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是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2、被鉴定人同意亲子鉴定。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不能强制不愿鉴定的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面诉讼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同时,必然对另一方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被鉴定人有权通过拒绝鉴定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如果被鉴定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劝说,经法院极力劝说仍拒绝鉴定的,法院不能强行鉴定。

进行亲子鉴定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首先,要做好人员的准备:

(一)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征求本人对鉴定的意见;

(二)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或父母、子组成,只要求父子或母子二人鉴定者一般要求说明鉴定理由;

(三)被鉴定人应了解自己或近亲属有无遗传病史,为鉴定提供参考(有遗传病史的易于基因变异);

(四)被鉴定人年龄在半岁以上;

其次,是做好资料的准备:

(一)司法鉴定。需当面采样,所有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二)需要准备相应的证件有: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或者孩子的出生证等,以及相关的复印件。

(三)需要准备1寸证件照片各3张。

(四)常规检测样本,具体包括:血痕、口腔拭子、带毛囊头发。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批复,以下几种情况应分别看待:

1、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2、 夫妻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并且提供了足以确信的证据证明的,可以准许亲子鉴定;

3、一方无证据猜疑另一方作风不正等而以此要求作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

4、子女已长大成年,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鉴定人的资格: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承担亲子鉴定的鉴定人必须获得相应的资格,鉴定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科学办案,并注意为当事人保密;二、鉴定机构的条件:为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承担亲子鉴定的鉴定机构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具有标准化的实验方法和可靠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三、被鉴定人的要求:为保证鉴定的合法性,成年被鉴定人应自愿接受鉴定(特殊的刑事案件除外),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争求其对鉴定的意见,未满14岁的儿童应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为保证标本的真实性,司法亲子鉴定前必须认真核对被检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等);被检者在近期内不能接受输血,避免他人的血液成分干扰检验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