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相关违法信息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苏州禁燃区:
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1.污染空气
燃放烟花爆竹的同时会产生大量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会使空气重度污染,PM2.5严重超标至数十倍,造成极其严重的污染,还会刺激人的呼吸道,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2.噪音污染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巨大噪音,使老人难以安睡,病人胆战心惊,学生无法静心学习、休息。许多时候,燃放时发出的突然巨响使行人受到惊吓,对患有心脏病的人来说,这种惊吓很可能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
3.火灾隐患
在城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伤人事故
烟花爆竹极易引起伤人事故,尤其是儿童!大多都是炸伤脸部、眼睛,炸断手指等,甚至死亡。
5.浪费资源
把宝贵的资源纸张、化工原料都燃放掉,占用大量城市公共资源,同时还会产生大量垃圾,给环卫工人带来清理负担。
烟花爆竹“新规定”,2023年春节能放烟花吗?
时间过得很快,如今已经来到11月份,11月份气温慢慢开始下降,未来天气可能越来越冷。可能有些农民不知道,今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项政策稳步实施,农民的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地区脱贫,一些贫困人群过上好日子。眼看距离过年越来越近,尤其是春节,农村家家户户都希望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古往今来,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习俗,古代有年兽,除夕之夜会跑来祸害人,所以放鞭炮就能吓跑年兽。燃放烟花爆竹可以增加喜庆气氛,说白了就是增加年味。记得小时候春节除夕期间,村里家家户户都会燃放烟花爆竹,十分热闹,年味很浓,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保治理越来越严格,有些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不烟花爆竹“新规定”公布,2023年春节可以放烟花吗?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
一):烟花爆竹新规定
随着2023年临近,各地针对烟花爆竹燃放作出新规定,根据目前的通知来看,一些地区规定2023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并非空穴来风。比如:北京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区、车站、机场、变电设施、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地区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可能有的农民不知道,其实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空气污染,燃放鞭炮噪声达到135分贝就会超过人的听觉范围,高强度噪音也会对人造成一定危害。
由此可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不能燃放烟花爆竹,那么春节除夕就不是很热闹了。毕竟欣赏美丽的烟火可以愉悦心情,也能给商家带来利润,但是燃放烟花爆竹会污染环境,那就是燃放烟花爆竹后垃圾会增加,满地都是纸屑、烟尘,严重影响环境卫生。
二):2023年春节可以放烟花吗?
有人说2023年春节能放烟花,也有人说2023年春节不能放烟花,那2023年春节到底能不能放烟花?很明确地告诉大家,出台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不能放烟花,没有出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应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在笔者看来,有的农村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有的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还有些地区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北京大年三十和正月初一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为期两天时间,但是在一些特定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总之,各地区政策不同,有的地区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有的地区不能燃放烟花爆竹,像我们这边春节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因为是农村,所以管理没有城市严格,你们那边春节能放烟花吗?
2023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最新
2023年烟花爆竹政策是全国多地全区域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部分地区限定春节可放。全国部分地方出台政策,规定亏肢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兆伏花爆竹;迟野同时,也有地方允许在除夕、春节、元宵节销猜世等限定时间内燃放,具体情稿卖粗况应该视地区而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搜旦孝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键镇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配猛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世稿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2023苏州烟花禁止燃放范围苏州烟花燃放点2021
苏州烟花禁止燃放范围
吴江区:太湖新城东至运河、南至东太湖大道、西至苏州河、北至江兴西路;盛泽镇、同里镇、黎里镇、震泽镇部分区域。
吴中区:长桥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越溪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城南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太湖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金庭镇管辖区域。
相城区:东至与工业园区交界线,西至S228省道,南至与姑苏区交界线,北至太阳路。
姑苏区:全区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东至与昆山交界线、界浦河,西至东环快速路、常台高速,南至东方大道、独墅湖西沿岸、黄天荡河、吴淞江、与吴中区交界线,北至娄江快速路、张家河、与相城区交界线。
苏州高新区:狮山横塘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枫桥街道东至京杭运河,西至长江路,南至何山路,北至鹿山路。
昆山市:中环快速路以内区域:黄浦江路——G312国道——江浦路——富士康路、翠微西路;东与江浦路对接,南至娄江,西至古城北路,北至萧林西路
太仓市:东至岳鹿公路及其向南延伸段;南至前进新路、健雄路及其向东延伸段、太仓与上海交界;西至吴塘河;北至339省道
常熟市:市区三环路以内区域
张家港市:东至东二环、南至南二环、西至西二环、北至张杨公路封闭区域内。近期正在研究调整扩大禁放范围,具体以最终公告为准。
苏州烟花爆竹禁放区域2021
其实苏州一直都是有很多区域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所以大家在春节期间更要注意,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人肯定多,但是一定要了解自己所处的地方是不是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
苏州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吴江区
太湖新城(松陵镇)东至运河、南至东太湖大道、西至苏州河、北至江兴西路;盛泽镇、同里镇、黎里镇、震泽镇部分区域。
吴中区
长桥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越溪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城南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太湖新城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
相城区
东至与工业园区交界线,西至S228省道,南至与姑苏区交界线,北至太阳路。
工业园区
东至张家河、界浦河,西至东环快速路、常台高速,南至东方大道、独墅湖西沿岸、黄天荡河、吴淞江、与吴中区交界线,北至娄江快速路、与相城区交界线。
高新区(虎丘区)
狮山横塘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枫桥街道东至京杭运河,西至长江路,南至何山路,北至鹿山路
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2017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
第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的储存、运输,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气象、教育、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要求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内容。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气象信息时,应当进行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
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减少。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主动上交、提前终止经营的,由原发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补偿并给予奖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未主动上交的,由原发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回,给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设立烟花爆竹临时回收点,并向社会公布。鼓励持有人将尚未燃放的烟花爆竹上交到临时回收点,并给予物质奖励或者适当补偿。
对临时回收点回收的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销毁、处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对烟花爆竹购买者采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执行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提供代为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事先向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依法查处或者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按照受理处理举报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