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实验小学共有88个班级,3700多名学生。为满足春城实验小学及其周边社区的公共停车需要,2021年起,区建管中心充分利用春城实验小学地下空间着手建设春城停车场。
春城停车场位于新吴区行创四路以东,金城路以北,总建筑面积26188平方米。项目还包含了城市地下公共停车场、培训艺术楼、体育馆、标志塔等建筑。
本项目地下停车场共设自走式停车位420个,同时配套建设了学生接送系统,可以让学生的上学、放学接送过程实现家长和学校的无缝对接,该系统还设置了智能门禁系统,利用刷卡系统,可以有效杜绝孩子走失、外来人员进入等问题,从源头上保证校园安全。
此外,该停车场在正式运营后会接入新吴区智慧停车系统,将以实惠的临停及月租收费价格面向大众开放,力争彻底解决行创四路、金城路附近小区停车难、交通拥堵、停车压力大的问题,改善周边交通环境。
本溪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主要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机械式停车设备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保障畅通、方便出行、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我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商、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交通需求状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为主,立体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土地供应保障计划,编制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政府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投资建设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场。第八条 建设停车场必须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及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照明、通信、排水、消防、监控、交通安全等设施,并按照设计要求预留或设置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等装置。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配套停车场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配套停车场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配套停车场项目,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中有关停车场建设的验收备案信息书面告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十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我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规划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道路客运(场)站、水库码头以及公共交通与枢纽站点;
(二)体育场(馆)、科普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区、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无法配套建设停车场的,经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根据所缺停车场泊位的数量进行易地建设。第十二条 除下列区域外,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绿化隔离带、路肩、立交桥以及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控制红线外空地可以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人行道、施工地段;
(二)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
(三)在已经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
(四)在消防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五)在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1.5米,消防栓、消防水鹤周边30米范围内;
(六)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会同相关部门举行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制定道路停车泊位设计方案并进行施划,同时向社会予以公告。
未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挡车链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申办停车场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主观:申办停车场许可证程序: 1.有停车需求并有场地条件的单位,向当地交警部门提出办理机动车停车场的申请,领取《机动车停车场审批表》。 2.申办单位按照审批表的项目逐栏填写,绘制平面示意图,加盖公章后,返回区交警部门。 3.区交警部门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应立即到现场实地踏查、规划和认定,并提出意见上报市交警部门。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应立即退回并说明原因。 4.市交警部门将参照全市停车场的总体规划和当地的流量情况,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确认该停车场的泊位数量、停车方式和停车时间。通知申办单位按照审批要求施划泊位标线,设立停车场标志,同时到城管局办理相应的占道手续。 5.由市、区交警部门共同验收后,发放《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停车场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审验 经营性停车场开办申请所需资料: 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租用合同书、土地红线图、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3、《建筑物消防合格证明》; 4、《停车场交通设施平面设计图》; 5、《停车场验收意见书》; 6、《经营性停车场开办申请表》,《停车场管理单位信息采集表》,申办单位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 7、停车场责任人任命书,须单位法人签名授权,责任人 身份证 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书(授权谁办理),法人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停车场专业巡查人员登记备案表、巡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居住证 复印件及着统一制服一寸彩照一张。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到物价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现场进行勘验,对停车场的出入口、泊位设置及场内交通组织等核查,并出具《市区停车场现场勘验意见书》。经营者可以就近向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申请现场勘验 办理费用都不高,就是正常的办证费用,具体可咨询当地办理部门。 《 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