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期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厅简况

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厅实现全面升级,面积更大、技术更强、服务更优。总面积约2650平方米,包括自助服务区、窗口服务区、展览展示区、业务办理等候区、办公区等区域,最多可同时容纳1100余人;科技感、场景感更强,L型大屏、智能语音叫号系统、实景导航,处处体现数字化和智慧化管理运行,既增强群众体验感和互动感,又有效提升了办事效能;工作人员服务品质、服务态度更优,用政务服务的“小小窗口”为办事群众提供暖、快、优的“满满服务”。

据了解,新大厅正式启用时,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通州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通州区房屋建筑市场事务中心三家单位将打破系统和部门之间的界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计划入驻207人合署办公。

办理时间

1月13日-1月16日为集中搬迁时间,期间暂不受理线上、线下业务,1月17日正式恢复办公。请广大企业、群众朋友合理安排业务办理时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办公时间:

周一~周五:9:00-12:00,13:30-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周一~周五:8:30-9:00,12:00-13:30,17:00-17:30

周六: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预约方式

为减少等待时间,避免大厅人员聚集,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址推行“精准预约、分时办理”,如您需要来现场办理业务,请您提前预约,并按预约时段来厅办理,实现分时预约、错峰办理、精准服务。

您可以提前通过以下渠道预约:

1、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网址:http://bdc.ghzrzyw.beijing.gov.cn/eo)

2、微信公众号“北京市不动产登记”。

3、“北京通APP”或“北京市不动产掌上登记中心APP”。

温馨提示

新厅开放后,衷心的希望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更好的修改完善,不断提高我们服务公众的能力和水平。

欢迎广大公众朋友,真诚期待您的到来!

咨询电话:80888963 80889939(网上预约)

2019年北京启动不动产登记 海淀过户大厅人满为患

  12月7日上午7点,海淀区上地办公中心大厅已经排起长龙等候办理不动产相关业务,其中以办理过户手续居多。(网友供图)

  人民网北京12月7日电(记者鲍聪颖)11月9日,北京市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北京市16个区县全面向社会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北京市成为全国首个全域范围内向社会提供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的省级单位。北京启动不动产登记后,房屋登记有何改变?相关事务如何办理?这些问题令市民百姓关注。近日,有网友反映,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难度很大”,原因可能是近期办理过户手续的人数突然猛增,导致办理过户甚至需要彻夜排队。

  为办过户冬日室外苦熬一宿

  网友袁女士忍不住向记者抱怨:“海淀区这边实施不动产登记两周了,之前都没有这么多人,基本随到随办,现在竟然每天都有很多人去排队。我们这是第二次来,上周赶上了周三,这里只办公半天,我们早上七点来,就没拿到号,今天我们凌晨三点来的,先拿了中介发的号,等八点半工作人员正式办公后才拿的正规的号。”

  据悉,海淀区上地办公中心大厅一天只办理九十单过户,保安说有人晚上七点就来排队,只为了第二天能顺利办上过户,甚至有黄牛开始高价卖号。有老百姓反映她来了三次都没办成,有中介给她打电话说两千块立等可办。

  而排队的中介则表示他们也不想这样,“非常累,可是有需求,没办法。”

  办理流程和地点不变过户不用急在一时

  据了解,北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为了方便群众,各区县原则上以现有的房屋登记中心办公场地为基础设立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保留房屋交易窗口,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同址办公。

  各区县不动产登记大厅仍保留了房屋交易窗口,负责购房资格核验及购房网上签约等工作。对于办事群众来说,虽然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和登记职责进行了分工,但办理的流程和办理地点都没有变化。

  根据《海淀报》相关报道,海淀区于11月6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自11月9日起,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之前受理的各类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仍按原有工作程序颁发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据海淀区国土分局负责人介绍,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有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事项不变动、原簿证不更换。因此,提醒广大市民,办理过户不用急在一时

 新旧证有哪些不同?

  那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后,新旧证有何不同?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证》等证书以后都不再颁发,将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2、《不动产权证书》多了镭射区,并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这是全国范围内不动产唯一的“身份证号码”;

  3、增加了使用期限、取得价格和分摊建筑面积,信息更加透明化。

  旧证怎么换新证?

  据媒体报道,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来北京市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将统一为《不动产权证书》。原来依法颁发的各种证书继续长期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即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这些旧证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9日后,对新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将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之前受理的各类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仍按原有工作程序颁发旧版证书。”北京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以案释法】土地使用权被查封,你的房子还是你的吗?

案件详情:

? ? ? ?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XXX北京分公司与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XXX经贸有限公司、北京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公司、北京XXX有限公司、北京XX置业有限公司、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XX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X华、熊X、王X琪、郭X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申请保全人XXX北京分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京民初22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XX经贸有限公司、北京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公司、王x华、熊x、北京XX有限公司、北京XX置业有限公司、南京XXX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X琪、郭X芳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166576397元。2019年1月3日,本院向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送达(2018)京民初223号民事裁定和(2018)京民初223号协助通知书,保全查封了嘉禾公司名下的105、107、109号三套房屋所有权,其中包括107号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7日。该中心于2019年1月3日签收上述民事裁定、协助通知书。

? ? ? ?另查明,X京房权证通字第XXXX号不动产权属证书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XX公司,房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xxxx,登记时间为2011年3月30日,房屋属性为商品房,建筑面积为2699.72平方米,总层数为3(-1),有101、102、103、105、106、107、108、109房屋。

? ? ? ?再查明,2016年11月16日,任X玮与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F676176)。该买卖合同约定:任X玮购买商品房房屋坐落为:通州区xxxx.商品房实测建筑面积共336.65平方米。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XX公司未将该商品房出租。XX公司与任X玮约定按照套内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28402.75元。任X玮提交XX公司出具的两张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分别为3707875元、5550000元),以证明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6年12月29日,任X玮向XX公司缴纳公共维修基金、产权代办费、登记费、印花税,嘉禾公司出具了收据。当日,任可玮办理入住手续,办理电卡、水卡等,并对107号房屋进行装修。因XX公司未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19年2月25日,任X玮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07号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嘉禾公司配合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案件结果:

? ? ? ?财产保全案件执行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XX公司名下的107号房屋所有权采取查封措施,查封的效力及于107号房屋所有权相对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查封107号房屋所有权之前,任X玮已与XX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全额交纳了购房款,未办理过户登记并非因任X玮自身原因。任X玮对107号房屋及相对应面积土地享有的权利可以排除执行。故任X玮所提异议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 ? ? 解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2018)京民初223号民事裁定及(2018)京民初2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位于北京市xx区xxxx107号房屋所有权及相对应面积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典型意义:

? ?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实体权利请求排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并作出裁定。财产保全案件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申请保全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