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时报

【环球时报驻德国特约记者 青木】“这是对抗中国全球影响力的政府计划”,德国《商报》12日报道,欧盟希望通过“全球门户”计划对抗中国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迄今为止收效甚微。《商报》从德国政府获得的文件显示,德国政府正在制定具体的投资秘密清单,其中一个重点是巴尔干地区。

这份秘密清单已经由德国政府发送给欧盟委员会,旨在为欧盟“全球门户”计划提供帮助。该清单中提出总共20个灯塔项目。其中包括:支持博茨瓦纳和纳米比亚建设大型太阳能发电厂;建设一条新的火车路线,连接内陆国家布基纳法索和加纳海岸。同时,在加纳首都阿克拉附近规划风力涡轮机项目。德国外长贝尔伯克对《商报》说。“我们必须向其他国家表明,我们作为欧盟可以提供更好的报价——透明的、平等的、没有约束力的合同。”现在的问题是尽快将第一个灯塔项目付诸实施。


德国外长贝尔伯克 资料图

“全球门户”计划的一个特别关注点是巴尔干地区。根据德国政府的秘密清单,波黑也将建设一个风电场。《商报》称,波黑有向清洁能源生产过渡的机会,但目前主要的能源依然是化石燃料,这些项目主要由中国资助,“这导致依赖”。德国政府还计划在塞尔维亚促进锂的开采,以加强欧洲的电池生产,并减少对中国原材料的依赖。

此外,德国政府认为,欧洲应努力改善老挝、越南和泰国之间的交通联系。“该项目可能是‘一带一路’南北路线的欧洲替代方案,”德国政府的文件写道。

除了基础设施项目和绿色能源项目,德国政府还计划投资数字化工程。其列出的清单建议,“全球门户”可以入股一条连接智利和澳大利亚的海底电缆,该电缆预计于2025年投入运营。

《商报》称,一年前,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提出“全球门户”的概念,但在那之后,相关工作几乎没有实质性进展。布鲁塞尔官员承认,近几个月来基础设施倡议方面的工作有所欠缺。俄乌冲突削弱了推进项目的能力,委员会幕后的权力斗争也在肆虐,影响该项目的实施。

迄今为止,德国是唯一向布鲁塞尔发送“全球门户”项目内部协调提案的欧盟国家。在收集想法时,德国政府还征求了企业的意见。《商报》称,德国经济界对“全球门户”计划寄予厚望,希望获得丰厚的订单。德国工业联合会 (BDI) 预计“德国公司将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通过‘全球门户’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获得的订单”。

德国联邦议院社民党议员尼尔斯·施密德称欧盟早就应该开始行动了,德国政府提供的项目清单是重要的一步,但“最重要的是欧盟要立即做出决定,否则‘全球门户’计划将胎死腹中”。

延伸阅读:

朔尔茨访华刚过去一周 德国就传出针对中国的坏消息

中国在这一领域更是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为全球市场提供约15%的200毫米晶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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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总理朔尔茨在11月4日携大众、宝马等企业天团访问中国,虽然仅仅只在中国停留了11个小时左右,但却收获满满,签下数额达千亿元的大单。

谁知道,刚刚过去一个星期,德国这边就传出了不好的消息,德国政府单方面毁约,决定禁止将本地的芯片企业出售给中国投资者。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禁止收购!

11月10日早上,中国及全球最大的纯MEMS晶圆代工厂赛微电子发布公告,称德国政府正式禁止旗下子公司瑞典Silex收购德国FA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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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x 是赛微电子位于瑞典的全资子公司,而德国 FAB5指的是汽车芯片制造商 Elmos 在当地的所有产线资产,即标准的8英寸晶圆产能。去年12月,赛微电子和 Elmos 签署《股权收购协议》,Silex 拟以8450万欧元(折合约为6亿元人民币)收购德国 FAB5。

彼时赛微电子称,若交割顺利,德国 FAB5将在2022年7月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然而,收购审查历时10个月,德国政府的一纸通知,宣告了这场中资海外收购案以失败告终。

关于此事,德国经济部部长哈贝克表态称:“当涉及重要基础设施或存在技术流向非欧盟国家买家的风险时,我们必须密切关注公司收购行为。”尤其是在半导体领域,“保护德国的技术和经济主权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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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经济部长哈贝克持强硬的对华态度

在此届德国政府中,经济、外交等部门由绿党把持。绿党的政客们认为,Silex 的此次收购,会对德国的公共和秩序安全产生威胁,所以,下令叫停此项收购。

赛微电子表示,因为该禁令,原本应接近尾声的本次收购交易将无法继续并完成。交易相关方将详细分析德国联邦经济事务与气候行动部的决定文件,并决定随后采取的进一步行动。很显然,如果赛微电子成功收购德国 FAB5,不仅能将业务触角延伸到汽车电子领域,还能迅速掌握车规级芯片量产能力,并顺势拿下国际一线客户,双方几乎是双赢。但赛微电子已经和这个机会擦身而过。

德国芯片制造商埃尔默斯(Elmos)也觉得非常委屈,他们打算将旗下的晶圆制造厂出售给赛微电子控股的瑞典子公司,双方谈了将近一年,是一笔双方你情我愿的交易,如今交易一旦取消,就会造成大量工作岗位的流失,更重要的是,这家公司强调,从长远来看,此次出售将“加强德国的半导体生产能力”!

德媒《世界报》就在报道中指出,实际上,业界普遍认为埃尔默斯的技术是过时的。埃尔默斯打算出售的只是晶圆生产厂,这家工厂并不能生产300毫米大直径的高端芯片晶圆,只有200毫米的晶圆。而在这方面,相关技术已经诞生了几十年,中国在这一领域更是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为全球市场提供约15%的200毫米晶圆。

显而易见,埃尔默斯方面并不十分认同政府这一决策的合理性。与此同时,德国联邦经济部还阻止了另一桩类似的收购案,即有中资企业计划收购总部位于巴伐利亚州的半导体设备公司ERS电子(ERS Electronic)。

据相关德媒报道,德国联邦经济部部长哈贝克正打算总体上提高中资企业在关键技术领域收购德国企业的难度。德国内部也不乏观点认为,禁止中资收购芯片制造企业是合理且必要的。

这意味着,中企海外并购的难度恐会进一步加大。

《世界报》就此评论,拒绝收购,并不是德国的国家安全真正受到了威胁,实际上更多的是政治层面的含义,以此向美国发出一个信号——德国至少部分支持对中国科技行业的强硬制裁。

朔尔茨的无奈

德国单方面的毁约,让许多网友非常不满。原因就是朔尔茨刚刚才率领众多德企结束了对中国的访问。在出发前,朔尔茨还发表署名文章,强调不应该与中国“脱钩”,而是要共同维护供应链的稳定,积极合作共赢。

而且,就在朔尔茨到访的当天,中国就为其送上了大礼包——中国航空器材集团与空客公司签署了140架飞机的采购订单,其中包括132架A320和8架A350飞机,总价值约170亿美元。可以说朔尔茨是满载而归。结果现在却传出了德国经济部阻碍与中国芯片企业合作的消息,自然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不过话说回来,这也不是朔尔茨一个人可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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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德国政府是个“红绿灯”政府

这就不得不说到这届德国的政府构成了。目前,德国政府由社民党、绿党和自民党三党共同执政。其中,外交部长和经济部长均由绿党成员把持,对中国一贯采取强硬态度。

此前,中国远洋集团收购德国汉堡港股份一事,就遭到了绿党的抵制。本来中企要收购汉堡港码头35%以上股份,最后变成24.9%的股份,这还是朔尔茨一直拖着不开讨论会,不让产生否决议案,才让收购协议自动生效。

只是这一次,朔尔茨似乎没能抵制住来自绿党的掣肘。

事实上,德国政府的割裂不光体现在此次收购上,还体现在外交路线上。

在朔尔茨访华前夕,德国外长贝尔伯克就在中亚地区,公然对朔尔茨的访华之旅指手画脚,让朔尔茨一定要坚持底线,敢于表达自己的诉求,敢于跟中国“硬刚”。她还给中亚国家建议——跟中俄“保持距离”。

如此大张旗鼓地跟朔尔茨“唱反调”,再一次说明朔尔茨领导的“红绿灯”政府有时候不得不来回转换信号灯呀。

关于德国方面的做法,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表示,虽然不清楚合作的具体事项,但是中国政府一直支持中国企业在尊重各国法律的基础上开展合作。所以,德国应该正视中国企业的正常经营权利,不要将政治问题与经贸问题混为一谈,更不要以安全原因为借口搞保护主义。

“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展示了哪些成果?

2017年5月14日至15日,中国在北京主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3年多来,“一带一路”相关合作稳步推进,受到各方普遍欢迎和积极参与。

这是各方共商、共建“一带一路”,共享互利合作成果的国际盛会,也是加强国际合作,对接彼此发展战略的重要合作平台。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是在“一带一路”建设进入全面推进务实合作阶段举办的重大国际活动,是“一带一路”框架下最高规格的活动,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举办这样高规格的主场外交活动,意义更为重大而深远。

高峰论坛期间及前夕,各国政府、地方、企业等达成一系列合作共识、重要举措及务实成果,中方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些成果进行了梳理和汇总,形成高峰论坛成果清单。清单主要涵盖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5大类,共76大项、270多项具体成果。其中包括:

一、推进战略对接,密切政策沟通

1.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政府间“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包括蒙古国、巴基斯坦、尼泊尔、克罗地亚、黑山、波黑、阿尔巴尼亚、东帝汶、新加坡、缅甸、马来西亚。?

2.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刑警组织。?

3.中国政府与匈牙利政府签署关于共同编制中匈合作规划纲要的谅解备忘录,与老挝、柬埔寨政府签署共建“一带一路”政府间双边合作规划。?

4.中国政府部门与有关国际组织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包括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世界经济论坛、国际道路运输联盟、国际贸易中心、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民航组织、联合国文明联盟、国际发展法律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

5.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希腊经济发展部签署《中希重点领域2017-2019年合作计划》。?

6.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捷克工业和贸易部签署关于共同协调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合作规划及项目实施的谅解备忘录。?

7.中国财政部与相关国家财政部共同核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

8.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推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愿景与行动》、《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农业合作的愿景与行动》、《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等文件。?

9.“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将定期举办,并成立论坛咨询委员会、论坛联络办公室等。?

10.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中心,正式开通“一带一路”官方网站,发布海上丝路贸易指数。?

二、深化项目合作,促进设施联通

1.中国政府与乌兹别克斯坦、土耳其、白俄罗斯政府签署国际运输及战略对接协定。?

2.中国政府与泰国政府签署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协定。?

3.中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签署水资源领域谅解备忘录。?

4.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巴基斯坦规划发展和改革部签署关于中巴经济走廊项下开展巴基斯坦1号铁路干线升级改造和新建哈维连陆港项目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铁路局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铁道部签署关于实施巴基斯坦1号铁路干线升级改造和哈维连陆港项目建设的框架协议。?

5.中国商务部与柬埔寨公共工程与运输部签署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6.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阿富汗通信和信息技术部签署《信息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7.中国交通运输部与柬埔寨、巴基斯坦、缅甸等国有关部门签署“一带一路”交通运输领域合作文件。?

8.中国水利部与波兰环境部签署水资源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9.中国国家能源局与瑞士环境、交通、能源和电信部瑞士联邦能源办公室签署能源合作路线图,与巴基斯坦水电部签署关于巴沙项目及巴基斯坦北部水电规划研究路线图的谅解备忘录和关于中巴经济走廊能源项目清单调整的协议。?

10.中国国家海洋局与柬埔寨环境部签署关于建立中柬联合海洋观测站的议定书。?

11.中国铁路总公司与有关国家铁路公司签署《中国、白俄罗斯、德国、哈萨克斯坦、蒙古国、波兰、俄罗斯铁路关于深化中欧班列合作协议》。?

12.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印度尼西亚-中国高铁有限公司签署雅万高铁项目融资协议,与斯里兰卡、巴基斯坦、老挝、埃及等国有关机构签署港口、电力、工业园区等领域基础设施融资合作协议。?

13.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塞尔维亚财政部签署匈塞铁路贝尔格莱德至旧帕佐瓦段贷款协议,与柬埔寨经济财政部、埃塞俄比亚财政部、哈萨克斯坦国家公路公司签署公路项目贷款协议,与越南财政部签署轻轨项目贷款协议,与塞尔维亚电信公司签署电信项目贷款协议,与蒙古国财政部签署桥梁项目贷款协议,与缅甸仰光机场公司签署机场扩改建项目贷款协议,与肯尼亚财政部签署内陆集装箱港堆场项目贷款协议。?

14.全球能源互联网发展合作组织与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联盟、海湾合作委员会互联电网管理局签署能源领域合作备忘录。?

三、扩大产业投资,实现贸易畅通

1.中国政府与巴基斯坦、越南、柬埔寨、老挝、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乌兹别克斯坦、白俄罗斯、蒙古国、肯尼亚、埃塞俄比亚、斐济、孟加拉国、斯里兰卡、缅甸、马尔代夫、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富汗、阿尔巴尼亚、伊拉克、巴勒斯坦、黎巴嫩、波黑、黑山、叙利亚、塔吉克斯坦、尼泊尔、塞尔维亚等30个国家政府签署经贸合作协议。?

2.中国政府与格鲁吉亚政府签署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文件。?

3.中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政府签署关于促进投资与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4.中国政府与阿富汗政府签署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互助协定。?

5.中国商务部与60多个国家相关部门及国际组织共同发布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倡议。?

6.中国商务部与摩尔多瓦经济部签署关于结束中国-摩尔多瓦自贸协定联合可研的谅解备忘录,与蒙古国对外关系部签署关于启动中国-蒙古国自由贸易协定联合可行性研究谅解备忘录。?

7.中国商务部与尼泊尔工业部签署关于建设中尼跨境经济合作区的谅解备忘录,与缅甸商务部签署关于建设中缅边境经济合作区的谅解备忘录。?

8.中国商务部与斯里兰卡发展战略与国际贸易部签署投资与经济技术合作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与蒙古国对外关系部签署关于加强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与吉尔吉斯斯坦经济部签署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合作规划,与捷克工贸部、匈牙利外交与对外经济部签署关于中小企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与越南工业贸易部签署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9.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吉尔吉斯斯坦经济部签署关于共同推动产能与投资合作重点项目的谅解备忘录,与阿联酋经济部签署关于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

10.中国农业部与塞尔维亚农业与环境保护部签署关于制定农业经贸投资行动计划的备忘录,与阿根廷农业产业部签署农业合作战略行动计划,与智利农业部签署关于提升农业合作水平的五年规划(2017年-2021年),与埃及农业和土地改良部签署农业合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11.中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荷兰、波兰等国海关部门签署海关合作文件,深化沿线海关“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

12.中国海关总署与国际道路运输联盟签署促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及实施《国际公路运输公约》的合作文件。?

13.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蒙古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挪威、爱尔兰、塞尔维亚、荷兰、阿根廷、智利、坦桑尼亚等国相关部门签署检验检疫合作协议,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乌克兰和阿塞拜疆相关部门签署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等国家质量技术基础领域合作协议,与俄罗斯、白俄罗斯、塞尔维亚、蒙古国、柬埔寨、马来西亚、哈萨克斯坦、埃塞俄比亚、希腊、瑞士、土耳其等国有关部门签署《关于加强标准合作,助推“一带一路”建设联合倡议》。

14.中国进出口银行与白俄罗斯、柬埔寨、埃塞俄比亚、老挝、肯尼亚、蒙古国、巴基斯坦财政部门签署工业园、输变电、风电、水坝、卫星、液压器厂等项目贷款协议,与埃及、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沙特有关企业签署电网升级改造、燃煤电站、煤矿改造、轮胎厂等项目贷款协议,与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公司签署融资授信额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15.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阿塞拜疆、印尼、马来西亚等国有关机构签署化工、冶金、石化等领域产能合作融资合作协议。?

16.中国将从2018年起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四、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资金融通

1.丝路基金新增资金1000亿元人民币。?

2.中国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规模初步预计约3000亿元人民币,为“一带一路”提供资金支持。?

3.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设立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总规模1000亿元人民币,首期100亿元人民币,推动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开发合作。?

4.中国财政部与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世界银行集团6家多边开发机构签署关于加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相关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5.中国财政部联合多边开发银行将设立多边开发融资合作中心。?

6.中哈产能合作基金投入实际运作,签署支持中国电信企业参与“数字哈萨克斯坦2020”规划合作框架协议。?

7.丝路基金与上海合作组织银联体同意签署关于伙伴关系基础的备忘录。丝路基金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对外经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

8.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设立“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专项贷款(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产能合作专项贷款(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金融合作专项贷款(500亿元等值人民币)。?

9.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一带一路”专项贷款额度(10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一带一路”基础设施专项贷款额度(300亿元等值人民币)。?

10.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法国国家投资银行共同投资中国-法国中小企业基金(二期),并签署《股权认购协议》;与意大利存贷款公司签署《设立中意联合投资基金谅解备忘录》;与伊朗商业银行、埃及银行、匈牙利开发银行、菲律宾首都银行、土耳其农业银行、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柬埔寨加华银行、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开展融资、债券承销等领域务实合作。?

11.中国进出口银行与马来西亚进出口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等“亚洲进出口银行论坛”成员机构签署授信额度框架协议,开展转贷款、贸易融资等领域务实合作。?

1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同白俄罗斯、塞尔维亚、波兰、斯里兰卡、埃及等国同业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与埃及投资和国际合作部、老挝财政部、柬埔寨财政部、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波兰投资贸易局、肯尼亚财政部、伊朗中央银行、伊朗财政与经济事务部等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及沙特阿拉伯发展基金、土耳其实业银行、土耳其担保银行、巴基斯坦联合银行等有关国家金融机构签署框架合作协议。?

13.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建立基金组织-中国能力建设中心,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培训。?

14.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签署关于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持续工业发展有关合作的联合声明。?

15.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正式成立。?

16.中国工商银行与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奥地利等国家主要银行共同发起“一带一路”银行合作行动计划,建立“一带一路”银行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

五、增强民生投入,深化民心相通

1.中国政府将加大对沿线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力度,未来3年总体援助规模不少于600亿元人民币。?

2.中国政府将向沿线发展中国家提供20亿元人民币紧急粮食援助。向南南合作援助基金增资10亿美元,用于发起中国-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合作倡议,支持在沿线国家实施100个“幸福家园”、100个“爱心助困”、100个“康复助医”等项目。向有关国际组织提供10亿美元,共同推动落实一批惠及沿线国家的国际合作项目,包括向沿线国家提供100个食品、帐篷、活动板房等难民援助项目,设立难民奖学金,为500名青少年难民提供受教育机会,资助100名难民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区域赛事活动。?

3.中国政府与黎巴嫩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2017-2020年执行计划》,与突尼斯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与土耳其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

4.中国政府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签署《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谅解备忘录(2017-2020年)》。?

5.中国政府与波兰政府签署政府间旅游合作协议。?

6.中国政府倡议启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实施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等四项行动。?

7.中国政府与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署、世界卫生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民航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会、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贸易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签署援助协议。?

8.中国教育部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波黑、爱沙尼亚、老挝等国教育部门签署教育领域合作文件,与塞浦路斯签署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协议,与沿线国家建立音乐教育联盟。?

9.中国科技部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体育部签署关于共同实施中蒙青年科学家交流计划的谅解备忘录,与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体育部签署关于在蒙古国建立科技园区和创新基础设施发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与匈牙利国家研发与创新署签署关于联合资助中匈科研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10.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建设“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发布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的倡议。?

11.中国财政部将设立“一带一路”财经发展研究中心。?

12.中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捷克、挪威等国卫生部签署卫生领域合作文件。?

13.中国国家旅游局与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旅游发展委员会签署旅游合作协议,与智利经济、发展与旅游部签署旅游合作备忘录,与柬埔寨旅游部签署旅游合作备忘录实施方案。?

14.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土耳其广播电视最高委员会、沙特阿拉伯视听管理总局签署合作文件。中国中央电视台与有关国家主流媒体成立“一带一路”新闻合作联盟。?

15.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柬埔寨新闻部、文莱首相府新闻局、阿联酋国家媒体委员会、巴勒斯坦新闻部、阿尔巴尼亚部长会议传媒和公民关系局签署媒体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

16.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柬埔寨外交与国际合作部、文莱外交与贸易部政策与战略研究所、以色列外交部、巴勒斯坦外交部、阿尔巴尼亚外交部签署智库合作促进计划谅解备忘录。?

17.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将举办“一带一路”专项双多边交流培训,设立“一带一路”专项奖学金。?

18.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联合80多家中国民间组织启动《中国社会组织推动“一带一路”民心相通行动计划(2017-2020)》,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和150多家中外民间组织共同成立“丝路沿线民间组织合作网络”。“一带一路”智库合作联盟启动“增进‘一带一路’民心相通国际智库合作项目”。?

19.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签署关于共建“一带一路”等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丝路国际智库网络50多家国际成员和伙伴与中方共同发布《丝路国际智库网络北京共同行动宣言》。?

20.中国国际城市发展联盟与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组织亚太区签署合作意向书。

“一带一路”倡议或将重塑国际经济秩序,中国正凭借“一带一路”这块基石努力争当全球化的捍卫者。

一带一路的宏观背景包括哪些?

一带一路的时代背景:

第一,当今世界经济正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共建“一带一路”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潮流,有利于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维护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二,互联互通、合作共赢成为时代最强音,历史上,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就是中国同中亚、西亚、南亚、东南亚、东非、欧洲经贸和文化交流的大通道,共建“一带一路”致力于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的互联互通,实现沿线各国多元、自主、平衡、可持续的发展。

第三,中国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当今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高度关联,要实现中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共建“一带一路”符合中国和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中国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更多责任义务。

一带一路介绍

一带一路以陕西西安为起点,经凉州、酒泉、瓜州、敦煌、新疆、中亚国家、阿富汗、伊朗、伊拉克、叙利亚等而达地中海,以罗马为终点,这条路被认为是连结亚欧大陆的古代东西方文明的交汇之路,而丝绸则是最具代表性的货物。

共建“一带一路”致力于亚欧非大陆及附近海洋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加强沿线各国互联互通伙伴关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网络,实现沿线各国多元、自主、平衡、可持续的发展。

一带一路涉及哪些国际经济法问题

一、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的关系
首先,国际法与“一带一路”关系密切。“一带一路”是走出去、通过“互联互通”进一步加强我国与沿线国家经贸关系、实现共赢的构想。“丝绸之路”很好地表达了这一构想的性质,因为从历史上看,“丝绸之路”所代表的正是“通商、友好、和平”之义。“丝绸之路”一词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容易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丝绸之路”体现了话语的力量和中国话语权的重要性。毫无疑问,“一带一路”是助推中国崛起的构想,包含我们的重大利益,但这一构想旨在通过通商和友好关系而非武力征服或殖民掠夺来实现,其应该是一个中国和平崛起的构想。从国际社会的反应来看,除了少数国家心存芥蒂,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普遍欢迎“一带一路”倡议。亚投行的成功筹建即为例证。这些积极态度表明,发展仍然是世界历史进程的主旋律,“一带一路”的构想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发展国际经贸关系离不开国际法。近代国际法始于欧洲基督教文明。当时的欧洲各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新大陆的发现以及航海技术的完善,迫切要求利用海洋开展国际贸易,海洋自由论开始盛行,并最终导致公海自由原则的确立。
为了开展国际通商,美国还与不少国家签订了“友好、通商、航行条约”,以此规定相互的权利、义务。这说明,国际经贸交往需要国际法,并依赖于国际法的保障。公海自由原则的提出和确立,对于促进欧美各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当然,在资本主义殖民扩张年代,国际法包括公海自由等原则和制度,成了西方列强弱肉强食的工具。这是另一个话题。国际经济法的诞生也能说明国际经贸发展离不开国际法。二战以后,在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理论及政策驱使下,国际社会建立了多边贸易体制,比如GATT 和WTO。由于发达国家资本输出的需要,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逐渐发展。而无论是国际贸易或投资,都需要资本的支持,因此国际金融组织应运而生。国际经贸关系的深入发展导致了国际经济法的出现。这进一步说明了国际法对于国际经贸交往的重要性。这里有必要强调两点: 第一,国际经济法不是自成一体的法律。国际经济法不能脱离国际公法而存在,国际公法的原理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此外,从不同视角或目的出发,国际法的许多领域都可能与国际经济法发生联系。这就是理论和实践中为什么会出现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与环境甚至贸易与人权等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贷款和投资的不同门槛或标准问题。国际法与国际经贸关系不单单是一个国际经济法的问题,它涉及到国际法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从更大的国际法角度来看待国际经贸关系。其次,《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对于发展国际经贸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联合国宪章》所述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和促进国际合作的宗旨,以及主权平等、禁止使用武力和不干涉内政等原则,与顺利开展国际经贸交往与合作密不可分。试想,如果没有和平的国际环境,动辄武力相见,如果一国内战频繁、战火连天,如果国际通道上海盗成群、劫匪成帮,如果政府和人民之间缺乏友好关系,如果没有促进国际合作的机制,如果没有平等互利或共同利益,如果没有契约精神,如何发展国际经贸关系? 无数经验告诉我们,国际经贸交往与合作是一个整体的国际秩序问题,需要从国际法基本原则和目的的角度来加以考虑。因此我们不能忘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体现了中国关于国际法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是中国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话语表达。60 多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直是中国外交的基石。改革开放之所以取得今天的伟大成就,与我们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善用国际法密不可分。“一带一路”是以我为主的构想,其实施必然关系到如何更好地运用并进一步发展“五项原则”的问题。换言之,“一带一路”还必须放在中国眼中的国际秩序下予以考虑。如此来看,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的关系就更加丰富了。其还涉及到如何对待“五项原则”以及如何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问题。可以说,“一带一路”作为国际经贸交往与合作的构想,必然与国际法发生密切关系,“一带一路”必须在一个体现中国立场、观点和话语的国际秩序下进行,并依赖于这一秩序的有效保障。“一带一路”肯定将是国际法学界研究的对象。
二、从国际法角度研究
“一带一路”的目的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应努力达到四个目的: 第一,助推“一带一路”建设; 第二,促进对国际法的深入研究; 第三,推动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建设; 第四,带动国际法交叉学科发展。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首先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问题,是国际法为对外政策服务的问题。“一带一路”为国际法学界提供了难得的学以致用的机会。改革开放以来,这样的机会出现过三次。第一次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结束了闭关锁国的状态,开始与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友好交往及合作关系,当时的形势要求重视和发挥国际法的作用。在邓小平同志“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的指示下,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还设立了国际法专业。第二次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夕,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的需要导致学者们都在谈与国际接轨、按国际规则办事,相关著述层出不穷,WTO 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课程。第三次是日本对钓鱼岛实施所谓“国有化”到菲律宾提交南海仲裁这一阶段,国际法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作用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其也成为国际法研究的重要内容。这一次的“一带一路”为国际法学界“接地气”提供了广阔土壤。国际法学者要抓住机遇。如何“接地气”,立场很重要。国际法肯定是要服务于对外政策的,这在任何国家都一样,国际法对国家的实际作用就在于此。
“一带一路”是中国的构想,立足于中国的立场,我们的研究必须服务于“一带一路”,必须有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作为研究者,我们的角色是智库,任务是理论联系实际,为国家提供助推“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法建议,以便国家更好地利用国际法实施“一带一路”构想。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的第二个目的是促进对国际法的深入研究。“一带一路”涉及许多国际法问题,其中不乏国际法基本或重要问题,阐明这些问题不仅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也有助于我们对国际法的研究深入进行。以不干涉内政原则为例。“一带一路”的顺利实施有赖于沿线国家与中国的友好关系,友华、亲华的政府很重要,巴基斯坦就是个典型。我们过去严守不干涉原则,认为政府更迭是一国内政。美国则不然,扶植代理人、支持反对派、对不听话的政府实施制裁,只要符合其利益,各种办法无所不用。在政府承认问题上,美国也是不断变换承认原则,符合其利益是唯一标准。我们不学美国,但在不干涉等原则的运用上应保持足够的弹性。维护和支持友华、亲华政府,应是确保“一带一路”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而弹性有多大,法律上如何说得通,需要深入研究才能得出结论。无论如何,只要我们面向“一带一路”的具体问题,着手于这些具体问题的解决,研究就能够向纵深发展,而不再局限于对国际法原则、规则、概念、程序的一般性表述上。
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的第三个目的是推动我国国际法理论体系建设。结合“一带一路”进行国际法研究,需要总结我国以往的国际法实践,从中提炼我国的国际法理念、方法、观点,并以此检验、解释和丰富现行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及制度。这些都是构建我国国际法理论体系的应有之义。我们应该抓住这次机遇,争取用几年的时间提出我国关于整个国际秩序的全面、系统的认识,完成构建我国国际法理论体系的任务。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的第四个目的是带动国际法交叉学科的发展。我国法学科建设通过改革开放后的几次机遇得到了很大发展。“一带一路”又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这次机遇还有可能带动国际法交叉学科的发展。国际实践和我们利用国际法的经验都表明,国际法绝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体系,它和国际政治包括对外政策、世界历史包括中外关系史、国际经济包括中国力量的崛起等等,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一带一路”必须要跨界,与其他学科交叉,唯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一带一路”面临的难题;国际法学也才可能获得新生。这不仅是国际法学人的自我反省,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要求。“一带一路”本身就是综合性的构想,跨学科的方法与之完全契合。从国际法角度开展“一带一路”研究,至少应能够探索出一条如何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联系起来的路径,或许还能够衍生出新的交叉学科,比如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学。
三、从国际法角度开展“一带一路”研究的路径
“一带一路”是我国新时期对外关系的重大政策构想,因此,从国际法角度开展“一带一路”研究,必须考虑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工具论强调政策是法律的实质,法律是政策的形式;政策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是政策的工具。在国际法领域,工具论是许多学者都承认的,因为它反映了国际关系的现实,解释了国际法的本质。工具论是一种现实主义学说。现实主义学说论者还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大国意志的体现,是国际力量对比的结果,因为大国有能力将自己的立场、观点摆到国际法中,并有能力将国际法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加以解释和适用。因此,国际法主要是大国推行自己的政策、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现实主义学说要求充分考虑力量的因素在国际法整个过程中的作用,包括在国际法的制定、解释、适用、评价和重订等各个环节的作用,并要求这些环节均以政策的实现作为目标追求。现实主义学说得到了许多经验的证明,是一种经验论,值得借鉴。而且,我国目前的实力也允许借鉴。
“一带一路”是大国战略构想,正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实力大大增强,我们才敢于提出这一构想。“一带一路”是一个需要力量支撑的战略构想。而任何一个大国都是要把自己的意志摆到国际法中的,都要在国际秩序中拥有足够的发言权,都要通过国际法实现自己的愿望,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清楚。现行的国际秩序基本上还是西方主导的秩序,现行国际法带有浓厚的西方色彩,中国基本上未参与其建设,即使参与也多为配角。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还是一个国际法的小国。这种状况与我国的地位不相匹配,应设法改变。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应推翻现行秩序,不现实也无此必要。中国既无称霸的力量,也无称霸的野心。更重要的是,中国是现行国际秩序的受益者,也就是西方常说的“搭便车”。我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取得今天的经济成就,现行国际秩序起了很大作用。
因此,我们要争取的是一个与我们的地位相称的国际秩序,是一个能够充分反映我们的立场、观点和话语的国际法体系。然而,国际法不仅仅是大国意志的体现,它还需要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同意。国际法也并非追求一己私利的工具,它以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目标,各国的利益只有融入共同利益才符合国际法的理想。国际法不仅是现实主义,也是理想主义。理想主义是国际法发展的动力。因此,我们的研究应该立足于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结合,在两者之间有所平衡。
四、“一带一路”相关国际法重点研究
领域与“一带一路”密切相关的国际法领域或方面有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需要群策群力来发掘。第一个领域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实施“一带一路”构想需要基本原则的引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般来讲应适用于“一带一路”建设,但仍有一些重要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并予以澄清。例如,主权与人权或不干涉内政与人权的关系。这一关系已经渗透到了国际法许多领域,我们虽然已有研究,但缺乏深度也不够具体。“一带一路”建设已经提出了这一关系问题,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亚投行贷款标准如何制定的问题。此外,“一带一路”强调国际合作,但国际合作是不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它是否要求合作方承担某种法律义务? 1970 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起草时,学者围绕着国际合作是一般性义务还是纯粹条约义务争论不休。
这个争论今天仍有意义,尤其是对“一带一路”建设。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一争论? 持何种立场更有利于国家利益? 还有“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但不能否认有些国家根本就缺乏契约精神,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投资以及如何保护投资? 单方面毁约时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制裁是否可以成为政策选项,尤其是在排除动武选项之后? 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深入研究才能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