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 下列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至泗河,南至孔子大道,东至京台高速,西至西外环及向北泗河延伸线区域。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四)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五)仓库、停车场;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设置明显的禁限燃放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六条 禁放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为限放区。限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其他日期每天早七时至晚九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实际,可以对禁限燃放区域和时间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牵头组织城市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禁限燃放专项治理活动;

(二)制止、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与辖区内宾馆、酒店、婚庆公司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四)根据市政府安排做好城区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十条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质监、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和储存管理工作,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逐一签订管理责任书;监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质监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查验;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营业执照,禁放区域内禁止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营业执照;

(五)供销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六)环保部门负责通报城区空气质量指数,在曲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响应预案;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告知工作,制止违规燃放行为,与施工企业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八)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学校对学生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的教育,教育学生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九)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负责对新婚夫妇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其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十)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普及禁限放政策,曝光违规燃放行为,营造舆论氛围;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禁限燃放烟花爆竹专项工作经费和群众举报奖励资金;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人员管理,逐人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村委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委、村委、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栏;对辖区内婚嫁迎娶、乔迁新居、开业开工、楼房奠基封顶等情况,及时上门告知,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第十四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办法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下进行。

第十五条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第十七条 禁放区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储存仓库和零售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允许燃放时间内,允许个人燃放标注“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严禁燃放礼花弹和A、B级组合烟花,严禁燃放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第二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或者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应急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等行为的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应急管理和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违反本办法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曲政发〔2017〕 1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