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预防相关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全市人民在祥和、愉快的气氛中欢度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在允许燃放的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注意:

(一)请在指定地点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产品包装箱上应粘贴《普通烟花爆竹标识码》,不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二)燃放前应看清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标注的注意事项,按照燃放说明小心操作。

(三)点燃烟花爆竹后,燃放者应迅速移至安全位置。发生异常情况时,不要马上靠近烟花爆竹,至少要等 15 分钟后再去处理。

(四)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不要醉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及时清扫场地,发现余火应及时进行泼水灭火处理。

三、重大节日、重大活动中,需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向当地公安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凡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

举报电话:110。

江门市公安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