定,他因入职广盛公司长期从事手传振动作业,因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条件而导致其患职业病,广盛公司存在明显过错。
2016年9月、2017年9月,中山一院、中山中院两审判决结果几乎全额判赔。另一名工友张高敏诉广盛公司健康权纠纷案,该两级法院也是判决全额赔偿。
2022年11月23日,新京报记者致电左哲明了解职业病赔偿事宜,他说事情都已结束,不想再谈起此事。
工友不完全统计,2016-2020年手臂振动病发病人数144人。 受访人供图
职业性振动病不构成伤残等级?
截至目前,发病工友们多数已与广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拿到工伤赔偿另谋出路,但胡运良、唐义等多位工友并未放弃民事赔偿诉讼。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广盛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共有194份判决文书。两名代理律师介绍,目前所代理的患病职工诉广盛公司民事赔偿案,已进入法院二审程序的有130余起。
梳理判决发现,多数广盛公司与职工健康权纠纷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伤残程度鉴定标准上:工友们认为,依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他们因工致残,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广盛公司则认为,工伤致残等级不同于人身损害致残的等级。
在胡运良案的审理中,广盛公司辩称员工不幸患职业病,已视同工伤获得充分赔偿,企业不应再承担相应责任,请求法庭查明胡运良工伤是否构成人身损害及级别。
法院释明,此前该院审理的一起广盛公司与职工健康权纠纷,法院曾委托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依照2016年4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部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原告职业性轻度手臂振动病进行伤残程度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职业性轻度手臂振动病不构成伤残等级。
而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当庭答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无条款对应职业性手臂振动病。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鉴定标准缺失,无法通过鉴定程序来确定胡运良的人体损伤程度,而劳动能力障碍鉴定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又存有明显差异,两者鉴定结果不能等同。胡运良诉求依照劳动能力障碍程度计算赔偿缺乏合理性,对广盛公司明显不公平。但鉴于未能进行人体损伤鉴定,原因不可完全归咎于胡运良,且胡运良患职业病又是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对胡运良诉求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减半计算,作为胡运良应得赔偿。
判决后广盛公司上诉,中山中院裁定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中山一院重审判决,因胡运良不能举证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故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
广盛公司外景,该公司上百位员工患上手臂震动病。受访人供图
法院正抓紧推进调解进程
2021年4月,中山中院开庭审理了胡运良上诉案,当时一起开庭审理的同类案件有20起。
胡运良上诉案开庭后已过去19个月,他至今没能拿到判决书。2021年10月11日,胡运良等人向中山中院催问判决结果,主审法官李勇源与他们沟通还作了笔录,记录了李勇源和四名诉讼当事人的沟通内容。
对于为何出现对诉求全额、减半、不支持三种不同判决的问题,李勇源答复称,判决诉求减半赔偿是经审委会讨论的。判决不支持诉求的,是本院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裁定发回中山一院重审的案件,只有58宗案件经历了此程序。目前,判决诉求减半、不支持赔偿的154宗案件已合并到一起审理,经历一审后进入二审阶段。
对于迟迟不能结案的疑问,李勇源表示,不是不结案,审委会要求本案每一阶段,都要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山市委政法委汇报案情并等待指示意见,等待指示意见前,合议庭组织双方调解。另外,中山中院案件量也比较多,客观上也有困难。
2022年3月,患病职工到中山中院催问二审判决书。 视频截图
2022年5月,胡运良等人的代理律师曾与李勇源手机短信沟通催问判决书事宜。李勇源回复,因本案涉及150多人上诉,依照要求案件宣判前必须向上级法院和当地党委报告。目前,该院已经成功调解部分案件,正抓紧推进调解进程。
2022年11月29日,新京报记者多次电话、短信联系李勇源未果。11月30日,中山中院审判监督庭工作微信号回复新京报记者,称依照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审理中的案件,承办法官及其所在部门无权对外透露任何信息。
胡运良查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显示,2021年12月27日他的上诉案已结案,结案标的额11350元,结案方式“维持”。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公开、不公开审理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无论结果是好是坏都无所谓,你总应该给我个判决书吧,我才能申请再审。”胡运良说。
有患病工友认为,广盛公司不再认可民事赔偿责任,可能是患病人数大增,无力承担民事赔偿。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2015年10月,广州日报曾发布《全省新发25种职业病 “手臂振动病”赔倒一间厂》新闻,时任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副院长陈嘉斌透露,手臂振动病最早发现于东莞的几家五金加工厂,从事高尔夫球杆杆头金属件打磨的工人。职防部门调查发现100人左右的厂里70%的工人患此病。2014年广州东部的一家高尔夫产品工厂被迫关门,就是因为几十名工人发病,医疗保险赔偿大部分外,企业给每人赔偿款达到40万元,只得倒闭。
手臂振动病来袭,使广东高尔夫产品制造业受重创,目前仅深圳、中山各有一厂在生产,而病例还在持续发生。
12月4日,新京报记者多次致电广盛公司健康管理部王战强,了解公司采取什么措施来杜绝此类病情再发生。对方拒绝了采访请求。
胡运良说,广盛公司磨光岗位工人多人被确诊职业病后,公司也采取了相应的干预和预防措施。大型研磨机醒目位置贴上振动作业警示牌。该警示牌内容显示“振动有害”“戴防护手套”等字样。他还听说,从2019年开始,公司要求研磨岗位工人,最多干满三年就要调岗,以此来控制从事振动作业时间。
广盛公司职工陆续爆发白指病后,公司在设备上张贴振动作业警示标。 受访人供图
广盛公司的防治举措,对胡运良来讲来得有点晚,在这个冬天,他和其他患病工友,仍要忍着手指的麻木和疼痛,一边去赚钱养家,一边等待着拿到二审判决后,继续索赔。
新京报调查暗访组
编辑 | 甘浩
校对 | 翟永军
员工出现工伤是否需要企业赔付?
劳动者的工伤公司是肯定要赔偿,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由用人单位赔偿,也就是所在公司进行赔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务合同,里面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因此当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意外伤害时用人单位是需要赔偿的。那么劳动者受到工伤后,劳动者应当怎样向公司索赔呢,具体应该索赔哪些方面呢?接下来我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一、工伤公司需要赔偿吗
劳动者的工伤公司是肯定要赔偿,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由用人单位赔偿,也就是所在公司进行赔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务合同,里面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因此当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意外伤害时用人单位是需要赔偿的。
二、赔偿费用包括哪些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因此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者因为公司某些活动受到意外伤害时,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工伤比较严重,导致劳动者劳动能力下降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那么劳动者在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时,一定要提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未来生活负责的相关要求。
企业给员工交的工伤保险太低,受伤后得到的赔偿很少,怎么办?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伤残二级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如果单位没有为您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则上述费用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只能由单位按上述标准支付。如单位拒绝,您可以在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上述费用。
结合以上,不足部分由企业承担!
企业员工工伤赔付标准
法律主观:一、工伤企业赔偿标准工伤单位赔偿标准:(一)工伤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住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二)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三)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二、工伤公司要赔哪些费用发生工伤,除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职工一定的补偿金:(一)工伤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费及食宿费:住院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二)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三)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三、私营企业工伤赔偿标准每个地区标准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职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被30-50元每天不等。
法律客观:一、最新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最新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治疗结束后按残疾等级另行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治疗终结后,影响劳动能力,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煤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交通事故中误工费怎么算交通事故误工费怎么个陪法: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从《民法通则》和《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应规定来看,并未对受伤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客观上并因误工而导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应受年龄、性别等因素的限制,都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的内容都有哪些?工伤保险怎么用?工伤了该怎么去正当维护我们的权益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九条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扩展阅读——广东公司保险条例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办法另行规定。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参保人的登记、费用的计算、待遇给付等项业务工作;负责职工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工伤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名册等资料。单位发生被保险人的人数增减、银行帐号更改等情况的,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次月5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所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企业都应明确企业或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应进行体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康证明。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七条 工伤报告书是由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制作、向安全生产及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文书。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并在15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报告书。
第八条 因工负伤的医疗终结期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粤劳险[1992]第51号)的规定执行;伤残鉴定标准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996)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专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其申请鉴定伤残等级。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有关申报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1-10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30日内,一并持有关申报资料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凭死亡证明及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前三款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专职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均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持有驾驶证而非专职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时发生伤亡的,按条例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的,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处理。由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比照因工负伤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其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在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费率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费率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变动情况,对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实行上下浮动,但浮动幅度最多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的50%。
第十五条 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期缴纳,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凡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而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时,由单位按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负担各项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以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核算。各县(区)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除留相当于上年度应收金额的30%作为周转金外,其余基金应上缴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核算前,实行省、市两级调剂制度。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伤残人员异地安置、遗属待遇负担重等原因造成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困难的,应由省级工伤保险调剂基金给予调剂。调剂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第十八条 工伤预防费由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13%提取,所提取的工伤预防费的30%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及伤残评定等费用开支,70%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工伤预防费的提取及使用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第十九条 工伤保险的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由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从上年度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 条例第六章规定所加收的滞纳金及追回被非法骗取的款项,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各项罚款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罚款单,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到指定的银行交款,罚款收入上交国库。
第二十一条 工伤抢救应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在情况危急时,也可以就近送往其他医院进行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即转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继续治疗。对伤情稳定仍不转送指定医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被保险人伤情稳定以后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二条 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的被保险人,需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提出意见,并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全部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安装进口康复器具产品,或自行更换美容性、装饰性假肢,或故意损坏康复器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付安装、维修、更换费用。
第二十三条 被鉴定为1-4级残疾的被保险人回原籍异地安置,必须是将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异地安置;在异地工作,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后回户口所在地安置的,不属异地安置,单位不支付安家费。
第二十四条 确有特殊原因要求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回省外安家的被保险人,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约,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20xx年的残疾退休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需要护理的,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20xx年的护理费。
第二十五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残疾的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工伤辞退费按辞职或终止合同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计发40个月,7级计发25个月,8级计发15个月,9级计发8个月,10级计发4个月。
第二十六条 残疾退休金的调整参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终结后办理了残疾退休手续的被保险人的护理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遗属抚恤金自1998年11月1日起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计发。但条例颁布前经当地政府发文规定遗属抚恤金的水平高于48个月的,可继续按原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的亲属必须符合国家关于供养直系亲属规定的条件。配偶有劳动能力或有相对稳定的工资收入或其他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固定收入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不发给配偶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 领取残疾退休金或长期生活补助费的被保险人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单位或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不能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下一个月起暂停支付其有关待遇,待其补报生存证明或本人前来时予以补发,补发部分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活期利率计息。长期生活补助费按单位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全额调整,但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三十一条 领取残疾退休金的被保险人因病死亡时,按旧伤复发死亡办理,遗属抚恤金按规定标准的50%计发。チ烊〔屑餐诵萁鸬谋槐O杖艘虿∷劳龊螅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参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按月支付遗属生活补助费直至其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第三十二条 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已由单位办理了长期支付待遇的职工,仍按原办法管理;由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负担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从1998年11月1日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渠道发放。
第三十三条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被保险人因未能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而危及生命或对其康复有严重影响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垫付工伤医疗费用,以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抢救、治疗。在被保险人获得民事赔偿和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时,应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0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仍按原规定执行。1998年11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按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工伤保险的范围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