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唐山烟花爆竹政策

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唐政通字〔2021〕5号)要求,在全市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请广大市民朋友继续遵守政府通告要求,自觉抵制买卖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2021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违反通告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报电话:110(公安)、12350(应急)。

唐山禁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唐政通字〔2021〕5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唐山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作用,严格落实本通告,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积极举报非法制造、贩卖、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公安)、12350(应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2月8日印发的《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唐政通字〔2018〕1号)同时废止。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最大程度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唐山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唐山市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文件,决定在全区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下:
一、汉沽管理区振兴街道所有区域、临津产业园、汉丰产业园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间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
三、在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繁华街道、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四、振兴街道办事处、汉丰镇政府、农业总公司、临津产业园、汉丰产业园是本辖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村、队、社区、园区企业,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引导广大居民、单位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对不听制止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安监、供销、市场监管、交通、宣传、城管、环保、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五、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22-69213226、022-69213372。
六、本通告自2018年2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