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减少火灾、爆炸等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溪美街道的溪美、中山、民主、长兴、湖新、白沙崎、彭美、湖美、崎峰、长富,柳城街道的新华、金街、柳东,美林街道的南美、美林、梅亭、庄顶、福溪、西美、洋美、李东(除新村外)等村(社区)。

二、严禁在上述禁止范围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市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需在上述禁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须向市公安局申请并获得许可,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按指定地点、时间燃放。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由南安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南政〔2015〕2号)同时废止。

为使我们的城市更加清洁、空气更加清新,保障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们在此倡议:

一、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二、向家人和亲朋好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三、积极劝阻、抵制和举报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

同时,严格遵守《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市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工作人员要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以自己的行动带动和影响身边的人。

做文明市民,不燃放烟花爆竹,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建设安全、健康、美丽南安作出自己的贡献,共同度过一个安全、祥和、喜庆、洁净的春节。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及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解读:法律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放时段的权力。在禁放区、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解读: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力。故在污染天气发生时,违反地方政府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解读:违反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解读: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以及限放禁放时间、烟花爆竹种类的权力】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在禁放区、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