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据媒体报道,江苏南通如皋市城管持1998年文件向沿街商户收取垃圾处置费,遭到商户质疑。1月11日,如皋市城市管理局回应极目新闻记者,持文件收垃圾费的是如皋市磨头镇城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理。如皋市政府办表示,将进一步了解核实此事。
律师认为,首先要确认这份1998年的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新文件或新法,旧文件、旧法或无效。
城管持1998年文件收费遭质疑
报道视频显示,几名身穿制服的人员到一个店铺收取垃圾处置费,并向店主出示了一份政府文件,文件号为皋政办〔1998〕110号。店主质疑为何是1998年的文件,并表示“怎么还要收”,收费人员称“每年都要收,延续至今”。
身穿制服的人员到店铺收取垃圾处置费(视频截图)
1月11日,如皋市城市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持文件向商户收取垃圾处置费的是如皋市磨头镇城管部门,此事正在调查处理中,其他情况不便透露,具体情况可咨询磨头镇政府有关部门。
如皋市人民政府网站显示,磨头镇城管职权所属部门为磨头镇综合和执法局。记者多渠道尝试联系该部门了解此事,未获回复。
磨头镇政府党政办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将进一步核查此事,向上级部门反馈。
市政府办:将进一步了解核实
磨头镇某餐馆老板王先生,也曾遇到当地城管拿着文件到店里收取垃圾处置费。他告诉记者,不同的商户要缴纳的垃圾处置费不一样,餐饮店交的会多一些,除了垃圾处置费,后来又增加了泔水处置(过滤)费。
王先生表示,城管收费时出具的文件是否有效、这项收费是否合理,他并不清楚。对于文件内容、文件号等信息,他也没有注意,便交了费。“店里2021年交了100多元,2022年交了400多元,今年暂时还没有城管来收费。”
此前媒体报道视频中,涉及的皋政办〔1998〕110号文件并未提及磨头镇,记者在如皋市人民政府网站也未检索到此文件。
收费人员出具的文件(媒体报道截图)
另据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公布如皋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通知》显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收费依据是皋政办〔1998〕110号、皋政办〔2000〕114号文件,定价部门是市政府办,行业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理部门,但并未注明收费标准和其他细节。
对此,记者咨询了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将进一步了解核实此事,首先需要确认持上述文件收取垃圾处置费人员的身份,其次需要了解这项收费政策是哪个部门下发的通知。“具体情况,我们还要先了解一下。”
律师:需确认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城管向商户出具的收费文件是否有效,收取的垃圾处置费是否合理?对此,如皋市多个部门并未正面回应。
关于这份1998年的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如果有新的文件颁布,旧文件中与其冲突的内容会自动失效。如果制定该文件的职能部门对外公开文件作废的,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该文件本身规定了有效期,超期则作废。
如皋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附件(如皋市政府网站截图)
此外,付建律师提醒,最后还要看这份文件的上位法有没有新规定,若有新法,旧法则废除。
付建律师表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另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来源:极目新闻)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哪个部门收取
1、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实施主体,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市、区县水务集团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工作。2、市城管部门、水务集团以及区县城管、财政、税务、住建、民政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及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及资金收支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提高垃圾处理费收费、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分为居民(含暂住人口)、行政事业(含企业单位独立的办公区域)、工业、经营、特种行业(车辆冲洗、美容美发、洗浴等)五类。西安各区县建成区、工业集中区及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固体废物是什么
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质。由于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般归入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法律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广州要收垃圾费吗
法律客观:《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新修改的《规定》,广州的城市生活垃圾将实行排放者付费原则,并逐步推行计量收费。在《规定》的新增条款中有一个条款值得关注,就是第五条,该条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排放者付费原则,并逐步推行计量收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终端实行阶梯式计量管理和城市生活垃圾产生区向城市生活垃圾终处理区支付生态补偿费的机制。”这也意味着广州市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将会有重要的调整。此前的采访中,市城管委总工程师鲍伦军曾透露,广州或将实施垃圾按袋计量收费的办法。《规定》提出,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进行分类处置。同时,鼓励餐厨垃圾就地就近进行资源化处理和合理利用。但《规定》同时明确,若违反此条款,未按规定分类处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据了解,这是为了加大对未按规定分类处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行为的惩罚力度,才将此条款中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提高至“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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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哪种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会产生一定的垃圾,而此类垃圾则被称之为建筑垃圾。在处置在类型垃圾的时候,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那么,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是什么呢?建筑垃圾有什么危害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了解。
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对于新建、装修等类型的建筑垃圾,按照每平方米1.7元的标准来收费,这里面不含垃圾清运费。但对于公益事业、市政以及经济适用房等类型的工程建筑垃圾,则按减半的方式来收费。由于此类垃圾属于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所以费用是由政府来定价管理的。
建筑垃圾的危害
1、占用大量土地
建筑垃圾霸占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若对此类垃圾没有妥善处理的方式,那么它所占用的土地资源就会越来越多,造成土地紧缺的现象。
2、污染水体
建筑垃圾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好的话,还会对水体造成污染。因为堆积的建筑垃圾,在经过雨水的渗透之后,便出溶解出大量的硅酸盐、硫酸根离子等物质,控制不好的话便会流入到河水以及地下,造成水体的污染。
3、污染大气
建筑垃圾中废弃的石膏,它含有大量的硫酸根离子,若没有处理好,那么这种物质则会逐渐转变成硫化氢,从而对大气造成污染。另外,建筑垃圾中的废木料,如果在厌氧的环境下堆积久了,会溶解出很多挥发性有机酸物质,这些对大气都会造成一定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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