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哪些区域发放了健康包?(济南市为什么发放应急包)
1月1日,济南市历城区根据辖区内农村各村居老人的实际情况,将有无基础病、是否接种疫苗、有无行动能力等情况,划分为“红黄绿”码三种重点人群,由区里免费为重点人群发放爱心“健康包”。
据历城区卫健局局长韩会强介绍:“‘健康包’包含解热镇痛、抗病毒的药物,及抗原试剂盒和一次性外科口罩等物资,帮助这些老人共同抗击这次新冠疫情。历城区还筹集资金,为基层医疗部门购置了急需的指夹式血氧仪、除颤仪等仪器设备,帮助基层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2022年12月29日,济南高新区在全市率先启动健康套包发放行动。当时每份“健康包”内包含三九感冒灵一盒、抗原试剂2支、布洛芬10片。前期,高新区对辖区重点人群进行了全面摸排。据统计,全区共有红标、黄标群体7653人。其中,农村红标群体824人、黄标群体2710人。随后,相关部门调集防疫物资,准备了4500份健康包。
近日济南市统筹配发的7237份“健康包”抵达高新区,此次配发的健康包中包含:1盒通宣理肺胶囊、2盒四季感冒片、1盒西羚解毒片、2盒金鸣片和3人份抗原检测试剂盒。
济南钢城区9455名独居老人和留守儿童、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特殊困难群体等陆续收到了“爱心健康包”,内含4类常用药品和1包口罩、2支抗原。
1月4日开始,济阳街道工作人员正在给各村发放“健康包”,包含布洛芬片、感冒颗粒和抗原试剂等物品。
济南市中区也在陆续发放“健康包”,包括1盒通宣理肺胶囊、2盒四季感冒片、一盒柴黄口服液和一盒金鸣片、6片布洛芬和抗原试剂三人份。
济南历下区,从前天开始多个街道都在电话通知重点人员,开始派发“健康包”。历山名郡社区派发的“健康包”包括1盒通宣理肺胶囊、2盒四季感冒片、一盒柴黄口服液和一盒金鸣片、6片布洛芬和抗原试剂三人份。
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对新冠感染的什么患者实行中药治疗
(一)加强发热门诊建设。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要做到发热门诊应设尽设、应开尽开,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发热门诊适当扩容,配强配足医疗力量,加强培训,提升接诊能力和对重症及有转重倾向患者的识别判断及处理能力。未经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同意,中医医院不得擅自关闭发热门诊。(二)扩充重症救治医疗资源。二级以上中医医院要进一步加强急诊科、ICU、呼吸科、感染科等重点科室建设,加快推进可转换ICU床位建设。三级中医医院综合ICU床位数量和可转换ICU床位数量应分别不少于实际开放床位数的4%。各级中医医院应开设隔离病区,三级中医医院每个病区设置4间缓冲病房,其中2间为4张重症救治床位。具备急诊急救条件、病人暂时较少的科室,可转化为呼吸科或者重症病房。
(三)加强药物储备。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将新冠病毒感染相关中成药、中药饮片纳入疫情防控物资储备清单,按照3个月的日常使用量,加强解表类、清热类中成药,重点中药饮片、解热镇痛药以及血必净注射液、痰热清注射液等九版诊疗方案中药物储备,满足临床需要,保障医疗救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统筹全院资源。各地中医医院要实行“全院一盘棋”,协调临床各科室、后勤保障、第三方供货等各方关系,对监护仪、呼吸机、除颤仪等仪器设备和医护人员集中统筹使用,确保临床救治工作顺利开展。要大力开展人员培训,重点培训急救和危重症患者救治,建立医疗救治医护人员梯队,提高重症救治能力。鼓励返聘退休医务人员,特别是急诊、肺病、老年病科等科室退休5年内的医务人员,缓解当前医疗力量不足问题。
江西省新冠医保报销政策
今日(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
近日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
医疗保障优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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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
医疗保障优化措施的通知
赣医保发〔2023〕1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 “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精神,切实减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负担,现将进一步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保障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新冠病毒感染确诊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延续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我省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含临时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按照《江西省医保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电〔2020〕2号)和《江西省医保局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赣医保办字〔2020〕3号)“两个确保”费用保障政策执行。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参保地财政负担40%(未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担40%)。上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向财政部门申请结算。具体结算事项另行通知。
二、实施新冠病毒感染参保患者门急诊医疗费用临时专项保障
协同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目录内(含临时增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且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报销比例为70%。专项门诊保障报销后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保报销(含门诊统筹)政策。全省统一启用“新冠门诊”医疗类别,通过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结算相关门急诊费用,实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不能即时结算的,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三、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实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需求用药医保支付临时保障,在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范围内但属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外的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进行支付。因药品供应不足,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医保局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四、做好 “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对于卫生健康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统一新增设立“互联网(远程)新冠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区分医务人员等级,按线上线下相同的标准制定价格,纳入我省医保按“甲类”进行支付,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报销标准线上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支付政策执行。
五、持续做好新冠病毒相关药械应急挂网采购和价格监测
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冠疫情相关药械应急挂网采购和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43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疫情相关药品平台供应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1号),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切实强化农村和基层用药供应保障。包括跟进落实药械谈判价格、疫苗采购价格等。
六、持续优化医保经办管理服务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医保服务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要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要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要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七、持续做好其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保障工作
(一)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继续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2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费用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9号)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动态调整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严格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基金支付核酸检测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医保基金支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32号)文件要求执行,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支付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支付范围,切实保障好参保群众就医看病时所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新住院患者陪护人员”等发生非看病就医核酸检测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八、保障措施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及时做好新冠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及时公布提供 “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同时负责新冠患者的信息、数据及时上传工作。
(二)医保支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费用实行专项保障,不纳入年度基本医保统筹总额预算范围,从医保基金历年结余基金中列支,实行单独统计、单独结算。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三)以上临时性措施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 “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住院费用保障以入院时间为准),是否延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形势另行研究确定。临时性措施支付的医保基金,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新冠报销政策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为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近日,国家下发了“乙类乙管”医保政策文件,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1月8日下午,记者从陕西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该局会同财政、卫健部门,第一时间落实要求,优化、细化和完善八条政策举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相关举措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
中央承担60%,省级承担20%,市县承担20%。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经医保部门审核后,由市(区)、县(区)财政先行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不纳入DRG/DIP支付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
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报销比例70%
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统一新冠病毒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应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关于新冠患者用药保障
扩大医保药品范围执行临时目录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的目录外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管理。我省临时纳入的药品按乙类管理。
各市(区)医保部门及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目录外药品比对筛选工作,自行做好政策标识和维护工作。要根据《关于积极推进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医保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治疗性院内制剂医保准入工作,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用于新冠疫情防治的医疗机构院内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有效发挥好陕西全民健康保衔接和补充作用,切实保障好群众就医需求。
关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推进移动支付结算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患者、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居家的,在线提供诊疗服务,要加快推进移动支付工作,充分发挥“互联网+”医保服务的优势,为其在“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
新增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按我省现行门诊诊查费标准收取,报销标准与线下保持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照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加强信息化支撑,按照《新冠感染门诊报销政策配置操作手册》进行政策调整,在医保信息平台做好测试验证,加强培训指导,提升服务质量。
关于规范医保编码
暂时无国家标准编码使用我省赋予的临时编码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接,及时升级基卫HIS系统,确保社区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新配备药品、耗材和新开展的用于新冠治疗的诊疗项目及时获得国家医保编码。对于医保临时纳入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导及时做好贯标工作,确保实时精准结算。暂时无国家标准编码的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继续使用我省赋予的临时编码。
关于降低新冠治疗费用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临床必需相关药品
各市(区)医保部门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采购困难、临床必需且新冠患者救治急需的相关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行备案采购,相关采购信息需及时上传采购平台。
备案采购的相关药品、医用耗材金额不纳入医疗机构线下采购不超过总采购金额5%的比例限制。
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治疗新冠的医疗费用进行监测分析,如发现数据异常,要及时组织人员现场核查,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和使用效能。
关于医保经办服务管理
多措并举优化经办服务
各市(区)医保部门积极扩大新冠收治医疗机构协议范围,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开展医保结算。积极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
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动员、健康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要加强五级经办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经办力量,推进医保服务向农村地区(社区)下沉。
关于相关部门职责
完善协同联动机制确保政策落实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升级基卫HIS系统。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及时沟通协商,确保我省防疫工作有效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两种新冠药品纳入医保
辉瑞Paxlovid未能进入
2022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工作于1月8日正式结束。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司负责人介绍了新冠治疗药品参与医保药品目录谈判有关情况。
今年,共有阿兹夫定片、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下文简称“Paxlovid”)、清肺排毒颗粒3种新冠治疗药品通过企业自主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参与了谈判。其中,
阿兹夫定片、清肺排毒颗粒谈判成功,Paxlovid因生产企业辉瑞投资有限公司报价高未能成功。
这位负责人表示,虽然Paxlovid未能通过谈判纳入医保目录,但根据近期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的所有治疗性药物,包括Paxlovid、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散寒化湿颗粒等,医保都将临时性支付到2023年3月31日
。在此期间,新冠病毒感染的参保患者使用这些药品均可享受医保报销政策。
此外,阿兹夫定片、清肺排毒颗粒经过本次谈判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后,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已达600余种。同时,为满足各地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的需要,近期各地医保部门结合当地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又将一批新冠对症治疗药物临时纳入本地区医保支付范围。总体来看,医保报销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用药品种丰富。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近期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对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的新上市抗病毒治疗药品,采取全周期多层次的措施引导企业公开透明合理定价。
内蒙古新冠医保报销政策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要求,为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保障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住院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救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费用专项保障
为引导患者基层就医,加大医保对农村牧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70%,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三、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用药需求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在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相关治疗药品储备参考目录》等的基本医保目录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临时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临时性治疗药品目录,明确报销类别及支付等级,临时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线诊疗
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及药品费用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价格及支付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价格及支付政策执行。
五、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成本。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做好基金运行监测,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做好医保经办管理服务
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各统筹区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牧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七、工作要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明确部门职责,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