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其中通报的一起案例为:一女子因割腕受伤被送至医院救治,医院在其脱离危险后嘱咐家属需24小时陪护。但陪护期间,家属睡着,后发现割腕女子坠楼身亡。割腕女子亲属李某认为医院未对李某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医院赔偿23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由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356136.45元,医院不服遂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改判医院补偿李某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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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日晚7时许,李某某因割腕受伤被送至 F医院医治。F医院对其进行手术治疗后即送至 ICU 病房,脱离生命危险后于7月2日将其转入普通病房继续治疗,并对其实施一级护理,医嘱家属需24小时陪护。7月2日晚11时许,医护巡房时发现李某某不在病房,遂唤醒陪护家属并告知情况。7月3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被发现坠楼身亡。事发后,派出所对李某某的亲属做询问笔录,亲属称“前天她割腕自杀, 被送到医院抢救回来了。这次又跳楼自杀了”。李某某的亲属李某认为,F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机构,未对李某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要求F医院赔偿因李某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77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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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因割腕受伤来医院处治疗,对于这种比较特殊的病人,医疗机构应当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护理看护上比普通病人要更加严谨细致。医院在将李某某转入普通病房后,在护理看护上未做到特殊对待,在其走出病房到坠楼身亡这段时间也未发现异常情况,对于李某某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但考虑到李某某坠楼系其主观追求的结果,其自身具有绝大部分的过错,故判决由F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356136.45元。F医院不服,遂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李某某坠楼系因自杀,属于自主追求死亡,李某某的自杀行系导致死亡的根本原因。家属在需要24小时陪护的情况下却不慎睡着,具有监管过失。F医院系一家综合性医院,仅可能对李某某进行生命救助而无法进行精神治疗,无法苛求其按照专科医院的标准进行防范。而且事发地的两扇窗户均安装了限位器以及防护栏,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要求的行业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医护人员每小时巡房符合护理分级制度,且院方已医嘱家属24小时陪护,应认定医院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故F医院对李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F医院自愿补偿3万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遂据此改判F医院补偿李某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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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经营者对在经营场所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免遭侵害的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限于合理范围内,经营者在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提供符合行业标准且无安全隐患的场地以及相对完善的安保系统并尽到适当的提示义务时,一般可认定其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潇湘晨报综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人格权保护审判白皮书
女子偷情老公突然回家,男子厕所翻窗坠楼身亡,后来怎样?
男女偷情老公刚好回家,情夫扒窗坠亡,情妇被告到法院:赔我老公
日前,石狮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再次刷新我们的三观。
在石狮务工的男女在宿舍偷情,老公刚好回来。情夫慌不择路从卫生间逃离,没想到扒窗时没有抓紧坠楼身亡。情夫的家属竟将情妇告上法庭,要求情妇赔偿损失28万元。
婚外偷情,扒窗坠楼,情妇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吗?
案情回放:宿舍偷情正欢,老公刚好回来,情夫慌不择路
事发于2016年的阳春三月,万生生长,又是一年美好时节。
4月23日晚9点左右,饶某(情妇)与周某(情夫)电话联系,约好到饶某宿舍相见。双方见面后,赶紧把房门反锁,开始欢愉偷情。一番事情结束后,二人躺在床上继续叙旧聊天。9点40分左或,饶某的老公突然回家了,发现门被反锁了,便敲门让妻子开门。
一时情急,两人慌张无措。饶某只得谎称在上厕所拖延时间。周某则赶紧躲进卫生间穿衣服。一会儿,正准备开门时。只听见卫生间外铁棚“咣铛”一声,似乎什么东西被砸到的声音。
打开房门后,饶某去卫生间没有看到周某,走到窗户一看,发现周某已从卫生间窗户坠了下去。
周某坠楼后,被送到医院治疗,但13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鉴定为高坠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死亡。
周某父母及妻女将饶某告上法庭,理由如下:
当晚周某正在上夜班,饶某多次约周某到宿舍。饶某回家时急促敲门。情急之下,由于不熟悉地形,周某选择跳窗离开,饶某没有制止,导致本案后果。当时,如果不是饶某约周某,如果饶某制止了周某跳窗,就不会发生悲剧。因此,饶某对周某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赔偿损失28万元。
饶某辩称:周某的死其没有责任,不应赔偿
法庭上,饶某抗辩称,原告的理由是自己主观臆想的,有违真相。事实是,周某先打电话主动来找她的。其次当时,她给她的老公开门时,并不知道周某是在卫生间穿衣服还是在窗口,她也看不到,更不知周某为什么会坠楼,因此更谈不上“没有制止”或“听之任之”。两人的约会是道德问题,但与周某死亡结果在法律上无因果关系。她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裁决:情妇对于周某的死亡没有责任,驳回周某家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饶某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周某家属关于事实的主张属臆想猜测,没有事实证据,不予采信。周某与饶某之间发生婚外偷情行为的民事活动,违背社会公德,其民事行为后果不应受法律保护。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案件评析:情妇对于周某的死亡为什么没有责任,为什么不用赔偿
1、饶某对于周某的死亡并无过错
饶某与周某两人偷情,眼见要被饶某老公抓到。情急之下,周某慌不择路,选择从窗户逃窜。周某作为已婚成年男性,是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饶某宿舍位于四楼,从卫生间逃窜是存在高度危险性的,周某对此主观上是知道的,是预见的。只因碍于怕偷情事情被饶某丈夫发现,才铤而走险,致使坠楼身亡的结果发生。周某本人的重大过错是导致其坠楼受伤引发死亡的根本原因,其本人对于自身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与饶某的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饶某并没有要他从窗户逃窜,饶某事实上并不知道周某从窗户逃窜了,她在此间并没有过错。
2、偷情有违公德,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女子割腕被救后又从医院3楼跳下,想自杀的人值得被救吗?
当然值得救。
古语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所以在人命关天的危急关头,肯定是救命重于一切。这不管对于被救的人,还是救人的人来说,都是好事儿。
还有这样一句俗语,"好死不如赖活着"。这也说明了生命的重要性,并且每个人都有求生的本能。我们也听到过许多因为有顽强的求生意志而死里逃生的人。这足以说明,正常情况下,没有一个人愿意求死,哪怕得了重病,也是只要有一线生的希望,就会尽百分之百,甚至百分之一千的努力去与病魔抗争,目的只是为了活下来。
那既然生命这么重要,为什么有的人还要自杀呢?
简而言之,四个字"被逼无奈"。
01
被他人逼的。
有的人走上自杀的道路,可能是被外界或他人所逼,感到走投无路,才选择被迫自杀的道路。比如最近被村霸欺凌的受害人母亲,因为不堪忍受村霸的欺凌而走上绝路。还有因为做了好事而被讹诈的好心人,为自证清白而选择自杀,还有的因为借了高利贷还不起而自杀,也有的刚烈女子因为被流氓侵害,不堪其辱而自杀。当然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原因。
02
被自己逼的。
有的人由于性格原因,遇到问题容易想不开,钻牛角尖儿,思维进入死胡同,一时想不开而自杀。比如,有的人失恋了痛不欲生去自杀,有的人痛失亲人,想不开而自杀,有的人失业了,不堪忍受生活重压而自杀等等。
但无论被别人逼的还是被自己逼的,都可能是因为一时想不开。经过别人的劝解,以及事后的冷静,他们很可能都会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勇敢面对生活的一切磨难,开启新的人生。但如果真的一时冲动自杀成功了,那连后悔的机会都没有了。
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要人在,一切都还有希望。人没了,一切都没了!并且,更重要的是,留给逝者亲人的将是无尽的痛苦与内疚。
所以,不管出于什么原因的自杀,都值得被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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