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处罚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经营本市公布的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违反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导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违反《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燃放本市公布的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宁波机场:在机场禁空区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公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情节较重的,将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行政拘留等措施

2023年宁波市镇海区烟花爆竹限制区域+禁放地点


镇海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禁放地点
一、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圈内镇海区区域;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
二、限制经营燃放的区域及时间
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招宝山街道全域、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圈外的蛟川街道、骆驼街道、庄市街道区域。其他区域暂不列入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限制区域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三十至次年正月初六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商品交易市场;
高层建筑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2023苏州烟花禁止燃放处罚规定2023苏州烟花禁止燃放处罚规定最新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相关违法信息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苏州禁燃区:
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1.污染空气
燃放烟花爆竹的同时会产生大量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会使空气重度污染,PM2.5严重超标至数十倍,造成极其严重的污染,还会刺激人的呼吸道,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2.噪音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巨大噪音,使老人难以安睡,病人胆战心惊,学生无法静心学习、休息。许多时候,燃放时发出的突然巨响使行人受到惊吓,对患有心脏病的人来说,这种惊吓很可能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
3.火灾隐患
在城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伤人事故
烟花爆竹极易引起伤人事故,尤其是儿童!大多都是炸伤脸部、眼睛,炸断手指等,甚至死亡。
5.浪费资源
把宝贵的资源纸张、化工原料都燃放掉,占用大量城市公共资源,同时还会产生大量垃圾,给环卫工人带来清理负担。

2023年宁波市烟花爆竹政策

据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宁波市中心城区继续禁放烟花爆竹,2023年宁波市中心城区禁放烟花爆竹具体内容如下。
宁波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1)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区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包括贵驷街道)。
(2)江北区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慈城镇东城河沿线、西至慈城镇勤丰村紧邻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边界、南至甬余夫线、北至慈城镇环湖路。
(3)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同时,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高层建筑等。
宁波其他县(市、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决定。
注意:以下为往年各宁波各地区官方发布的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仅供参考。
北仑区
一、北仑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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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北仑公安
宁波市绕城高速道路合围区域涉及北仑的区域。
北仑区区中心城区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东至珠江路、西至松花江路人民路、南至329国道、北至进港路。
在春节、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公共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行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北仑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镇海区
一、镇海完全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圈内镇海区区域;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
图源:镇海公安
二、镇海区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招宝山街道全域、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圈外的蛟川街道、骆驼街道、庄市街道区域。其他区域暂不列入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限制区域说明
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三十(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区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奉化区
一、区中心城区禁止销售燃烟花爆竹的区域(简称 “双禁区”)
1锦屏街道城里厢区域。具体范围:东至锦屏南路,南至城基路,西至城基路和朝阳路,北至体育场路。
图源:奉化发布
2锦屏街道西岸村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桥西岸路,南至惠政路,西至广平路,北至岳林路。
图源:奉化发布
二、禁止在第一条规定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及其25米距离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24m以上高层建筑;
旅游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区域(包括加油加气站);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文物保护单位,中国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溪口古镇、岩头村、青云村、栖霞坑村、苕_村、西坞古村、马头村、董家村、大堰村)。
三、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溪口镇银凤广场100米范围内。
象山县
一、全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双禁区” )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包括加油加气站);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商品交易市场;
高层建筑;
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操办婚丧事过程中在沿线公路(省道、县道)和城区道路燃放烟花爆竹
三、中心城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彭姆岭老公路—城西路—丹峰西路—园中路—丹阳路—天安路—象山河路—巨鹰路—丹阳路—海山路—丹峰东路—塔山路—东谷路以西至彭姆岭老公路区域封闭圈。以及梧桐御府、丹府一品、万华康庭、龙泽名园、桃花源、丰泽园、府邸庄园、丹桂花园等小区。其他地区暂不列入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图源:宁波象山公安
四、限制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正月十四至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期间以外时间,限制区域内严禁销售烟花爆竹。限制区域内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再重新领证,且不再办理新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宁海县
县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商品交易市场;
高层建筑;
殡仪馆。
宁海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城区兴海路—福泉路—徐霞客大道—西环路—回浦路—兴宁北路—桃源北路—平安大道—兴海路形成的封闭区域;
御华府小区、时代悦府小区、上东国际小区、汇景嘉园小区、依山郡小区、东泽园小区、汪家村、杜鹃新村、雅致岙小区、堤树村、浦西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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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宁海公安
以上区域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三十(除夕)至次年正月初六、正月十四至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慈溪市
慈溪市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和范围:
东至东三环路,南至南三环路,西至杨梅大道、前应路、西二环路、三北大街、西三环路,北至北三环路、浒崇公路、中横线路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区域及外延2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图源:平安慈溪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禁放地点全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春节、元宵灯重大节日)
余姚市
余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商品交易市场;
高层建筑;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余姚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谭家岭路——梁周线——北环路——达环路——月梅路——望湖路-—兵马司路——子陵路——城东路——谭家岭路,以上路段相连形成的封闭区域。其他地区不列入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图源:余姚公安
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市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3春节烟花爆竹最新规定

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为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创造文明、和谐、健康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气象、环保等部门对春节期间天气情况的分析和研判,现就我市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时限和区域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规定
(一)景洪市城区燃放时间
1、2023年1月21日(除夕)早8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2、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早8时至2月6日(正月十六)凌晨1时;
3、各乡镇、农场社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二)其他时间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专业庆典燃放区域、游客集中燃放区域、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划定
(一)专业庆典燃放区:
告庄大金塔塔身主体建筑区域。
(二)游客集中燃放区:
1、告庄可燃放区域:景兰酒店后方与六国水上市场之间空旷区域、曼飞龙3号烤鸡店及周边停车场和沿江空旷地带。
2、江边可燃放区域:江南老大桥至新大桥之间健康步道以下沿江地带的空旷区域。
(三)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1、允景洪街道办事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以勐腊路与勐混路岔口为起点→沿勐混路右侧→勐混路至勐遮路岔口直行→沿勐遮路右侧→勐遮路至民航路岔口右转→沿民航路右侧→民航路与勐腊路十字路口右转→沿勐腊路至起点右侧区域;傣江南酒吧街北雍玺台门面为起点→沿滨江大道向东沿江而下至朱家小厨餐厅区域(部分可燃放区域:江南老大桥至新大桥之间沿江的空旷区域)。
2、江北街道办事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以澜沧江路与澜沧江老大桥江北街道辖区起点右侧区域→沿澜沧江路右侧→澜沧江路与港口路岔口右转→沿港口路右侧→港口路与景亮路岔口直行→由景洪港后门进入港区道路右侧→沿港区道路至江边为界;曼斗社区全区域(告庄部分可燃放区域:景兰酒店背后、水上六国市场空间区域、曼飞龙3号烤鸡店及周边停车场)。
3、嘎洒街道办事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南以飞机场高铁站为界;北以机场高速与流沙河交界处为界;东以机场高速沿线为界;西以机场、高铁站项目规划用地为界。
(详见景洪市城区核心禁燃区域划定图)
三、其他禁燃场所或者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燃放种类限制
烟花爆竹燃放种类限于《烟花爆竹平安与质量》中规定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五、临时烟花爆竹销售点许可时限
临时烟花爆竹销售点销售许可时限为2023年1月19日至1月21日,临时销售许可到期即行废止,不得继续经营销售行为。
六、其他规定
(一)为保障市民健康,如天气预告大气扩散条件较差时,倡议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
(二)为保障广大市民自身合法权益,请到正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购买,严格按照燃放说明进行安全燃放。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由公安机关审批;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燃放地点、燃放许可等规定执行;未经许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燃放。
(四)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责任单位,禁放区域所属辖区的乡镇、街道、农场、社区、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务必扛牢大气污染防治第一责任,组成联合巡逻队伍,对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有效劝阻和制止。要压实打非治违第一责任,除经审批的临时烟花爆竹销售点外,对其余非法贩卖烟花爆竹点位一律进行严厉打击查处。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举报电话:110。
(七)各乡镇、农场社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通告并根据各辖区实际情况明确禁燃场所或区域。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规定之外的其他要求,依据《西双版纳州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监管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西气办〔2021〕18号)执行。
景洪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