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清城区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
近期,随着各地不断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群众用药需求不断加大,个别种类药品出现了暂时短缺。为促进市民理性合理购药,保障有用药需求的市民能够及时方便地购买到相关药品,维护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正常秩序,现就有关事项向全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履行药品质量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依法依规把好购销渠道关、储存养护关、药学服务关和配送追溯关,并明码标价销售,做到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增强社会责任感,规范价格行为。
三、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在生产、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连花清瘟、抗病毒口服液、感冒灵、抗原检测试剂盒等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
四、切实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核查处理。清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将于近期开展防疫物资价格专项执法检查,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严查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类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顶格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1日
坐飞机查核酸证明吗
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12月8日发布)12月7日0—24时,全省新冠肺炎疫情最新情况如下:
新增境外输入感染者26例(均在成都),其中确诊病例5例,无症状感染者21例。
新增外省来(返)川感染者205例,其中确诊病例13例,无症状感染者192例。
新增省内感染者499例,其中确诊病例100例(成都86例,眉山4例,泸州3例,乐山3例,宜宾2例,自贡1例,内江1例),无症状感染者399例(眉山82例,成都73例,宜宾67例,内江37例,自贡28例,绵阳16例,遂宁13例,凉山13例,攀枝花11例,德阳11例,广元10例,巴中7例,资阳7例,阿坝7例,达州5例,乐山3例,泸州3例,南充3例,甘孜3例)。
另有既往无症状感染者转为确诊病例26例(在成都),均为省内感染者。
新增治愈出院病例192例,无新增疑似病例,无新增死亡病例。
【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具体情况由相关市(州)卫生健康委进行通报】
成都落实“新十条”热点问题答疑 来(返)蓉不需要核酸证明,轻症、无症状可以居家隔离
面对当前疫情形势和病毒变异情况,12月7日,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新十条”。
针对新政策,成都迅速调整落地优化疫情防控相关措施。那么,来(返)蓉人员是否还需要报备?是否还要做核酸?轻型、无症状感染者是否可以居家隔离?乘坐飞机、火车(高铁)还需要核酸证明吗?针对广大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成都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负责人进行解答。
问目前正在成都市定点医院接受治疗的轻型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是否能回家进行居家隔离?
答对目前正在集中隔离或救治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可做好个人防护,返回居住地(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实施后续居家隔离措施。
问什么情况下,阳性感染者可以实行居家隔离?
答对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第6、7天开展上门核酸采样。治愈出院、出舱的感染者,不再进行居家健康监测。
问来(返)蓉人员是否还需要核酸证明?市民乘坐火车(高铁)、飞机有何要求?
答不需要。即日起,来(返)蓉人员不需要报备,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风险城市旅居史。同时,取消“入川即检” “落地检”,不再对重点地区来(返)蓉人员排查管理,也不再限制非高风险区人员流动。离蓉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市民乘坐火车(高铁)购票、乘车、进出站不再查验48小时核酸证明和健康码。即日起,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不再查验旅客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风险城市旅居史。
问市民进小区、进一般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有何要求?
答市民进入小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般公共场所不再扫场所码,不再查验健康码、核酸阴性证明、通信行程卡、风险城市旅居史。
问市民就诊必须提供核酸阴性证明吗?
答市民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含发热门诊)、急诊就诊,不再强制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医疗机构不得因无核酸结果拒诊或延误救治。
问如何划定风险区?答按住户、楼层、单元、楼栋划定高风险区,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照最小单元划定,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连续5天没有新增感染者的高风险区,将及时解封。如封控后高风险区发现的新增感染者,经研判后传播风险不大,不影响高风险区解封时间。同时,不再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
问阳性感染者都需要判定密接吗?
答对有防护状况下的接触或病例传播风险较低的情况下,可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
问普通市民还需要定期做核酸吗?
答不需要。除了与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直接接触的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正在启用的集中隔离点封闭式管理工作人员等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仍需严格落实相应核酸检测频次外,其他人员不再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
问当前疫情形势下,成都如何做好医疗服务?
答摸清辖区内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慢阻肺、糖尿病等疾病的老年人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临时接种点、流动接种车、上门服务等优化接种服务。
为独居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提供就医便利。各区(市)县要保障药店的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药店。做好常规药品供应储备,保障特殊人群基本购药需求。
问如何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如发现部分药店高价售卖感冒及“四类药”等问题如何处理?
答目前成都市医疗机构和药店各类基础性药品、感冒药及“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的储备和供应总体充足,能够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只有极少数品种因短期爆发式销量增长,导致个别区域供需失衡。药品都有保质期,长期存放会过期失效,市民不必大量囤积。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相关药品价格变化,如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问优化防疫措施后,如何当好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
答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手消毒、保持安全距离、注意个人卫生、经常通风换气。
增强自身免疫;平衡膳食、合理营养、作息规律,保证充足睡眠,坚持科学运动。
接种新冠疫苗;符合接种条件的应全程接种,尤其是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有基础性疾病的患者。
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做好自我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请做好自我防护,直接前往就近医院的发热门诊就医。
成都两机场不再查验核酸证明、健康码
取消“入川即检”即日起
成都两机场不再查验核酸证明、健康码
取消“入川即检”乘火车不再查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
乘地铁无需扫车站场所码及查验健康码
一起来看↓↓据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消息,即日起,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不再查验旅客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风险城市旅居史,取消“入川即检”。
温馨提醒各位旅客,请在公共场合继续佩戴好口罩,保持“一米线”距离,做好个人防护。
乘火车不再查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
据中国铁路消息,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协调机制防控政策要求,自即日起,购票、乘车及进出站停止查验48小时核酸证明和健康码。
此外,中国铁路还发布消息,按照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防控政策要求,自即日起,对进返京人员不再执行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
各铁路客运车站,取消对进京旅客和京津冀通勤人员查验“北京健康宝”绿码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取消购票环节进返京限制,各次途经、终到北京列车,恢复办理到京延长补票业务。
成都地铁:即日起,进站乘车
无需扫车站场所码及查验健康码
即日起,成都地铁线网及有轨电车进站乘车无需扫车站场所码及查验健康码。乘车过程中请乘客加强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若需帮助可联系车站工作人员或拨打服务热线028-61638000。
最高罚款300万元!
成都:医药用品不得乱涨价
为保障医疗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12月7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要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及时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其中,明确要求针对感冒及“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以及医用口罩、酒精、抗原检测试剂等医疗用品,加强内部及平台内经营者行为规范,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具体如下: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医药电商平台、医疗药品及用品零售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保障医疗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有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自觉维护医疗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针对感冒及“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以及医用口罩、酒精、抗原检测试剂等医疗用品,加强内部及平台内经营者行为规范,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有偿提供打包、配送、搬运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出现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各物流配送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配送人员教育管理,不得在平台标价之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7日
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 号)的精神,现就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医药价格制定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动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三是促进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政府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质量差别,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促进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和提高诊疗技术,满足群众多层次的用药及医疗服务需求。
四是医药价格改革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医药价格改革要有利于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相关政策协调配套,同步推进。价格调整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和群众承受能力,统筹兼顾,逐步疏导矛盾。
(三)目标任务
到 2011年,政府管理医药价格方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比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到 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方法科学;医药价格秩序良好,市场竞争行为规范。2009-2011年的主要任务:
——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调整政府管理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范围,改进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合理调整药品价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科学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价格。
——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 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 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
——强化成本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完善药品成本价格监测制度,加强药品价格形势分析,公开市场价格信息,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定期开展医药价格检查,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四)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
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品,要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加强价格监管的有效方法。
(五)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形式和内容。
(六)政府制定公布药品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除国家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形 式改为政府指导价,并对流通环节按全国性批发和区域性批发分别制定进销差价率的上限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一般情况下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已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价格,与统一指导价有较大价差的,要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价差。今后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扶持发展政策且具有明显不同质量标准的药品,可以依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有差别的价格政策。
(八)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 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对于临床必需但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普通药品,可以适当提高价格。
(九)科学确定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进一步完善药品差价比价规则,合理确定同种药品中代表剂型规格品及价格,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按照规定差价或比价关系制定。对可替代药品和创新药品定价逐步引入药物经济性评价方法,促进不同种类药品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十)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在合理审核药品成本基础上,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促进企业研制开发创新药品。
(十一)引导仿制药品有序生产和竞争。对今后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参照被仿制药品价格制定;被仿制药品在国内尚未上市的,首先仿制药品的价格依据其合理成本制定。再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按照低于首先仿制药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制定。同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等情况制定统一价格。
(十二)鼓励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按照通用名称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核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要严格控制营销费用,压缩流通环节差价率。保持基本药物价格相对稳定,保障国家基本药物正常生产和供应。
(十三)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十四)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 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十五)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购销价格,要加强行业自律,公开价格信息,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六)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七)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和方法,加强对地方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和协调。基本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十八)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体现公益性质。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所依据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算。
(十九)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临床诊疗需要,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合理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从严控制简单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医疗检查检验项目,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积极探索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定价方式。社区、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便民个性化服务,可以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方式制定价格。
(二十)合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导价格。要逐步拉开价格差距,促进患者合理分流。
(二十一)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医疗服务补偿合理成本的要求,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中医和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
(二十二)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价格监测。完善服务成本审核方法,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折旧费用按额定工作量测算。降低偏高的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促进医用检查和治疗设备集约化使用。
(二十三)加强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疗器械范围。对单独收费的品种,要建立目录进行管理。对高值特别是植(介)入类医疗器械,可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等措施,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二十四)加强价格评审,健全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体系。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评审制度,加强价格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健全药品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医药市场价格调查、监测和信息采集分析系统。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公开政府定价程序和方法,增强价格决策透明度。建立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制度。完善地区间医药价格信息交流协调机制。制定和调整价格要广泛听取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服务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积极性。
(二十六)积极探索建立医药费用供需双方谈判机制。在政府制定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逐步实行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和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医院协会)、药品 供应商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药费用及付费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支付方式和费用谈判机制的试点。
(二十七)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医药价格明码标价工作,全面推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器械和药品价格公示及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等制度。定期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研究探索建立医药价格监督的长效机制,规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 生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定价药品
(一)实行政府定价药品的范围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政府定价药品的管理原则
1、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价格。
2、药品定价形式和内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内的药品除国家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指导价格。
(三)药品零售价格的执行原则
1、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国家发改委或我委已制定公布价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公布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实际销售价格;已上市销售但国家发改委尚未制定公布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我委申报临时价格,在我委制定临时价格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可根据现行市场情况制定试销价格。
2、列入《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国家发改委或我委已制定公布过价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公布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实际销售价格;未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生产企业需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将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公布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3、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按中标价格执行,未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药品的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为计量单位,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相应的最高流通差价率,具体为:实际购进价格在50元(含50元)以下的,最高流通差价率为15%;实际购进价格在50-100元(含100元)之间的,最高流通差价率为12%;实际购进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最高流通差价率为10%,但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加价率最高不得突破25%。
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和国家及我省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可登陆《青海经济信息网》查询(网址:)。
二、关于市场调节价药品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范围: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管理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自行制定零售价格,药品批发、零售(含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不需在我省办理价格登记或备案手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不得以备案、登记等名义出具价格证明。
三、相关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要按照我委《关于报送药品出厂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2〕1084号)规定,按时报送药品出厂价格,禁止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药品价格政策,控制药品加成率,防止药品加成率过高。同时,零售药店要做好药品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标价格和规定的药品加价率,要在显著位置对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的动态监测,加大对本地药品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超出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或擅自将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以异名、别名、商品名或盐根(酸根)不同而按市场调节价药品自主作价销售的行为,依照《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