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
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东至济宁西二环(新105国道),南至汇祥路,西至嘉祥县与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界线,北至北外环为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高架路、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仓库、停车场;
(五)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应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有权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六、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广大群众要积极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