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允许特定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时间: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即2023年1月21日和1月22日);

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即 2023年1月23日至2月5日)的上午7时至晚上11时30分

拓展材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23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洛阳

月1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下称《通告》)发布,明确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和区域。

  明确燃放时间和区域

  燃放时间:

  ●1月21日(除夕)1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1时;

  ●1月22日(正月初一)6时至23时;

  ●1月26日(正月初五)6时至23时;

  ●2月5日(正月十五)6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

  ●主城区禁放区:邙岭大道(不含)以南,丝路大道(不含)以东,南山大道(不含)以北,二广高速(不含)以西。

  ●石化功能区禁放区:孟津济源交界以南,洛吉快速通道(不含)以东,黄河以北,孟津孟州交界以西。

  ●其他禁放区域: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200米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公共场所;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100米以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将组织焰火燃放晚会

  市政府将于1月22日(正月初一)、2月5日(正月十五)在洛龙区永通门大街(天街段)组织焰火燃放晚会,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未经批准不得燃放这些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禁止这些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违规违法行为将受处罚

  《通告》明确,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的依规追究责任。

珠海烟花爆竹2023最新规定

春节临近,
不少小伙伴想知道
春节期间珠海
能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近日,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区都发布了相关公告。
一起来了解
香洲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2年12月12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发布《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如下:
一、禁止燃放规定
香洲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不设烟花爆竹燃放点。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一)香洲辖区内不得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三)途经香洲辖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
(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非法生产、经营举报电话:0756-2222257,非法运输、燃放举报电话:110。
金湾区部分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2年12月20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范围
(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包括石油化工区、精细化工区、南迳湾油气化学品仓储区)。
(二)金湾区(开发区)各工业园(区)
(三)航空新城、红旗中心镇区、三灶中心镇区、平沙中心镇区、南水中心镇区。具体范围为:航空新城、红旗中心镇区:湖心路-金湾互通立交-机场东路以西,成行路-藤山路以南,双湖路以东,中心河以北区域;三灶中心镇区:机场北路口段以西-金海岸大道以南,北河一路-星汉路以北,珠海机场高速路口段以东区域,黄竹山以南;平沙中心镇区:美平一街-建行路以西,庆平路-升平大道以北,长安路以东,平沙三路-平沙二路以南;南水中心镇区:南港路(国税至南港三街交叉口)两侧100米内。
(四)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山林重点防火区
(五)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周边2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商(市)场、公共娱乐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小区内、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
(六)其他不宜或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注意事项
(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非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应急管理、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756-7263110(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110(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
斗门区部分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3年1月10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范围
(一)井岸中心镇区。
(二)斗门区各工业园区。
(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山林重点防火区。
(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斗门区大气重点管控区域(斗门区气象局周边1公里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周边2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商(市)场、公共娱乐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小区内、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
(五)其他不宜或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注意事项
(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非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应急管理、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756-2780278(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110(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
高新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3年1月10日,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珠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如下:
一、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3年春节期间,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设烟花爆竹燃放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二、注意事项
(一)辖区内不得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非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应急、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电话
0756-3633361(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鹤洲新区(筹)
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3年1月12日,鹤洲新区筹备组发布《鹤洲新区筹备组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如下:
一、禁止燃放规定
2023年春节期间,鹤洲新区辖区筹备组(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二、注意事项
(一)辖区内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
(二)辖区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规,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区相关执法部门、区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区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0756-8686111(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五)本通告自发布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