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我县于2020年1月15日发布了《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现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内容回顾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北侧界线自北环路与龙泉路交界处开始,沿北环路向东至东泰路;东侧界线自东泰路与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东泰路向南至南环路;南侧界线自南环路与东泰路交界处开始,沿南环路向西至站前路;西侧(西北侧)界线自站前路与南环路交界处开始,沿站前路向北至华特路,沿华特路向东至龙泉路,沿龙泉路向北至北环路。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等交通枢纽;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禁放时间

(一)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2023年1月3日

2023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最新

2023燃放爆竹规定如下:
1、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2、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反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通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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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高新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明白纸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我区于2022年1月19日发布了《高新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方案》。为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现将烟花爆竹禁放有关内容回顾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北至青银高速;东侧、南侧边界为沿浞河中心线与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保税监管区东边围网及延伸线,沿保税监管区东边围网转至高三路,沿高三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梨园街,沿梨园街北侧路牙石向西至高二路,沿高二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宝通街,沿宝通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安路,沿潍安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潍胶路;西至北海路。禁止燃放区域边界所涉及道路均含在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内。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区;
文物保护单位;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公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110。
2023年1月3日

禁烟花爆竹的规定2023年

荔波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加强春节期间大气污染防治,积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止春节期间发生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伤人、扰民等安全隐患。决定在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2023年1月21日(除夕)全天、1月22日(农历正月初一)全天、2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8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七)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县城空气自动监测站樟江北路站(原茂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办公楼楼顶)、红船广场站(荔波县政府公共服务区民生大厅楼顶)1 公里范围内。
三、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四、销售烟花爆竹需经人民政府同意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方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五、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本辖区执行该公告负有监督责任;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在电视、微信等媒体上宣传。
六、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八、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和向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854-3516693。
特此公告
荔波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