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公告

人工影响天气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多年来在人工增雨抗旱和防雹减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保证作业区域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今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肥城市人工増雨防雹服务中心将根据气象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防雹作业;

二、作业范围为肥城市行政区域内;

三、作业采用火箭发射装备发射BL-1型火箭弹;

四、作业用的火箭弹属爆炸物品,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捡到故障弹或发现其他情况,请妥善保护现场,严禁擅自处理,并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或肥城市人工增雨防雹服务中心报告(电话:0538-3252915),以便妥善处理。作业现场禁止非作业人员围观。

肥城市气象局

2023年1月11日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
人工影响天气的途径,主要是利用云的微物理过程。例如在温度低于0摄氏度的云中存在着大量未冻结的水滴,利用播撒成冰催化剂(见播云催化剂)可使水滴转化为冰晶并释放潜热,从而改变云的微物理过程和热力、动力结构。用这种方法进行人工影响天气,耗费比较小,效益可能很大。
人工影响天气最主要的方法是播云,改变云的微结构,使云、雾、降水等天气现象发生改变。
所谓人工影响天气,就是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来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在合理条件下,利用气候资源,达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也有利用小型飞机、高射炮等运载工具进行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向云中播撒催化剂。在一些农田进行人工防霜,以及在机场、航道、高速公路等进行人工消雾等。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所需飞机由军队或者民航部门按照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提供;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做好保障工作。
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预报。
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增雪、防雹、防霜、消雨、消雾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基础设施、队伍和现代化建设;将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入的人工影响天气资金由同级财政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日常管理工作。
省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全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实验、技术开发及装备供应;组织、指导技术培训;审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的资质条件和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组织、实施全省人工影响天气重点工程建设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辖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商同级有关部门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计划;负责制订人工影响天气实施方案;执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管理、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六条飞行管制、民航、财政、计划、公安、通信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农业、民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由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以下简称作业组织)实施,省级作业组织负责全省飞机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省辖市、县(市)作业组织负责当地高射炮、火箭等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
作业组织必须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评审,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经批准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八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上岗资格证发放等管理工作。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九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宜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经过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三)有完善的安全措施;
(四)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作业组织和取得上岗资格证的指挥及操作人员;
(五)指挥系统健全,通信系统畅通;
(六)作业器具质量完好,符合使用要求。第十条省辖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设置高射炮、火箭等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站(点),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不得随意变动,确实需要变动时,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报批。
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站(点)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建设炮库、弹药库和必要设施,配置有效的通信工具。第十一条作业组织使用飞机、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当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空域和作业时限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特殊情况下,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可直接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空域和作业时限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作业组织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进行作业,并在作业结束后及时通过气象主管机构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作业。第十二条作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