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买灌香肠向店主十倍索赔,法院:手工香肠非预制食品,驳回)
1月17日是腊月廿六,年味渐浓,位于古田三路易农街的胡志红手工香肠店人气很旺,来灌香肠的顾客一波接一波。老板胡志红身穿工作服、戴着袖套,在店里忙个不停。工作间隙,她接受了长江日报记者的采访。提到打官司的经历,她面露喜色:“这事终于过去了,官司打赢了,心里畅快多了。”
胡志红在门店卖手工香肠。记者耿珊珊 摄
买了186斤灌香肠,转头要老板赔两万
今年43岁的胡志红8岁便跟着父亲从江西老家来到武汉,一家人一直在从事灌香肠的生意。2020年她雇了十几个员工,在古田三路开了一家新门店,4间门面又大又敞亮,两间制作香肠,两间销售香肠。
她的门店里有一半面积都是货架,上面挂满了销售的香肠、腊肉等货物。她说,灌香肠只能冬季做,到了夏天,店里就卖油焖大虾。
2021年12月11日,赵鹏(化名)来到胡志红的门店,花240元买了一份6斤礼盒装的灌香肠,专门叮嘱要真空包装。第二天,赵鹏又来到店里,一口气买了30盒灌香肠,共180斤,总价7100元,包装袋和礼盒上标明产品名为“胡志红手工香肠”,还标明了储藏方式、保质期、制作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又过了两天,赵鹏来到店里找到胡志红,聊了没几句就直奔主题:“你这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见胡志红不理她,他说:“你赔我两万元,这事就算了。”
胡志红回忆起这段经历,眼眶一红:“我灌香肠这么多年,都是老顾客,从来没人说这属于‘三无’产品。他这就是讹人。”
2021年12月15日,赵鹏向工商部门投诉,称买到了胡志红门店加工销售的“三无”产品。两周后,工商部门认定: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明当事人已经尽到合法经营的义务。
顾客打官司要10倍赔偿
2022年6月,赵鹏到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胡志红,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
拿到法院的传票后,胡志红一晚上没睡好觉,第二天她请了一个律师。这是她做生意20多年来第一次打官司,开庭前头一天晚上,她一宿未眠。
开庭时,赵鹏说,购买这些真空包装好的香肠回家后,发现该香肠包装上并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且印刷的“胡志红”图案商标并未注册,应该被认定为“三无”产品,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胡志红则认为,自己销售的香肠是现场制售食品,不是预包装食品。原告购买时要求对香肠进行包装,自己在未收取包装费的情况下进行了简易包装,香肠是称量计价,原告现场即知晓生产日期。同时,门店有销售香肠的资质,且相关部门对生产的香肠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认为,赵鹏向胡志红购买自制香肠,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志红出售给赵鹏的香肠,是否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而应对原告进行十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手工制作的香肠属于武汉市冬季节令性食品,原告所购手工香肠为现制现售食品,不属于预制包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原告也未有证据证明所购香肠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或其因食用香肠受到实际损害。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香肠为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要求被告支付其十倍商品价款的赔偿无法律依据。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遂驳回赵鹏的诉讼请求,随后,赵鹏上诉。2022年11月,经过两审终审,武汉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赵鹏的诉讼请求。
老板不愿反诉侵害名誉权
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压在胡志红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她说:“武汉有这么多灌香肠的门店,这个判决对其他同行一样重要。”
在胡志红的门店,她拿出了一包真空包装的香肠,一眼就能看到明黄色的标签,上面清晰地标注了产品标准代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和电话。
现在胡志红在包装上全部贴了黄色标签。记者耿珊珊 摄
吃一堑长一智。胡志红坦言,这件事对自己触动很大,虽然手工香肠不算预制食品,但是店里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的香肠、腊鱼腊肉,现在一律按照预制品的要求来包装,“就是为了图个安心”。
还有几天就是除夕,胡志红说:“今年过年不回老家了,准备干到大年三十中午,下午自己家也要准备过春节。”她的儿子在读高三,今年就要高考。他曾经鼓励妈妈,要坚强,这事肯定会过去的。
店员小赵告诉记者:“老板人很实在,对我们也不错。这个事大家都看在眼里,确实对门店影响很大。”
胡志红给记者展示真空包装的产品。记者耿珊珊 摄
曾经有朋友给胡志红出主意,别人告了你,但是他说卖“三无”产品侵犯名誉权,可以反诉。
对于这样的建议,胡志红一笑了之:“做生意讲究诚心诚意,待人也是如此。大家都不容易,希望对方也能过个好年。”
肉铺老板自制香肠被指三无产品,被要求10倍赔偿,如此要求是否合理?
我认为这个10倍赔偿的要求并不合理,但是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话,店铺老板老王所出售的商品确实不符合其中的规定,是所谓的三无产品,如果对方坚持要求赔偿的话,老王是肯定要赔偿的,但究竟是不是10倍,咱们就不得而知了。
老王是一家店铺老板,过年之前有人找他预定了2000块钱的香肠,表示要送给亲戚朋友,老王刚开始还以为有大主顾上门,没想到却给自己惹上了麻烦。对方收到货之后,老王收到了一条信息,告知他违法了,如果想要解决这件事情就必须要10倍赔偿。没过多长时间老王又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这下老王才意识到自己真的是有大麻烦了。对方认为老王所出售的食品没有任何标注,成分、保质期等等,是明显的三无产品。
如果我们认真看一下《食品安全法》的话就会知道,其实老王所出售的香肠确实属于三无产品。有网友认为这个,买香肠的人肯定是一位职业打假者,想要借此机会赚钱,其实这和他是不是职业打假还真没有多大的关系,毕竟老王出售的产品确实存在问题。并不是所有的食品安全问题都要10倍赔偿的,比方说如果老王制作的香肠并没有对身体造成伤害,仅仅只是没有这些生产标识,那时被赔偿对于他来说确实有些不太公平了。
而且在法律当中还有一点,那就是只有真正的消费者才能够被保护,如果老王能够证明对方是职业打假的话,那么对方就不算是消费者,自然也就不再受保护了。总而言之,并不是所有的三无产品都需要给予10倍赔偿的,而这件事情也给很多小商小贩提了个醒,安全生产很重要,不要给自己惹麻烦。
男子吃火腿肠发现活蛆商家拒赔,男子索赔2000元过分吗?
男子吃火腿肠发现活蛆商家拒赔,男子索赔2000元过分吗?笔者觉得一点都不过分,而且还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继续向商家讨要说法,不是为了别的,而是商家的做法太过分了。
这是一件令人气愤的事情,作为商家,无论卖什么东西,首先应该保证的就是产品的质量,尤其是吃的食物,关乎人体健康的,如果质量不合格,如果所用的原材料有问题,那么顾客食用以后对健康就是个潜在的威胁,如今各种疾病频发,与个别商家所卖的东西不无一定的关系。
在这件事中,最令人气愤的就是商家的态度,出了问题不是积极地去解决,不是去积极地给顾客进行赔偿,而是相互推诿,甚至是推脱责任,这种商家是不应该存在的,我们作为购买者,应该对其进行?屏蔽?的,直至他们有所悔悟、直至他们知道错了并主动改正为止。
火腿肠里出现生蛆,这种事情实在是令人难以置信,虽然说这不是商家的有意为之,但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商家的卫生质量不合格,至于做香肠用的什么肉,至于厂房内环境如何,我们这些凡夫俗子没有火眼金睛是看不到的,但通过这件事,大家可以去想一想,如果一个窗明几亮、封闭严密、各种消毒设施齐全、各种卫生条款及人员配备完善的生产企业,做出的香肠里会有生蛆吗?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
当然了,出现了生蛆,也可能是经销商的问题,与生产厂家无关,但不管怎样,这毕竟是生产厂里出来的东西,生产厂家也要给个明确的说法,不能拒绝了之,如果真的与生产厂家无关,如果真是经销商的问题,那么生产厂家同样需要拿出个态度来,经销商毕竟是你的客户,毕竟与你有一定的关系,你也不能用这个态度来对待购买者,毕竟买香肠的人是受害者。
其实,在小编看来,经销商出问题的可能性会更大一些,毕竟生产企业各种检验设施和人员还是有的,而经营企业对质量的管理就差得多了,当然了,经营企业所卖的东西都是成品,一般情况下,只要产品不过期就可以了。另外,对于包装严密的香肠来说,在经营场所遭受到破坏从而被污染的可能性也更大一些。所以小编觉得,这个被污染的香肠应该是经营场所的问题。
总之,不管怎么说,作为受害者是需要得到赔偿的,而商家却拿出了这样一个强 硬的态度,实在是令人大跌眼镜啊。所以说,小编支持受害者,也希望他能通过法律的途径、在法律的范围内,继续向商家讨要说法。
你怎么看待猪肉摊老板网售自制香肠被指“三无”,遭起诉十倍索赔一事?
猪肉铺老板网售自制香肠被指三无,遭起诉十倍赔偿,我认为这件事情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因为这位老板并不是生产厂商,并且香肠也是自己自制的,如果单单凭借没有商品的标注就让进行十倍赔偿自然就是十分不合适的。
这位老板在微信中添加了一位想要买香肠的人,并且自己说是买给家人吃,在知道这位老板是售卖香肠的,就找到了这位老板进行购买,虽然说有顾客是一件十分好的事情,但是后来发生的事情可能不是很愉快。
一、这件事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这位猪肉摊老板因为自己在自制香肠,并且自己喜欢拍摄视频发布到抖音,在这天就有一位顾客说要买自己的香肠,于是双方就添加了微信,这位顾客在了解到香肠是自制的之后,老板说发快递可以抽真空,在拍摄照片给这位顾客看了之后,这位顾客一次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对于这位老板来说可能是自己第一次遇到这样的顾客,在这位顾客付钱之后老板就进行发货。但是在收货之后这位顾客说商品没有任何外包装并且也没有生产日期,还说有一袋香肠已经漏气了。要求这位老板进行十倍赔偿,在老板听到这样的事情自然就是十分不愿意的,于是双方就到了法院。
二、这件事情的处理结果是什么
法官说如果单单凭借这位老板销售的产品自然是违法的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也应该进行十倍赔偿,但是对方很可能是职业打假人,因为在前一段时间有人也遭遇过这样的事情。
我们的法官说这件事情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说一刀切认为是这位老板的过错,那么对于这位老板来说就是十分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