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各地区最新管理提示

芝罘区:全区全时段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莱山区:全域禁放烟花爆竹

福山区:全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牟平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黄渤海新区: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域为禁止燃放区

长岛综试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招远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莱阳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