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他偷来的30元彩票,中了100万元!律师:或处10年以上有期至无期)
去杭州旅游花30元随便买了张彩票结果中了100万。
彩票主人来不及高兴,却发现彩票被偷。
另一边,拉车门盗窃的王某顺手拉开崔先生未锁车门的车子,拿走了他放在里面的钱包,当他发现钱包里那张中奖100万的彩票后,马上进行了兑奖,并连夜逃回安徽老家。
80来万入卡,王某甚至安排好了豪车,喊上朋友准备享受人生。他没想到杭州警察来得那么快……
随手花30元买彩票中了100万 结果彩票被偷
1月18日,杭州西湖公安分局翠苑派出所通报的一起离奇案件。发生的事情,堪比电影剧本。
据杭州日报,崔先生花30元买的彩票中了百万大奖,正当他为此高兴时,却没想到因为车门未关,差点错失这百万大奖。
事情要从1月9日说起。
那天上午,翠苑派出所接到游客崔先生报警,“我车没锁,钱包被偷了,里面有几千块钱,还有一张中了100万的彩票!”
这一案件立即引起了翠苑派出所的重视,民警立即会同刑侦大队同步开展侦查工作,视频作战队员立刻投入工作,通过查阅监控很快便发现了在崔先生停车的地方发现有一人鬼鬼祟祟到处转悠着,看到一辆车就拉动车门想要“捡漏”。
就是这个男子盗取了崔先生钱包内的现金并顺带将夹在现金中的百万彩票一并偷走了。
监控画面
根据视频监控信息,翠苑派出所很快就明确了嫌疑人身份,但犯罪嫌疑人已经乘车前往安徽六安,逃离杭州了。
为尽快帮助崔先生追回被盗财物,民警孟一非于当日傍晚出差安徽六安进行抓捕,并在兄弟单位的协助下在10日凌晨就将嫌疑人王某抓获并对其进行审查。
审查时,犯罪嫌疑人王某交代,他趁着深夜街上无人,随机找寻目标,采取“拉车门”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在发现粗心车主未锁车门的情况下,就可以迅速进入车内进行盗窃。
当民警问及彩票时,王某只承认盗取车内现金并未发现彩票,但细心的民警根据王某手机内的浏览记录,发现其查询过如何兑换彩票,根据这一线索,民警在其手机微信内发现中奖彩票截图。
兑奖信息
面对铁证如山的事实,王某交代:“我也没想到随手偷的现金内夹着一张中奖百万的彩票,当我发现彩票中奖百万后,既兴奋又害怕,所以连夜逃回老家,没想到这么快就被抓了。”
王某被抓捕时,彩票中的钱已经兑换进自己钱袋子,本来计划着过年租辆豪车回家再好好享受一番的王某,没想到才一天时间就被警方抓获。
目前彩票奖金已被追回,王某因涉嫌多起盗窃案,已被西湖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个结果也让失主崔先生万分感激。
据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从警方了解到,崔先生是江苏人,30来岁,临近过年,他和老婆一起来浙江玩一圈。本来有购买彩票的习惯,崔先生在西湖附近玩时,出于惯例,在上城区一家彩票店里买了彩票。
“买的时候,没想过中大奖的,他买了彩票就去浙江其他城市旅游了,在旅途中才发现自己购买的彩票中了一百万大奖。”
崔先生很宝贝这张彩票。一开始,他是放在手机壳后面夹着的,但是,怕手机被偷走,最后决定放在钱包内,放在车里比较安全。
没想到当天去酒店比较匆忙,忘记锁车门,才让小偷有了可趁之机。
偷到100万彩票的嫌疑人将面临什么?
有人羡慕崔先生的好运,“这事都可以拍电影了。”
也有人说嫌疑人王某“以为走上了人生巅峰,不过偷来的人生巅峰终究是梦一场。”
还有人想问,王某这样的行为案值算多少,他接下来会面临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俊解释,偷彩票者的盗窃金额,应该由彩票本身的面值加上兑奖所得金额组成。一旦彩票中奖,中得越多,处罚越重。
另据钱江晚报·小时新闻,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汪建峰律师告诉记者,彩票比较特殊,分为中奖和没中奖的,该案的彩票已经中奖,是有价值的标的物,具有财产属性,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这种行为能反映出来主观上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已经非常明确,可以判定为盗窃罪。从量刑的角度上来讲,浙江省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4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盗窃100万很可能也将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倪智敏律师认为王某盗窃彩票后已经兑了奖,相当于因盗窃实际取得了100万元的现金。那依法应按盗窃金额100万元标准来量刑。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如果嫌疑人在盗窃后哪怕知道是100万的彩票但没有去兑奖,那么我个人认为盗窃金额就不能按100万计算。但这个案子中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王某已经兑奖了。”
编辑|程鹏 杜恒峰
校对|段炼
封面图片来源:杭州日报
本每日经济新闻新闻综合自钱江晚报·小时新闻、杭州日报、浙江普法
虚开增值税票3千万会如何定罪
虚开增值税票3千万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法官判决。
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
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
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间人是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同时视情节轻重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0。17 法发〔1996〕30号)
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票
-刑法
合肥一门店3张中奖彩票被抢,涉事嫌疑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据我所知?11选五?是不需要缴纳税费的,这三张彩票通过倍投的方式中奖金额高达13万多元,涉及到的金额过大,必定是要被法律处以严惩。然而,通过这一事件,整个行为过程来看,其中就包含两个环节,骗取和抢夺,这也就成为了热议的焦点:这到底是属于诈骗还是抢夺?我们不妨通过事件发生的经过来分析。
1、眼红是主要原因事件发生在2020年12月26日中午时分,这一天我的印象还是非常深刻!因为平时我也有买彩票的习惯,每天都会买一两注,应该是第二天去楼底下的彩票店购彩时,彩票店的老板就说了这一新闻,说省体彩中心对他们下发通告:如果遇到此人拿着彩票过来兑奖,是不予兑换。虽说不在同一个地方,但是属于同省,事件发生之后,省体彩中心给全省的体彩站点都下发了这一通知,所以才有所耳闻。这件事情是在合肥长丰县润梅路上的一家体彩站点发生的,根据相关信息得知:当时体彩店的老板吴先生恰好有事在忙不在店里面,就把彩票店交给了60多岁的父亲代为看管,等到开奖的时候,有一名男子注意到了彩票店内有几张彩票中了大奖,就从柜台上拿过去看了一下。他使用了?偷天换日?之计,拍照的时候趁着吴先生的父亲不注意,把中奖的彩票扔在了地上,就像小学生捡到钱一样,还用脚踩住。
2、塞进口袋,准备逃离随后就借着帮老人家整理桌子为由,随便在桌子上拿了三张彩票还了回去,弯起腰来,把地上的中奖彩票塞在口袋里面,老人家发现之后,该名男子就立马跑了出去。从视频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看店的老人也是跟着跑了出来。老人家还是跑不过年轻人,最后还是让他跑了,所以回到店里面之后,只能及时的报警,警方在了解这一详情之后,立马就做出了调查,省体彩中心相互配合,就有了前面禁止兑换彩票这一说。
行为上来看,该名男子诈骗行为应该是成立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如果说个人诈骗财物高达2000元以上,这就属于数额较大案件,本案当中嫌疑人所持的彩票价值13万多元,就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是一方面,更多的是情节较为严重,还伴有抢夺行为。光从这一行为来看,所以说律师给出的建议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处以罚金。
因为当时店主吴先生的父亲在发现彩票被调包了之后,就对其进行了质问,没想到嫌疑人拒不承认,直接就开跑,所以说对于这一行为,应该是涉嫌抢夺罪。再根据涉案的金额来看,如果抢夺的金额价值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这属于数额巨大。刑法当中又明确规定,抢夺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是需要处以罚金。关键是这名男子占了这两项严重的罪名,所以说应当是数罪并发。
本来是有转折点的,吴先生在回到店里面之后就直接打电话给了这名嫌疑人(大家都知道老彩民都有到同意彩票店购彩的习惯,所以他们之间认识也应该是正常的)没想到这个人还是一意孤行,最后就在他去别的彩票店兑奖的时候就被抓了。所以说在这一案件当中,他就没有自首情节,警方对其进行审讯,还是嘴硬,拒不承认,只能说30多岁的人,可惜了!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啊!
换这个情况来看,不在里面呆个78年的估计都悬!说到底,年底了,不管看到什么都像钱,为了钱还是一时冲动,这真的是划不来。本来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店主都打电话叫他还回来不再追究,没想到还是执迷不悟,这该说他什么好呢?以前听说过抢钱的,没想到还有抢彩票的,所以说中了大奖,千万不能到处炫耀,这也就是为何有人中了头奖之后带头套去领奖。因为未知的风险是巨大的,特别是对于一些亡命之徒而已,如果被他们知道,估计性命都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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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刑法对盗窃、抢劫、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供参考)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关于抢劫罪的量刑标准(供参考)
具体会判几年决定于很多因素,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供参考)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八、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盗窃锡条30万能判多少年盗窃30万元的财物未遂后去自首如何判刑?
1、盗窃价值30万元的锡条依法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盗窃未遂且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