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安州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自2023年1月1日起,安州区花荄镇(不含兴仁社区,长沟村,五郎村,龙游村)、界牌镇、黄土镇(不含兴民社区,莲花村、新光村、文明村、青龙村,民生村)区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放区内任何流动摊位及未经许可的商铺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区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凡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禁放区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或未经许可往禁放区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其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拒不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除给予治安处罚外,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鼓励人民群众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电话:110、12345、12319。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