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泰安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博阳路以西(含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村),环山路以南,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泰山景区管委会划定的泰山景区禁火区的区域内一律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运输烟花爆竹车辆途经《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禁放区域以内道路的,不得停留。
四、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条例》,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条例》。
六、对违反《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视情给予奖励。
七、违反《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储存)、燃放、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火灾的,由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八、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泰安市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盘活城镇低效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镇低效用地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主要包括:
产业转型升级类: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城镇更新改造类: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
用地效益提升类:投资强度、容积率、地均产出强度等控制指标明显低于地方行业平均水平的产业用地,参照“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确定的“限制发展类”企业名单认定的产业用地。
各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要在调查摸底、效益测算、民意测验的基础上,合理认定城镇低效用地,建立动态管理的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
二、加强规划引领管控
各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等,组织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改造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时序安排等内容。规划编制要重点引导老工业厂房、老旧小区、城中村连片改造,注重与周边区域综合改造提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相结合;优先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完善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一体化安排地下地上空间;注重科学合理划分改造单元,合理安排开发建设时序。
泰山区、岱岳区、各功能区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由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开发改造模式
协议收储改造。
开发改造用地由政府优先收回或收购、储备,依法予以补偿。经原土地权利人申请,可与土地储备机构协议收储土地。原土地权利人负责达到“净地”条件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公开出让。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可采取物业返还等方式对原土地权利人进行奖励。其中,采取物业返还方式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
原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开发改造。
经市、县政府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实行自主开发改造模式。对已纳入改造单元且符合改造规划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无偿提供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具体面积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剩余土地可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采取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改造开发,可优先收购相邻宗地,可组建联合体实施再开发。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改造。
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整村庄纳入改造范围,优先保障改造用地,村剩余农用地、建设用地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用地、规划等手续按照我市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
微改造。
旧村庄、旧城镇、旧厂区整体或局部有保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可按照专项规划实施微改造,用于发展体育、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新产业。
危房改造。
经鉴定为危房C级或D级的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住宅,经属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后,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实施自主改造的,可在原用地范围内调整建筑物位置。改造后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30%,建成后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产权人可委托专业公司代建,也可联合申请自建。实施市场化改造的,按原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开发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自主改造的,危房改造总建筑面积增加15%以内的,保持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变,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危房改造后总建筑面积增加超过15%的,在换发不动产登记证书时,超过15%的增建建筑面积按照办理手续时楼面地价的60%缴纳土地出让金,15%以内的增建建筑面积和原危房建筑面积按照现行房产评估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四、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确定实施单位。
经政府批准实施开发改造的城镇低效用地,各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要根据专项规划确定的再开发范围等,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开发项目,并通过一定方式选定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知晓参与开发建设的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对于单个改造单元效益测算难以实现经济平衡的,由各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为项目实施单位调剂搭配改造单元。
编制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再开发专项规划和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模拟拆迁或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协议补偿情况、拟改造开发情况。
严格方案审批。
项目实施方案要履行征求权利人意见、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等程序,并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历史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或历史建筑的,要制订相应保护管理措施,并按法定程序报批;涉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应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做好风险管控和修复。
项目实施监管。
各县政府、功能区管委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和监管工作,督促实施单位按照既定改造方案及相关规划要求实施改造项目,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履行改造范围内配套建设义务,落实对改造范围内原土地权利人的补偿安置义务,动态监管改造项目的综合效益等。
五、完善政策措施
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的用地规划手续。
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城市规划已经调整为商业用途的工业用地,符合新产业用地政策的,可以按照新产业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鼓励土地置换盘活。
用地双方在符合专项规划、权属清晰、价值或面积相当的前提下达成土地置换协议,且保持原用途及使用年限不变的,视为安置回迁用地,只变更权属,不再缴纳费用,直接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支持零星土地整合归并。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新增和其他建设用地,单宗面积不足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总改造面积的10%,按照规划条件需整合出让的,经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协议出让给相邻宗地的产权人。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政府、功能区管委是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规划引领、保障民生、连片开发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健全推进机制,落实工作经费;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简化工作程序,合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徂徕山汶河景区辖区内的低效用地再开发相关审批事项按现行审批程序办理,重大事项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和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泰山区作为市级试点单位,选择若干地块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后先行实施。其他县、功能区也可选择部分项目先行试点。要在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中维护大多数产权人利益,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根据本村居、社区实际和当地普遍约定成俗的做法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形成共识,加快项目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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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委成立了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在全力抓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积极应对新冠肺炎对经济运行的冲击影响,加快“六稳”工作落地,全力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为了让广大企业和群众全面了解国家和山东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反映政策落实、企业和项目开复工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支持和帮助企业破解影响开复工和生产经营困难,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了政策信息发布、问题诉求反映和协调解决平台,并同步开通24小时热线电话96345。
从即日起,可登录山东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网站,查阅了解相关政策,在线留言反映企业复工复产、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也可以拨打热线电话反映。指挥部将积极协调解决,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国庆节安全提示泰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国庆节安全提示
国庆假日将至,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旺季,大型公众活动增多,人流物流车流增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国庆突出安全风险提示如下:
道路交通风险需要密切关注。城市周边短途自驾探亲游居多、国庆期间省内自驾游居多,路网流量多以城市和景区为中心辐射分布,加之秋雨道路湿滑影响,可能存在路面积水车辆打滑和道路破损,道路交通有一定风险。
假日旅游风险需高度重视。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大型娱乐场所、亲子乐园、网红打卡地等人流量多易引发踩踏事故。各类娱乐项目的设施设备快节奏、高强度、超负荷运行,安全风险较高。景区车辆运输频次增加,路边临时摊位增多,人流车流混杂,安全风险增加。
消防安全风险需严加防范。家用电气设备、液化燃气瓶等未关闭或未关严易引发家庭火灾。受节日影响,商场、市场消防通道易被违章占用、存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电瓶车违规充电等现象,消防安全风险高。景点、娱乐场所等人员密度大,可燃易燃物多,用火用电量增大,电气线路易老化、过载、短路,火灾风险高。
燃气安全风险需长抓不懈。节日期间,由于燃气使用比较集中,易出现供气不足,容易因疏忽而引发燃气泄漏和爆炸。
生产安全方面需持续加压。当前正值生产经营旺季,9-10月份是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高发期。节日期间易出现员工身心疲惫、管理层心态麻痹、监管层管理弱化等安全生产压力松懈现象,企业受化工市场回暖影响,复工复产意愿强烈,极易因赶进度、赶时间、超负荷生产、超量储存等违规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致泰安市个体工商户的一封信致泰安市个体工商户的一封信范文
全市广大个体工商户: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市广大个体工商户认真落实各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规范生产经营,有序复工复产,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新形势,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加快我市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步伐,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安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对国家、省、市近期出台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政策进行了汇总梳理,请广大个体工商户予以关注,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助推尽快复工复产,开门营业。
一、全面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餐饮行业实行复工营业公开承诺,自主复工营业;其他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开业复工。餐饮业在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借助分餐制、公勺公筷制、顾客隔位而坐等有利于维护群众健康的文明用餐方式正常堂食经营。
二、保障个体工商户用工和物资运输。
组织企业、中介机构等采取包车、包船等方式,“点对点”接回健康状况良好的员工返岗复工,各地可给予一定补贴。实行复工人员健康通行证明省内外互认,符合县复工复产防疫规定的人员不再实施隔离,社区不得禁止外地返工人员租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人员到个体工商户落实用工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自2020年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打通物流通道,畅通运输链条,不得中断农村公路,不得擅自设置检查监测点,不得以无通行证件等理由限行或劝返,保障复工复产“全产业链”物资运输,确保个体工商户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续贷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现有利率。积极争取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金融机构要增加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具体情况以相关部门解释为准。
四、强化创业资金扶持。
有条件的地区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每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符合条件的个人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可申请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具体情况以相关部门解释为准。
五、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对承租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3、4月份房租;对经营确有困难的,降低收取5、6月份房租。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免收或减半收取3个月房租;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房租。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国资委等主管部门。
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主动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情况可以咨询税务等主管部门。
七、减免个体工商户社保费用。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具体情况可以咨询人社、财政等主管部门。
八、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严格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发改、住建、电力等主管部门。
九、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支付支持力度。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要按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逾期拖欠,鼓励预先支付不少于30%的款项。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要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促进产业链平稳运行。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国资委等主管部门。
十、强化登记许可支持。
对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相关行政许可“全程网办”审批,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证照免费寄递。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1个月内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可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登记主管部门。
十一、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底。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疫情期间,对不涉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原则上不立案、不罚款。
如需了解更多支持复工复产扶持政策,可以登录国务院、省、市政府网站和相关部门网站进行查询,也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泰安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2020年3月17日
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
关于调整轻型汽车
国六排放标准实施
有关要求的公告
为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落实近期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政策,现将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二、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6.0×1012个/千米过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的国六排放标准轻型汽车,PN限值应符合6.0×1011个/千米要求。
三、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13日
回复【客运】可获取查看泰安公交运行状态、恢复的公交客运路线及汽车票退票通知及联系电话,还可以了解泰安市最新的交通通知等信息。
回复【交通管制】可获取泰安市节交通管制、施工信息、交通分流措施实施时间及禁行公告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