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22年第7号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26日

拓展信息:

2023年1月8日起,我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