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年味渐浓,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高发期。2021年12月1日,《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确定了我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根据《规定》,市民不得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洞头区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门岛、小门岛和灵昆街道、昆鹏街道,乐清市、瑞安市、龙港市城市建成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等法定双禁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各县(市、区)销售燃放政策

宁波烟花爆竹禁放区域2022

1月19日,记者从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随着杭州行政区划调整,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春节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禁放区、非禁放区范围予以最新明确。
《通知》要求,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钱塘区下沙区块要严格落实《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要求,全面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保禁放区禁得住。
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及钱塘区大江东区块,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科学划定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范围,加强非禁放区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确保非禁放区销售点、燃放点安全。
其次,城管部门新增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能。《通知》要求,城管部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检查执法力度,严格打击冷光烟花等“网红”产品非法零售经营行为;要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的巡查、检查,依法查处非法零售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同时,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也将加强非禁放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批发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也呼吁广大市民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规定,鼓励市民朋友行动起来,共同参与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监督工作。举报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可拨打12350;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可拨打110。
此前
宁波、温州、台州
等浙江多地已经明确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宁波
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甬政告1号)等规定,市中心城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近日,宁波发布市中心城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告知书:
一、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
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1)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区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包括贵驷街道)。
(2)江北区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慈城镇东城河沿线、西至慈城镇勤丰村紧邻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边界、南至甬余夫线、北至慈城镇环湖路。
(3)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其中,鄞州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奉化江以东,与江北区和宁波绕城高速相连围成区域。↓↓↓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高层建筑;
(九)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三、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规定:
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全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包括春节、元宵等节假日);市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温州
2021年12月1日《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正式实施,“过年期间除市区外,我市哪里可以放烟花爆竹?”“何时能放?”成了市民关心的话题。根据各县(市、区)最新销售燃放政策,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部分地区)、瓯江口以及经开区将实行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具体政策如下↓
台州
根据台州市相关规定,今年春节期间,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以及台州湾新区全部范围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允许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2022年1月31日、2月1日、2月15日)燃放,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其他县(市)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临海
允许在农历除夕前一天、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七、正月初八、正月初九、正月十四、正月十五燃放。温岭
允许在农历除夕前一天、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正月初四、正月初八、正月十五燃放。玉环
允许在农历十二月廿四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燃放。天台
城区范围为限放区域,允许在农历除夕前一天、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四、正月十八燃放。仙居
允许在农历除夕前一天、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八、正月十四、正月十五燃放。三门
城区范围为限放区域,允许在农历除夕前一天、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四燃放。
除上述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禁卖烟花爆竹规定

为减少环境污染,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灵宝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销售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销售,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生产烟花爆竹(含家庭作坊式制造)。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生产,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依法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应急部门主动上交社会流散烟花爆竹,对主动上交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不主动上交违反规定被查处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对发现非法制造、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可拨打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清县今年可以放烟花吗

德清县今年不可以放烟花。德清并未放开“双禁”政策,“双禁”范围内(全域),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都是违法的。同时,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确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的通告》,2018年6月1日起,德清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宿州市可以放烟花吗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宿政秘〔2021〕7号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的区域:宿州市西三环路以东、北三环路以南、东三环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及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域,顺河乡、符离镇建成区;全市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地点。
二、禁放的时间:全年全时段。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乡镇(街道)、各村(居)委员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街道(乡镇)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积极开展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市民遵守本通告。
五、在禁放区城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运输、经营、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三)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严格管控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场所,禁放区域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凡无视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域内无证经营、非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八、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九、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在禁放区域承办各类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要在显要位置张贴本通告,向消费者告知禁放规定,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行为。
十、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举办方依法向宿州市公安局申请,宿州市公安局依法受理、决定并发布通告。
全市查禁违法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市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全市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重污染市容卫生举报电话:12319
全市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环境污染举报电话: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宿政秘〔2018〕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