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
☑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实施“乙类乙管”后的工作目标将做怎样的调整?
实施“乙类乙管”后,防控工作目标要围绕“保健康、防重症”,采取相应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新冠治疗最新政策医保报销吗
新冠状病毒肺炎属于报销的范围,目前国家属于免费的治疗。
对于确诊和疑似新冠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也就是说对于新冠的治疗,我们不需要自费花钱,由国家补贴治疗。
现在,刷医保卡就可以结算医疗费用,许多地方也实现了异地就医费直接结算,非常快捷方便。
按照天津市的新冠肺炎医疗报销政策:
1、已参保人员,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会给予全额补助;
2、未参保人员,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财政资金保障。
对于新型肺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都是由地方政府解决,患者是不用承担任何费用的。并且这不仅仅是天津和湖北这样规定,全国各地政策都是以患者及时就医为优先原则,不用过于担心费用的问题,如果担心没有医保无法报销新冠肺炎,可以关注一下当地的报销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泰安新冠肺炎医保政策(山东泰安新冠肺炎最新消息)
1.对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何保障政策?
答:对于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2.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什么政策报销,对排除疑似后继续住院治疗的费用报销有何规定?
答:对疑似患者执行确诊患者医保支付政策,排除疑似后,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也继续执行确诊患者医保报销政策,出院时全部费用一并结算。
3.患者是否需要个人先垫付费用?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开通医保绿色通道,无论是否参保,是否办理转诊转院、是否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是否能异地联网结算,一律实行先救治后结算,由医保基金先行垫付费用,个人无需垫付。
4.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有什么规定?具体报销政策是什么?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的,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有限定支付范围的临时取消限制,报销比例按原医保政策执行;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诊疗项目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零,药品按甲类报销。对临床必需的暂未纳入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诊疗方案药品和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管理。
5.用于救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需要立项吗,具体价格如何确定?如何实现医保结算支付?
答:疫情期间,用于救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不需要经过新增项目立项程序,可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直接确定使用,具体价格按照成本测算定价原则自行定价,不得偏离成本过高定价。由医保经办机构纳入医保结算系统,赋予结算编码,医疗机构对应结算。
6.疫情期间,对于省内允许调剂使用的中药自制剂医保是否报销?
答:疫情期间,对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健康委确定允许省内调剂使用的中药自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市按当地自制剂有关规定确定。
7.疫情防治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可否线下采购?
答:疫情期间,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医用耗材开辟采购绿色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可网下应急采购,与生产企业直接联系,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采购价格,保障医疗机构临床需求。
8.对疫情期间慢性病患者放宽长期处方的医保规定如何掌握?
答:为减少患者多次往返医院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对高血压、糖尿病等病情稳定并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慢性病患者,根据慢性病需要和诊疗规定,取药量可放宽到3个月,但患者要遵从医嘱取药。对部分慢性病中药饮片处方可放宽至两周。对出院必需的带药也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放宽。
9.因受疫情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无法按期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的,可否允许延期办理?
答: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医保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10.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等耗材费用医保是否报销?
答:按照国家财政部财社〔2020〕2号文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