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道路载货汽车禁行措施的通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优化营商环境,便利货车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关于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推出公安交管 12 项便利措施的通知》,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 12项便利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我县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决定对主城区部分道路实施禁止载货汽车禁行措施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措施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内部所有道路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嘴东大街(不含)--友谊路(含)--兆才大街(含)--兆才北街(含)--崇法大街(含)--金江路(含)--仁和大街(含)--建设路(含)--嘴东大街(不含)合围区域,以上合围区域为绿色交通示范区。

二、除绿色交通示范区外城区道路,每天 8:30 至 12:00、14:00至17:30允许大型载货汽车通行(危化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其他时段禁止大型载货汽车通行。

三、在限制通行的道路和时间段,载货汽车确需通行的,应确保安全技术性能和车容车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车辆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法申请并取得通行许可后,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四、使用用途为警车、消防车的专项作业车在执行任务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五、工程救险车在执行救险任务期间,清障车在对交通肇事车辆、违法停放车辆、故障车拖车作业期间,洒水车(绿化浇水车除外)、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在作业期间,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

六、本通告所称大型载货汽车,包括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专项作业车、中型专项作业车参照执行。

七、本通告由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7日印发的《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城区道路载货汽车禁行措施的通告》(倴政通字〔2022〕1 号)同时废止。

滦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