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员工复工返岗

1.加大复工返岗工作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尚未复工复产的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加快推进重大项目、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交通物流企业、关键基础设施以及重点骨干企业复工复产,确保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员工及早返岗、尽早开工。

2.倡导“稳岗留工、就地过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节日慰问和送温暖活动,鼓励国有景区2023年春节期间免费开放,丰富节日文化娱乐生活,加强对留济人员的关心关爱。指导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通过“留岗红包”“过年大礼包”“特殊津贴”“错峰调休”等措施,引导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就地过年、稳岗留工。

3.建立健全跨区域劳务协作沟通对接机制。开展组织化劳务协作,引导企业建立外地返岗员工登记制度,确保全覆盖、不遗漏,做好复工返岗“点对点、一站式”服务保障。充分发挥行业部门职能作用,深入企业协助做好职工复工返岗工作。

二、支持企业减负稳岗

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5.落实就业创业补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十大千亿产业企业就业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企业2000元/人的一次性奖补、给予被招用高校毕业生2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费部分)。

6.支持企业参与就业见习活动。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支持见习单位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对吸纳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7.鼓励中介机构助力复工。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介绍成功就业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一次性300元/人。

8.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类型参保缴费的,按规定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9.加大金融贷款支持力度。落实“济担—纾困贷”、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等政策。严格落实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创新“创贷+商贷”等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模式,采取专人对接、主动上门等措施,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10.建立用工短缺快速反应机制。动态了解企业用工情况,针对企业用工缺短,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反应机制。以区县为主体,设立公布用工保障服务电话、电子邮箱等,由企业或项目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用工需求快速响应、迅速对接,提供有针对性的用工服务。

11.提供定制化就业服务。注重分类施策,按照“一企一策”模式,研究采取针对性的用工服务措施。对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有针对性推荐参加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行动和各类招聘活动,并提供用工指导服务。对短期缺工企业,通过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等渠道、输送临时性用工等方式补充;对缺乏技能人员的企业,组织培训机构对接输送人才。

12.加密线上线下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密线上线下招聘活动,扩大信息发布渠道。推广运用直播带岗等新型招聘对接模式,持续开展“春风行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等招聘活动。有序恢复线下招聘,有针对性举办小规模、定制化招聘会。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规模,集中组织专场招聘活动;对中小微企业,分群体、分行业、分区域开展招聘活动;对灵活就业人员,充分发挥各级零工市场作用,组织小型专场招聘。

13.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指导职业院校统筹安排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计划,通过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多种形式实践性教学改革等方式满足企业用工需求。指导技工院校开展应届毕业生顶岗实习和在校学生跟岗实训计划,把学生实习实训与企业复工复产结合起来。

14.支持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充分利用就业信息对接平台,免费为用工余缺的企业发布供求信息,支持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业企业就地就近向用工紧缺企业输送富余员工。对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免费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指导及时签订合作协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15.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结合需要灵活安排岗前培训、职工在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16.加强企业用工指导。支持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居家办公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鼓励开工不足的企业允许职工兼职兼业、自主创业。同时,指导企业使用电子劳动合同,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规范用工行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五、提升就业服务质效

17.优化涉企事项办理。加快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升级建设,优化简化服务流程,提升基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经办能力。推行静默认证、电子签章、不见面服务,推进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保登记、就业创业和人才补贴申领等涉企服务事项“一次办好”“全程网办”,实现更多涉企事项即时办结。推出更多“无证明”事项,减证便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主动识别政策对象,推行“政策找企”、资金直达,提升市场主体政策获得感、满意度。

18.强化就业困难帮扶。深入实施城乡公益岗提质扩容行动,继续开发一批生态环保、保洁环卫、社区服务等城乡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就业援助,优先支持就近就业和返乡创业。开通失业保险金快速申领通道,及时对符合条件人员兑现失业保险待遇、临时生活补助,确保春节期间政策落实不断档。

如何做好服务工作


如何做好服务?
一、如何才能做好服务工作?
现代企业的竞争往往是服务的竞争,而服务竞争水平的高低,则体现在服务的细节上。冠鹏鞋业属于服务性行业,公明区属于公司对外宣传的大窗口,所以搞好服务是长期不变的主题。要做好客户服务工作,我认为要做好几方面的事:一、要树立“以客为先”、“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理念,想顾客之所想,急顾客之所急。二、要有积极沟通的行动,主动、积极地与顾客沟通,逐渐拉近距离,增加交情,就能更好地知道客人需要什么,在想什么,我们该如何去应对?三、做好微笑服务微笑是人与人之间交往最具魅力的名片,一个发自内心的微笑犹如寒冬的暖流,盛夏的清凉,不仅给人带来舒适与温馨,还能适时化解矛盾与尴尬。优质服务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因为它是一个“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的长远目标。四、聆听顾客声音,虚心接受批评建议日常工作中,面对性格各异,素质不一的顾客,难免会因为小疏忽或其他原因招致他们的抱怨。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要耐心聆听他们的抱怨甚至是责骂,让他们把心里话说出来。我们应保持一颗平常,克制自己,避免感情用事,并了解其中缘由。怨是他们发自内心的、珍贵的、有价值的讯息,我们应虚心接受,认真反思,不断改进提高服务质量。五、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我们就应该尽心尽责地为顾客服务,当我们用真诚去服务顾客时,也会慢慢发现乐趣,而不是厌烦与抱怨。如果把这一份责任感当成战胜工作中诸多困难的强大精神动力,那么它将使我们有勇气排除万难,我们便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这样,我们心情愉快,相信顾客的心情也是愉悦的。在愉悦的工作过程中,我们也会找到服务方向,在这个方向下我们将会收获经验,收获友谊,收获支持。也许我们对工作已失去了激情,但既然我们选择了这个岗位,就必须记住责任和使命。六、思想不同、心态不同,心态不同、结果就不同。每一个岗位就是一片充满生命力的土地,关键在于耕种它的人撒下的是什么样的种子,我相信只要我们用心去做好每一件事,那么在任何岗位上,我们都会收获事业的春天。服务无止境,我们要把服务细节落到实处,
如何有效提升服务质量
如何有效提升服务质量
如何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对于服务行业来说,服务是最重要的事情,如果你的服务做的不好就会没有顾客来光顾你,一个好的服务才能为你带来源源不断的客源,那么如何有效提升服务质量,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有效提升服务质量1
一、提高服务意识。
服务意识是一种主观能动,是做好工作的一种主观意愿,俗话说态度决定一切,因此,提高服务意识第一点就是:
、强化品质意识,提高对服务质量重要性的认识
很多企业经常发布的一些通知公告文档,常见的内容有“品质是企业的生命线、特别是险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在很多人看来可能是套话。服务质量对任何一个服务性单位来说都是它的生命线,是它赖以生存的基石,服务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公司发展的趋势,决定着企业的兴衰,好的服务质量可以增强客户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壮大我们的客户团队,否则业务就会不稳,更不要谈发展。靠关系和利益维持的业务必然不会长久,所以说服务质量关系到公司的长远发展,这一理念一定要深刻植根在我们的脑海中。
、强化工作责任心,提高对本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任何工作能良好地完成都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心,责任心的培养来源于对我们本职工作的热爱,来源于对本职工作重要性的理解。公司一线的作业人员肩负公司的重托,承担起最前端的服务工作,他们的形象、服务态度、服务效果直接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因此一定要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对本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工作责任心。当我们对本职工作的认识提高了,使命感就会油然而生,就会催生出强烈的做好工作的愿望和足够的责任心来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二、脚踏实地,注重细节
有了良好的服务意识和符合客户需求的服务项目后,脚踏实地地做好服务,确保工作的每个环节都能无差错地完成就成为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所在。
、管理举措,重在实施
工作要有流程,每个流程要有规范,每项规范都要有工作标准,工作是否达标要有制度约束,这是众所周知的管理工作要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的要求,这样可以使我们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但制定各种流程、规范、标准和制度相对来说比较容易,难的是认真执行,而执行起来最难的则是约束机制的执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在制度面前不能一视同仁,这个制度终将失去约束力,各种规范、标准就会成为废纸一张,没有了规范和标准,就无从谈起服务质量的提高。因此要想提高服务质量就必须有铁的制度约束,要想确保各种流程、规范、制度的实施,就一定要严格管理,使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成为上下一致的共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我们的服务任务。制定各项规范、标准和制度是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而确保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才是提高服务质量的关键。
、质量跟踪,强化细节
建立质量跟踪机制,可以更好地掌控服务质量的好坏,当我们在进行质量跟踪的过程中,一定要站在服务对象的角度,感受我们的服务,审视我们服务细节中的不足,加以改进。
有人说,细节决定成败,毋庸置疑,一个微笑、一瓶水都有可能成就我们的.工作,而一个不经意的怠慢也会让我们的工作一败涂地,因此,细节对我们的服务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针对不同客户的人性化的细节关怀,可以让客户在服务中感受到亲人般的呵护,提高满意度。
三、建立反馈机制,及时沟通,
评价服务质量的好坏取决于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和领导的认可程度,因此,与服务对象的沟通至关重要,同事间或部门间的沟通是我们工作中各环节得以顺利衔接的关键,而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则是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建立反馈机制,使沟通渠道畅通,及时了解客户们的意见和建议,既可以不断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高服务质量,也可以增加我们在客户心中的诚信度和凝聚力。
如何有效提升服务质量2
一、要确立职业意识和职业精神
我们每个人的工作岗位,首先是一份职业。有了职业意识,就会拥有一个平衡的心理和平常的心态,就会减少工作中的攀比心理和工作中的烦恼,工作中就会有一个好的心情。有了这种意识,就要扮演好自己的岗位角色,做好工作,是自己的本分,是职责所在和要求;做好工作,是自己应该的。
二、要确立服务意识
无论是在机关还是在学院工作,大家的工作性质就是为全校或学院的。教职工提供服务。确立服务意识,就是在工作中,要热情、耐心、周到,要使服务对象感到满意,不要不耐烦,能以此解决的问题,不要让老师跑两次,能电话里解决的问题,就尽可能地不要烦劳服务对象多跑一次,要坚决避免一件事让老师跑多次的现象。
三、要确立规则意识
一是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每个岗位都有自己的工作要求和职责,要认真完成岗位所赋予的工作任务,按岗位要求去做,做好本职工作。
二是要遵守劳动纪律。不要晚来早走,要按时上下班。不要出现工作时间找不到人的现象,否则找不到人,会让老师白跑一趟。这也是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
四、要确立底线意识
底线意识就是在工作中要增强责任心和责任感,对工作要认真、负责、细心,要少出差错,尽量做到不出差错,坚决杜绝低级错误和重大差错。
五、要确立团结协作意识、大局意识
同事之间要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工作中要讲风格,不要过分计较,尤其是在关键时刻、重要时刻,要有大局意识,关键时刻要能顶上。这也是避免工作中少出差错,提高服务质量所必需的。
六、追求卓越
追求卓越,追求一流,这是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的共同要求。这也是更高层次的要求。追求卓越,追求一流,就是在履行职责的同时,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工作要有主动性、积极性,能有创造性更好。
如何做好企业服务工作
扎实做好企业服务工作,应当做到:
1、建立制度,打基础,树理念。
建立服务企业领导小组,制定服务方案,结合实际,定内容、定目标,深入企业,沟通联系互动。
2、加强交流,搭平台,强服务。
安排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收集、受理辖区企业反映的问题以及投诉、咨询和建议等。
3、深入帮扶,解难题,促发展。
一方面,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机制,及时帮助企业全面分析当前面临的经济形势和困难问题,落实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采取“一对一”、“一对多”等多种帮扶形式。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4-1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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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优质服务?
一、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观念,强化服务措施作为突破口,要从服务质量、服务手段、服务内容、服务态度、服务环境等方面入手,提高优质文明服务的整体水平。
二、大练基本功,提高工作效率。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只有把业务基本功做硬,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顾客办理业务的排队等待时间。通过员工的刻苦训练,使信用社的服务效率大幅度提高,也取得了显著成绩。
三、增加举措,延伸优质文明服务。员工要树立一种爱岗敬业的服务精神,要有文明诚信的服务观念,要有乐于助人、无私奉献以及“柜台有限,服务无限”的服务精神,充分利用全省通存通兑免收手续费的优势,发动全员做好宣传,稳定和争取更多客户,特别是在粮补发放期间,做好宣传,确保群众得到相应的便利。推出延时营业、上门服务、业务创新等一系列服务举措,为客户提供一定的方便,灵活、适度的服务。
四、创新优质文明服务手段。要求员工始终坚持“想客户之所求,急客户之所需,排客户之所忧”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周到、便捷、高效的服务。客户服务过程中,做到操作标准、服务规范、用语礼貌、举止得体,给客户留下良好印象,赢得客户信任。优质服务工作常抓不懈,强化监督检查机制。优质文明服务永无止境,重在坚持,贵在落实。解决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规范化服务标准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树立文明、优质、高效、快捷的良好形象。
怎么做好自己的服务工作
要想自做好自己的服务行业一定要首先在态度上认可自己的。工作觉得自己的工作是很幸运,很优越。就实现自己价值的意义。只有这些啊!达到你的心灵上的满足感,你才会在心底里认可自己的工作。然后用行动去表现自己热爱自己的工作,即使是服务行业,我也要表现的更优秀。

济南公积金问题·请真正懂的来···

  私企单位可以给职工交公积金的,户口不在济南的也可以,公积金不可以补缴的。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驻济和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效能精简的原则,在符合规定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城乡建设、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统计、住房保障管理、工商、质监、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现代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体系,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未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存登记。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单位应当及时为新录用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
  原工作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职工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第十二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即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计算。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拟订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下限,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者逾期缴纳;未按照规定缴存的,应当补缴。补缴数额按照欠缴时的月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由公积金中心核查;仍无法确认的,应当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列明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
  第十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存基数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以提出免缴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0日内作出准予免缴或者不予免缴的决定。
  第十七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再就业后,由原单位办理启封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经营亏损,无能力按照现执行比例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第十九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降低缴存比例的书面申请;(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三)单位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四)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五)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二)工资停发6个月以上的;(三)发生严重亏损的;(四)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缓缴的书面申请;(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三)单位财务报表;(四)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材料。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
  单位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缓缴期满仍无能力缴存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经济效益好转的,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改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批准部门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报公积金中心备案后,办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破产单位应当自批准进入破产程序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核实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破产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四条对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欠缴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补缴欠缴额。欠缴额较大,不能一次性缴清的,单位应当提出补缴计划,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分期补缴。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三)正式退休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房租超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九)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十)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二)、(六)、(八)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
  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和支款凭证;(二)本人身份证;(三)相关证明材料。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二)申请贷款时已达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期限;(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四)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最长年限和购房首付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初审手续。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个人贷款申请表、本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担保书);(二)婚姻状况证明;(三)本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四)有效的担保证明;(五)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受委托银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报送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准予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三十三条职工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不得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算后30日内向单位提供对账单,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职工。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余额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核算、回收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应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具体范围和项目贷款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但不得从事国债回购或者委托理财业务,严禁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等担保业务。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中心依法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按时、足额缴存。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公积金中心可以记录、复制相关资料,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对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第四十四条公积金中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委托公积金管委会指定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二)违法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三)违法发放贷款;(四)违法购买国债或者企业债券、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委托理财。
  第四十五条职工有权揭发、检举不缴、少缴、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阻止或者变相阻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四十九条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积金中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市监察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以及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是指经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自行建造自住住房。
  翻建是指经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
  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25%以上。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属于大修。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求施工单位有关“规范用工”的红头文件?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日期:?2007/06/11实施日期:?关于印发《建设部近期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建人函[2007]2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7年06月11日 ?部机关各单位;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建设领域今年农民工工作,现将《建设部近期农民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建设部近期农民工工作要点  一、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移,建立健全综合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抓紧制定出台《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若干意见》,完善项目投资立项、施工许可、发包承包、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及信用制度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处理机制。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的劳动争议仲裁和举报投诉渠道追索欠薪,提高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法规和制度建设,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  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管理  加强对2004年以来竣工工程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认真落实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规定,对最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对重点监控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精神,与劳动保障部共同制订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建筑市场管理司、人事教育司负责)  三、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禁止非法用工行为?  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对无资质方进行劳务分包的,视同为违法分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开展关于规范用工制度、发展劳务企业的调研工作,重点调查了解各地区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企业的三年具体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劳务输出的数量、方式、组织化程度以及省会城市劳务用工制度的基本情况。(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  ?四、引导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调整  完成《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完成全国主要省市建筑工程实物量和主要工种人工成本信息的采集和分析整理工作,并尽快向社会公布,引导建筑劳务合同的签订和农民工工资水平的调整。研究建筑工程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和发布的有关工作。(标准定额司负责)  五、改善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环境  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审标准,在全国实施“1125示范工程”。制定《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出台《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服装配备及使用标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农民工生产作业安全。(质量安全司负责)  六、大力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整体素质  推动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组织编写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材,调研各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下半年会同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召开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进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和职业道德等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农民工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积极推进阳光工程的实施。指导督促各地按建筑业温暖工程培训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责任,严格资金管理,确保2007年底完成20万农民工的培训任务,使接受培训的农民工在建筑业稳定就业。继续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加强对各地培训与鉴定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制定城市供水和园林两个类别16个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继续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编写建筑业农民工艾滋病防治培训教材,培训艾滋病防治宣讲骨于教师,开展针对建筑业农民工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协助国务院防艾办开展防艾宣教进工地活动,帮助农民工掌握防艾基本知识。(人事教育司、质量安全司负责)  七、大力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同时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作为法定的强制性保险,督促建筑企业按时足额交纳保险费,为农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手续,保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质量安全司、人事教育司负责)  八、积极发展小城镇,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完成《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的编制,指导各地编制并实施省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村镇规划。完善村庄和小城镇规划的行政规章和技术标准,开展县域、镇、村规划的编制试点。(城乡规划司负责)  继续推进村庄整治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创造条件。制定《村庄整治标准》,指导规范村庄整治工作。召开村庄整治工作中部片区会,总结推广地方经验与做法。推进全国重点镇工作并继续加强对金融支持全国重点镇的指导。继续推动全国特色景观旅游村镇建设工作。(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  九、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开展“城中村”问题专题调研。对“城中村”现状及形成机制、“城中村”规划建设管理、“城中村”改造进行系统分析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管理的指导意见》,将整治和改造“城中村”作为改善农民工居住环境的重要措施。(城乡规划司负责)  继续组织开展“城中村”环境治理,指导各地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环境整治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系统。完善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全部实施密闭化管理和统一清运处理。针对目前一些城市“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旱厕、旧厕居多,公厕卫生状况较差的问题,指导各地按照《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要求,规范公厕规划建设,逐步提高公厕服务质量,加快旧厕改造步伐。总结推广北京市朝阳区的经验,研究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体系。(城市建设司负责)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课题研究,深入分析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农民工的居住需求、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能力等,研究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外部环境和配套机制,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出台《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健全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建立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制度,及时发布指导租金及信息;方便农民工以合适的价格租住到合适的房屋,切实维护农民工住房权益。积极推广浙江省湖州市为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经验,提高农民工住房支付能力。(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  十、大力开展科技创新  组织城镇化与村镇建设领域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做好“农村新能源开发与节能关键技术研究”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重点攻克对农村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村新能源开发与节能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一批新能源和节能产品。研究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乡村经济建筑材料与系列化产品。开展村镇小康住宅规划设计成套技术研究,村镇住宅结构体系及其施工关键技术研究,村镇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村镇污水处理和循环利用技术研究等。  公告建设事业“十一五”新农村建设和村镇建设先进适用技术,推动各地组织实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司负责)  十一、加强建设领域专项稽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畅通投诉渠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建设领域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技能培训、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的专项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大的损害农民工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专案稽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通过专案和专项稽查工作,认真分析原因,查找政策漏洞,不断完善农民工工作长效机制。(稽查办公室负责)  十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配合有关部门,从维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出发,宣传农民工政策,展现农民工在建设领域中的积极工作和贡献,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办公厅负责)

济南有地方补贴吗?济南地方补贴政策



春节期间,人流量大。为了降低疫情传播的风险,当地政府正在倡导大家就地过春节。对于就地过年的外地员工,各地政府都有相应的补贴政策,可以说是下了很大功夫。近日,山东济南也发布了当地最新的过年补贴政策。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发放外地员工专项补贴


春节期间(2月11日-17日),我市企业安排外来员工春节住宿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员工专项补贴。对安排留境外员工在岗工作的,在给予专项补贴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员工加班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提供节日生活保障


加强春节期间节日市场供应保障,确保市场供应充足。节日期间,针对在我市过年的外地人和常驻市民,分两期发放1000万元惠民券,可在市内购物、餐饮、住宿。加大对各类企业食堂(餐厅)的供应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提高食堂(餐厅)饭菜质量,丰富品类,确保留济境外员工过年过节能吃到一顿舒心的饭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总工会)


开展慰问活动


开展“迎新春送温暖”、“十送十留(送温暖送关注、送慰问送祝福、送政策留岗位、送工作留培训、送待遇留群众家、送礼包留保障、送权利送温暖、送爱心送慈悲)”等服务活动,主动看望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为他们提供防寒、劳保、慈悲等服务。指导社工机构开通心理援助热线,提供心理咨询和情感支持服务。动员全市工会和志愿服务组织,围绕企业职工、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农民工等群体,开展各种走访慰问和情感关怀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各区县政府)


做好社会救助


对不能返乡过年、连续三个月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农民工,由其就业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2000元;对遭受突发事件的家庭或个人,要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24小时急救、小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对生活中遇到重大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确保应救助尽救助。(责任单位:民政局、区县政府)


做好健康服务保障


2月14-21日(正月初三至初十),济南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对在济南过年的外地人免收门诊和急诊检查费。参保人员在济南市住院和门诊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实行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省内异地参保人可使用个人账户刷卡在药店购药。(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2010-2011年春节期间,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鼓励全市77家A级景区、45家省、市、县级公共文化场所、26家“泉城自习室”和滑雪场、溜冰场、健身俱乐部等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正常开放。从2月11日到2月28日


丰富节日文体生活


引导企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职工补休。切实做好职工工资支付工作,畅通劳动保障维权渠道,加强监管执法,推进消除拖欠工资专项行动。市属国企因支付员工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节日补贴、提高员工待遇,对企业工资总额影响较大。影响的金额可以作为2021年一次性涨工资。(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


加强外地职工技能培训


严格落实校园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科学合理安排在校学生学习、生活和文体活动,加强值班值守、应急处理、食堂供应和价格稳定、住宿保障等工作。做好留校师生的看护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加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全力保障水、电、煤、油、气、通讯、交通等生产要素稳定供应。节日期间,欠费不掐断,企业生产得到充分保障。畅通绿色通道,优先运输原料、货物和防疫物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港口物流办、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国网莱芜供电公司、济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关爱留校师生生活


畅通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上下游供应链,确保春节期间稳定供应。对我市重点防疫物资供应企业,按规模给予5-10万元稳定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卫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