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阶段性政策适用范围和时间是什么?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单位。
适用时间:本政策是为应对疫情,继续实施的阶段性支持政策,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2.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如何申请缓缴?
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提出缓缴申请,将系统自动生成的《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下载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通过系统上传照片或扫描件即可。
单位申请缓缴前应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
如确不便上网,也可前往所属管理部或通过邮寄材料办理。
3.本通知印发后,单位新申请缓缴的,其缓缴截止时间到什么时候?
对于新申请的缓缴单位,其缓缴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
4.如单位已在本年度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间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截止2022年12月,本通知印发后,单位缓缴期间会自动顺延至2023年6月吗?
不会自动顺延。本年度已申请且正在生效的缓缴,其缓缴截止时间仍为2022年12月。
如2023年1月1后,您单位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需继续申请缓缴的,申请成功后,该缓缴截止时间即为2023年6月。
5.单位在网上申请缓缴后,审核需要多长时间?如何得知审批结果?
单位在网上申请缓缴后,所属管理部一般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您可登录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点击页面左侧“公积金”-“申请缓缴”,在页面下方“历史申请信息”中查看【审核状态】:如为“业务已完成”,则审核通过,可点击操作区【批复下载】,下载缓缴批复文件;如为“待审核”,请您耐心等待;如为“退回”,请仔细查看备注原因,修改后重新提交。
6.申请缓缴的单位,如果通过托收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应该在缓缴申请同时停止托收业务?
无需主动办理。单位申请缓缴成功后。其托收业务自动停止。建议在托收日前提前申请缓缴。
7.单位缓缴后,增减员如何办理?比如1月开始申请缓缴,所有的增减员都操作在1月吗?
缓缴起始时间为单位当前汇缴年月。缓缴期间,单位的增减员操作均体现在当前汇缴年月。单位应根据职工实际在岗时间在缓缴到期后为职工补缴。
8.单位缓缴后,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该如何处理?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针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如何处理,单位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待复缴后,单位统一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额和个人缴存额进行补缴。
9.如单位经营情况好转,希望提前结束缓缴,该如何处理?
如单位不希望缓缴至2023年6月,想提前结束缓缴的,可在复缴的当月登录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公积金-申请缓缴】,在已申请的的缓缴业务后点击【复缴】,申请成功后,单位即完成复缴,其汇缴月份为当前自然月。
如单位希望恢复托收,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或柜台办理。
例如:A公司申请2023年1-6月缓缴。2023年2月A公司经营状态好转,希望恢复汇缴状态。则经办人应于2023年2月期间(托收日前)登录单位网上业务平台自助申请缓缴复缴。复缴完成后,其汇缴月份自动调整为2023年2月。
10.单位缓缴至2023年6月,到期后需要主动申请复缴吗?
不需要。2023年7月1日起,本次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间的缓缴单位自动复缴,其汇缴月份自动调整为2023年7月,无需提供任何材料,也无需提交任何申请。
单位复缴后,应尽快对之前申请的缓缴月份进行补缴。如单位仍受疫情影响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可按常态化缓缴政策继续申请缓缴。
11.缓缴单位在2023年7月自动复缴后,还需要办理年度缴费基数(跨年清册核定)手续吗?
应办理。无论该单位开始正常汇缴,或是想继续申请缓缴,都应于7月内完成年度跨年清册核定。
12.缓缴单位复缴后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补缴金额如何计算?
单位应对缓缴期间的职工在职情况做好记录,确定补缴时间区间。单位复缴后,应及时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提交职工补缴清册,完成补缴业务,避免引发职工争议。补缴金额按照选定的补缴月份自动计算。
例如:甲企业共6人(A、B、C、D、E、F),2023年1月申请缓缴。2月新入职1人(G)、离职1人(B),4月离职2人(C、D),5月新入职1人(L)。缓缴至2023年6月。
则甲企业应在缓缴期间办理相应的公积金人员增减。在2023年6月自动复缴后,应为A、E、F补缴1-6月的住房公积金,G补缴2-6月的住房公积金,B补缴1月的住房公积金,C、D补缴1-3月的住房公积金,L补缴5-6月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补缴操作流程可参见“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操作详解”。(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386727/386730/386733/387175/index.html)。
13.我在单位缓缴期间离职了,单位是否应给我补缴在职时的住房公积金?是补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还是只补一半?
单位复缴后为职工进行补缴时,对于缓缴期间离职职工的补缴应同步完成,与在职职工没有区别。补缴金额应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额和个人缴存额合计。
例如:乙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在2023年1月申请缓缴。乙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缓缴期间由单位暂时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待复缴后统一补缴。职工张三缴存基数为10000元,每月公积金缴存额为1000元(含单位缴存额500元、个人缴存额500元)。张三于2023年3月离职。乙企业在2023年7月复缴后,应为张三补缴2023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1000*2=2000元,其中1000元为缓缴期间代扣张三的2023年1-2月的个人缴存额,1000元为缓缴期间的单位缴存额。
14.受疫情影响办理缓缴的单位,其职工还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单位缓缴后,不影响其职工新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15.缓缴单位的职工如已办理约定提取,其支付会受影响吗?
如职工已办理约定提取,单位缓缴后,其约定提取可能会因为账户余额不足而无法支付。若单位缓缴期间较长,职工的约定提取连续三次划款失败的,其约定自动终止。待单位为职工完成汇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可登录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管理】,点击提取事项右侧的【约定提取管理】,将“公积金的约定提取信息”栏目下的“当前状态”改为“启用”后点击【提交】,该约定提取恢复正常。
若职工的约定提取未终止,待单位为职工完成汇缴或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其约定提取自动按约定日期和周期进行支付。
单位应及时告知缓缴后职工的约定提取可能会受影响的相关事宜。
16.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少许困难,但不想申请缓缴,是否还有其他的支持政策呢?
单位还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1-4%,此业务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结。具体操作可见“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操作详解”。(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386727/386730/386733/676562/index.html)
17.单位受疫情影响办理缓缴后,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影响吗?
不受影响。单位受疫情影响办理缓缴后,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缓缴月份视为正常缴存计入缴存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东莞市建设局东莞市建设局网站
1、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办特种作业操作证?2、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怎么样3、东莞七条新政促楼市:多孩家庭可多购一套住房,取证2年可售4、东莞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遏制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5、东莞发布楼市新政!预售新盘这样转现售成交...6、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怎么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办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办理。
到当地东莞市建设局的建设厅办理东莞市建设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办理换证手续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东莞市建设局,应当于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东莞市建设局,由持证人本人或其现在的聘用单位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准备操作资格证书延期所需材料,向就近的培训考核站提出申请。延期复核合格的,更换新的操作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原证书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
二、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换证的持证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东莞市建设局:
(一)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建筑安全协会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二)未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
(三)身体健康状况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
(四)近2年内没有违章操作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违章操作记录未超过3次;
(五)参加培训考核站或所在工作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学时。
三、各培训考核站应按《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审核申请人员是否符合延期条件,并向省建筑安全协会提交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的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换证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建筑安全协会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正、副本原件;
(三)近期小一寸红底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年度继续教育延期复核的相关资料;
(五)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身体健康体检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怎么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非常不错的,首先这个单位的工作环境是非常不错的,薪资方面也是非常不错的,而且还有一些福利和补贴。
东莞七条新政促楼市:多孩家庭可多购一套住房,取证2年可售5月14日凌晨,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莞市金融工作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八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建〔2022〕4号),并从5月14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从七个方面作出优化调整。其中包括,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响应国家优化生育政策的精神,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居民家庭,允许其新增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其中非东莞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东莞累计缴纳24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解决“一房多证”历史遗留问题,对居民家庭持有或购买“双(多)证房”但实质作为一套住房使用的,在核验购房资格时,该“双(多)证房”视作一套商品住房。
优化服务便利交易,继续优化并定期更新“房价地图”,进一步加强房价信息公开。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强化信息互联互通,逐步推行“交房即发证”。推进抵押中房屋交易,实现抵押权注销登记、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一次申请并办。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5年调整为2年。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的可以进行交易转让。
在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方面,《通知》表示要发挥好保障性住房“兜底”作用,切实加强对新市民、青年人、各层次人才、中低收入户籍家庭等重点群体的住房保障。通过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通过配售“三限房”、安居房等,降低符合条件的刚需群体和人才的购房门槛;鼓励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共有产权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租购的支持力度。通过夯实住房保障基础,更好满足刚性住房需求。
要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积极支持居民合理住房信贷需求。商业银行要准确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鼓励银行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的购房人,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此外,《通知》明确,稳定住宅用地供应、提高商品住宅品质、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优化住宅用地出让条件;鼓励开发企业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商业配比;稳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对分期缴纳土地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报建等手续,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加快房地产开发建设进度。
严格落实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明确商品住宅基本品质要求,鼓励开发企业自主提高品质建设标准,支持优质优价。明确购买政府认定的绿色建筑商品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依规上浮20%的额度,增强开发企业“提品质”的积极性。
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强化预售资金信息化监管。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并专款专用,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使用。改善企业资金周转,保障项目如期竣工交付。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东莞适时优化购房政策,自今年5月1日起恢复个税购房政策,优化人才购房和新入户购房等政策。结合4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相关精神,东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5月1日,东莞实行新的住房限购政策,社会保险之外,可凭借个人所得税证明买房,此前要求的社会保险金“逐月连续缴纳”调整为“累计缴纳”;落户即可购房,取消对新落户居民家庭购房时的社会保险金限制。
此前的2月25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执行新区间流动性调节系数的通知》。2022年1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为84.50%,下降至75%<个贷率<85%新区间,且近三个月资金净流量连续为正数,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解除。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流动性调节系数工作机制的通知》,从2022年3月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系数调整为1。这也是继2021年6月1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系数从0.6调整至0.8之后的再次变动。这同时意味着,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系数上调后,虽有上限额度,但对部分缴存职工来说相较此前可贷额度有所增加。
根据东莞市商品住宅网上签约销售情况,东莞4月地面建筑层数超过4层成交1781套,环比减少27.8%,均价29376元/平方米,上涨4.8%;地面建筑层数4层以下网签52套,3月这一数据为50套,均价35273元/平方米,上涨22.6%;二手房网签1071套,环比增长69.7%,均价19711元/平方米,微涨7%。
同比来看,今年4月东莞地面建筑层数超过4层网签套数减少30%,房价上涨21.5%;地面建筑层数4层以下网签套数减少50%,房价上涨25%;二手房网签套数减少56%,房价上涨5.77%。2021年4月,东莞地面建筑层数超过4层网签成交2558套,均价24179元/平方米;地面建筑层数4层以下网签106套,均价28180元/平方米;二手住宅网签2449套,均价18635元/平方米。
东莞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遏制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9月27日, 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下半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专项检查至10月30日止,意在进一步规范东莞市建筑市场秩序,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用工情况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涉及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 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保证金(保函)制度、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等;合同履约情况,涉及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施工单位合同履约情况;施工发包与承包情况,涉及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问题,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问题。
检查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即日起至10月14日为自查阶段,10月15日至30日为抽查阶段。
参建单位自查。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组织辖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工程的发承包行为,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作业单位等参建单位做好自查工作。自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开展整改。
属地部门自查。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联合属地公安、人社、税务、市场监管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提前三天通知项目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备检材料,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自查,特别要对项目管理人员到位率低、工期严重滞后、质量安全隐患多、工人工资纠纷多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建立项目台账,对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在自查过程中,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抽查阶段,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公安、人社、税务、市场监管部门组成工作组,实地抽查在建工程。
在实地抽查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保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不良行为扣分处理;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对专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按程序予以深挖细查。对已查实的发承包违法行为,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资质证书等。
东莞发布楼市新政!预售新盘这样转现售成交...东莞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合同文本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自4月1日起,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盘项目,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确权)以及房产交易平台可获取不动产实测权籍数据后,需使用“现售”合同成交。
有媒体分析,此新政将使得房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压力。
因为去年(2021年)9月14日起,东莞预售楼盘收到所有资金,需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直到预售楼盘全部楼栋竣工验收以及完成初始登记后,才可以取消监管。
而现售并没有进行资金监管账户机制,意味着,新政后,预售楼盘确权后,转现售签约后,开发商对于收入有很大的支配权。
对于目前存在的开发商资金流动性困境,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
而对于置业者关心的是否会影响开发商交楼?新政选择以确权为节点,也基本保证了交楼为底线。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东莞外,目前关于信贷、调控政策宽松的消息在许多城市都出现。
据了解,全国超40个城市发布了各种力度的房地产宽松政策。
3月23日,哈尔滨发布通知,表示2018年发布调控政策已完成其阶段性调控使命,拟予以废止,取消3年限售政策。
3月19日,广西商定下调部分城市房贷首付比例:其中,南宁市区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再次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商贷最低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30%,北海、防城港首次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商贷最低首付比例由25%调整为20%。
3月1日,郑州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成为首个取消“认房又认贷”的大城市。
2月17日,据媒体报道,山东菏泽当地业内人士证实,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下调了该市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春节前后,重庆、江西赣州的多家银行已经将首付比例降至20%。
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合同文本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全文)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按照《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东建房〔2018〕53号)规定,现就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合同文本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4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俗称“确权”)且东莞市房产交易平台可获取到不动产实测权籍数据后,开发企业在东莞市房地产交易平台进行合同签约的需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鉴于目前数据同步需要,符合上述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楼盘名称及幢名称提供给东莞市住房事务中心,后续实现数据自动同步时则免于提供楼盘名称及幢名称。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施行。本通知内容与以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4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怎么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建设局,本省范围内东莞市建设局,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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