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区域
根据《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中小学校、交通枢纽等地点;
2、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灵川县的相关区域(包括八里街、定江镇等);
3、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东至滨江北路、东环路,南至桂林绕城高速公路,西至桂兴高速公路,北至灵勃路)。
惩罚措施
(1)对禁放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人均有权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销售举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6822296,燃放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