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行专项保障,按以下报销比例支付,一级医疗卫生机构、一级以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90%,二级医疗卫生机构70%,其他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70%,不计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药品目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诊疗目录和耗材目录按我市普通门诊政策执行。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参保患者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政策执行。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即按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不设起付线,不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没有目录限制,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收治医疗机构同级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医保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即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执行。
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数据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附件: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月8日
新冠补助政策
从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工作重心从“防感染”转到“保健康、防重症”,从风险地区和人员管控转到健康服务与管理。近日,多个省份相继公布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的相关政策。
例如,1月8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含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垫付,中央和省财政予以补助,患者个人不支付医疗费用。其中,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黑龙江上述通知还明确:统一新冠病毒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含异地就医)全省统一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原医保政策执行。
据报道,1月7日,自治区医保局等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新冠患者住院治疗、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等做出规定。《通知》自1月8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内蒙古上述《通知》提出继续执行前期住院费用报销政策: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同时,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70%。
1月7日,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精神,江苏省决定对7个方面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优化,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执行。
江苏优化政策执行后,由原仅保障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扩大至所有医疗机构,患者只要在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均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行综合保障。该政策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江苏还明确: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不低于75%。该专项保障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贵州省也在1月7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省内参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非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由财政承担。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贵州明确,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省内参保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70%。
1月7日,湖北省医保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湖北《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补助,地方负担部分按省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6:4、一般县5:5的比例分担。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内蒙古新冠医保报销政策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要求,为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保障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住院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救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费用专项保障
为引导患者基层就医,加大医保对农村牧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70%,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三、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用药需求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在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相关治疗药品储备参考目录》等的基本医保目录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临时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临时性治疗药品目录,明确报销类别及支付等级,临时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线诊疗
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及药品费用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价格及支付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价格及支付政策执行。
五、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成本。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做好基金运行监测,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做好医保经办管理服务
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各统筹区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牧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七、工作要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明确部门职责,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月7日
1月8日前新冠住院报销
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患者医保怎么报?记者从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省医保局相关文件精神,市医保局迅速贯彻落实了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的医疗保障相关政策,2023年1月8日起至3月31日期间,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费用实行全额保障,Paxlovid、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散寒化湿颗粒等700多种药品可报销85%。住院费用实行全额保障
据市医保局介绍,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与此同时,深圳市实施专项保障,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内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85%,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个人自付费用可按规定由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该政策自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即2023年1月8日起),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按深圳市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执行。
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
对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深圳市按照国家、省要求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具体规定如下:
1、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发生住院治疗费用的,不受医保药品目录限制,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使用《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内药品可报销85%,Paxlovid、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散寒化湿颗粒等700多种药品均已纳入该目录。
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各医疗机构使用《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外的医保药品,按照深圳市正常医保政策报销。
市医保局还将参保患者在“互联网+”首诊产生的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医药费用纳入医保线上支付范围,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参保人可补记账享受待遇
此外,为了充分保障参保人权益,按照国家、省文件精神,市医保局要求,自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深圳参保人已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因客观原因未能正常记账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补记账结算手续。
市医保局将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慢性病“长处方”医保支付政策,逐步推进异地“新冠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常州优化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治疗费用保障措施
常州优化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治疗费用保障措施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围绕“保健康、防重症”的工作目标,优化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全额保障住院费用。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同时,由原专治专收定点保障的医疗机构,扩大至所有收治医疗机构。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专项保障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新冠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医保收费等级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相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统一为85%,较国家规定提高15个百分点。该专项保障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加大用药保障力度。在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保障基础上,新冠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并按照省级医保部门要求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相关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扩大定点机构范围。对具备新冠患者收治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绿色通道,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临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互联网+首诊、复诊”双保障。在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复诊”服务的基础上,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互联网+首诊”服务,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医保支付政策,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
优化医保经办管理服务。进一步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