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区:全域禁放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摘录: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